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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议员的任职资格,除具备上述条件外,在年龄上要求必须“年满25岁以上者”。蒙、藏、青海地区须“通晓汉语者,得被选为众议院议员”。《举法》规定有下列情况者停止其选举权及被选举权:(1)现役陆海军人及在征调期间之续备军人。(2)现任行政司法官吏及巡警。(3)僧道及其他宗教师。
下列人员停止被选举权:(1)小学校教员。(2)各校肄业生。(3)
在选区办理选举的人员(但监察员及蒙、藏、青海之办理选举的人员多不在此限)。①至于参议院议员,则“凡有众议院议员被选举之资格,年满三十岁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参议院议员”。“华侨选举会选出之参议院议员,除前项规定外,以通晓汉语者为限”。②各省众议员人选以县为单位先进行初选,后合若干初选区为选区,对初选人员进行复选后才产生。国会的职权,在“民国宪法未定以前,《临时约法》所定参议院之职权为民国议会之职权”③。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有下列职权:(1)议决“一切法律案”及“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2)议决“政府之预算决算”和“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3)对大总统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及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4)答复政府咨询。(5)管理人民请愿。(6)向政府提出建议。(7)向① 《政府公报》1912 年8 月11 日。
② 《政府公报》1912 年8 月11 日。
③ 《政府公报》1912 年8 月11 日。
国务员提出质问,并请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8)弹劾总统与国务员。①由于国会是两院制,它与一院制的参议院不同,故职权也分成各个单独行使(专行)和两院共同行使(共行)两类。
两院单独行使的职权有:建议、质问、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之请求;政府咨询的答复;人民请愿之受理;议员逮捕之许可;院内法规之制定②。除上列专行职权以外,《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规定的参议院职权均为两院共行的职权。
根据《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规定,两院开会、闭会同时进行。一般会期是4 个月,但遇特殊情况可延长。国会讨论问题,除预算、决算须先经众议院议决外,“两院各别行之”。但“同一议案不得同时提出于两院”。国会的决议,“以两院之一致成之”。如有议案被其中一院否决,则该议案“不得于同会期内再行提出”③。1913 年9 月27 日公布的《议院法》,对国会议事规则又作了更具体的规定。要求凡法律、财政及其他重大案件之决议,须经三读会程序;但因政府之要求,议长或议员10 人以上之动议,得省略之。如两院对于同一议案意见各异时,应各出同数委员组织协议会进行商讨,其决议两院不得再行修正。
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于1913 年4 月8 日上午11 时在北京举行。参议院有议员274 名,张继为议长,王正廷为副议长。众议院有议员596 名,汤化龙为议长,陈国祥为副议长。这次国会在选举了袁世凯为正式大总统后,因在制订宪法过程中,拒绝扩大总统权力,于1914 年1 月10 日遭解散。
1916 年6 月,袁世凯死去。同年8 月1 日,第一届国会在北京复会,称为第二期常会。此次国会主要确定黎元洪为继任大总统,选举冯国璋为副总统,追认段祺瑞为国务总理兼陆军部总长。后因“府院之争”,国会于1917年6 月12 日被黎元洪下令解散。
国会解散后,150 多名议员南下,于同年8 月25 日在广州召开国会非常会议,史称“非常国会”。非常国会制订并通过了《国会非常会议组织大纲》、《军政府组织大纲》,选举孙中山为大元帅。1918 年6 月12 日,非常国会议决召开正式国会,但不足法定人数。7、8 月间,非常国会引用《议院法》第七条,将未南下的300 多名两院议员解职,以候补议员递补,凑足法定人数,于9 月28 日起开会审议宪法草案。1920 年1 月24 日,非常国会因内部意见分歧而停会。此后,国会分裂,议员四处流亡。1922 年6 月陈炯明叛变,非常国会宣告结束。
与南方出现非常国会的同时,北京出现了一个受段祺瑞控制的“临时参① 《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3 月11 日。
② 《政府公报》1912 年8 月11 日③ 《政府公报》1912 年8 月11 日。
议院”。1918 年8 月12 日组织起“第二届国会”。因它是安福俱乐部一手操办成立的,故称“安福国会”。这个国会选举徐世昌为大总统,还搞了一个宪法草案,1920 年8 月30 日宣布闭会。
1922 年6 月13 日,黎元洪下令撤销他本人于1917 年6 月12 日发布的解散国会令,第一届国会第二期常会于1922 年8 月1 日复会,9 月18 日举行闭幕式。10 月11 日又举行第三期常会。按《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规定:“参议院议员任期六年,每二年改选二分之一。”“众议院议员任期三年。”由于事实上改选工作始终没有进行,国会已形同虚设。1924 年12 月13 日,北京临时执政府会议决定取消国会。从此,中国无国会。
大总统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大总统是一国元首。他代表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陆海军队”;“接受外国之大使、公使”;“颁给勋章,并其他荣典”;“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等等。大总统的权力须受国会和国务院的制约。《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确规定: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但须交参议院议决”;“任命国务员(按:即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及外交大使、公使、须有参议院之同意”;大总统要“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由国务员“副署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22、23 条还规定,参议院作出的决定,大总统必须公布执行;如总统不同意,而“到会参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执前议时”,总统仍须执行。①根据1913 年10 月4 日公布的《大总统选举法》,大总统、副总统由国会议员组织的总统选举会经无记名投票产生,得票满投票人数四分之三者当选。总统任期为五年,最多连任一次。凡“中华民国人民完全享有公权,年满四十岁以上并住居国内满十年以上者”②,方得被选为大总统。
对于这些规定,袁世凯是不满意的。他一当上大总统就对《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大总统选举法》提出修改。1914 年5 月1 日,公布《中华民国约法》,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2 月29 日又公布了《修正大总统选举法》。这两个法律条文,大大提高了总统的权力。
首先,将原大总统被选举资格改为“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子”,取消了原有的“人民”字样;改原在国内居住“满十年以上者”为“满二十年以上者”①。这就可以防止流亡在海外的革命党人回国竞选总统。
① 《临时政府公报》1912 年3 月11 日。
② 《政府公报》1913 年10 月5 日。
① 《政府公报》1914 年12 月30 日。
其次,确定“大总统任期十年,得连任”;而大总统继任人,由现任大总统推荐三人,“被推荐者之姓名,由大总统先期敬谨亲书于嘉禾金简,钤盖国玺,密贮金匮于大总统府特设尊藏金匮石室尊藏之”;待到选举之日,“大总统敬谨将所推荐有被选举为大总统资格者之姓名,宣布于大总统选举会”;②选举总统用记名单记投票法。袁世凯用这套办法来确保他本人成为终身总统,其子孙能世袭总统。
第三,扩大总统职权。规定“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官制官规由大总统来制定,文武职官由总统任免。“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陆海军。大总统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兵额”。“大总统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闭会”。对立法院讨论通过的法律案,大总统不同意应交院复议,如立法院以出席议员三分之二以上仍坚持前议,“大总统认为于内治外交有重大危害、或执行有重大障碍时,经参政院之同意,得不公布之”。大总统经参政院同意可解散立法院。大总统可以召集或解散制定宪法的国民会议。大总统还可以增修宪法条文。此外,约法还授予总统紧急命令权和财政紧急处分权等等。①这样《中华民国约法》彻底取消了责任内阁制,而规定由总统直接控制行政,行政权力超过立法权力,为袁世凯总揽一切大权提供了法律根据。1915 年12 月12 日,袁世凯称帝,改国名为“中华帝国”,年号“洪宪”,但遭到全国各阶层的反对。1916 年3 月22 日,袁世凯被迫取消帝制,仍称大总统。同年6 月6 日,袁世凯死去。
袁世凯死后,黎元洪“接任”大总统。以后,大总统一职有时属于最大的军阀头目,有时属于几派军阀支持的傀儡,其实际权力与法律规定相距甚远。1924 年12 月,北京临时执政府在取消《临时约法》的同时,也取消了大总统称号,设“临时执政”以总揽军民政务,职权与总统相当。虽说发布命令仍要国务员副署,但仅是形式而已。
1927 年,安国军总司令张作霖成立“中华民国军政府”,自任陆海军大元帅,代表中华民国行使统治权。大元帅不受任何民意机关监督,国务员成了它的属吏,形成了实际上的军事独裁政府。
附:1912—1928 年历届总统:临时大总统袁世凯1912 年3 月10 日—1913 年10 月10 日大总统袁世凯1913 年10 月10 日—1916 年6 月6 日大总统黎元洪1916 年6 月7 日—1917 年7 月30 日大总统(代理) 冯国璋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