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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的主权-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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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他们身上的任何优点或功劳,而是完全出于“祂的恩典”;神有意拣选我们最想

不到的人来领受祂特别的恩惠,目的是“使一切有血气的,在神面前一个也不能自

夸”;神在创立世界之前就在基督里拣选了祂的子民,不是因为他们本身如何,而

是为了叫他们“成为圣洁,无有瑕疵”;神不但拣选一部分人得救恩,祂也预定了

实现祂永恒计划的途径;我们所凭借得救的“恩典”乃是神的旨意,在“万古之先,

在基督耶稣里赐给我们的”;远在神的选民实际被造之前,他们就存在于祂的意旨

中了,为祂所“预知”,亦即是祂永恒之爱的明确对象了。

 

在我们研究本章的下一要点之前,关于谁是神预定蒙恩的对象,我们还有话要说;

我们重申这立场,是因为在此要点上,神有主权预定某些人得救恩的教义受到的攻

击最多。歪曲此项真理的人总是在神的旨意之外寻找某个感动神赐罪人救恩的原因;

他们将某种优点归给人,使他有权利从创造者的手中领受恩慈怜悯。那么,让我们

再回到这问题上,神为何只拣选一部分人呢?

 

在选民的身上究竟有什么吸引了神的心转向他们呢?难道是因为他们拥有某些美德

吗?因为他们宽宏大度,性情温柔,说话诚实吗?用一句话说,难道他们是“善良

的”,故神拣选了他们吗?不,因为我们的主说,“除了神以外,没有一个良善的”

(马太福音19:17);是因为他们所行的善事吗?不,因为经上说,“没有行善的,

连一个也没有”(罗马书3:12);是因为他们表现出追寻神的渴望和热心吗?不,

因为经上又说,“没有寻求神的”(罗马书3:11);是因为神预见他们会相信吗?

不,很显然都不是,因为“死在过犯罪恶之中”的人怎能信基督呢?对于所有的人

自身来说,是不能作到相信的,那么神怎能预知他们会归信祂呢?圣经宣告,我们

是“蒙恩信主的人”(使徒行传18:27);而且信心是神所赐的;若神没有赐予人这

恩典,就没有人会相信。这样,神拣选的原因完全在于祂自己,与祂所拣选的对象

无关;祂拣选了一些人仅只是因为祂选择去拣选他们。

 

“我们信靠耶稣基督的人,

都是借着神的拣选而成为祂的儿女;

因为神永恒的预定,

我们现今领受了神按祂的主权所赐下的恩典;

主啊,临到我们的恩典和荣耀,

都是出于祢的怜悯。”

 

二、神子在救恩上的主权

基督耶稣为谁而死?对于父神差遣基督耶稣降世而死的明确目的是什么,或者神子

舍命之前是否有一个具体的计划,当然我们不必讨论(因为这是显而易见的)。那

么,父的目的和子的计划是什么呢?回答是,耶稣基督惟独是为“神的选民”而死。

 

我们并非没有认识到基督耶稣之死的限定救赎一直是争议颇多的主题--圣经上所

启示的哪一个伟大的真理不是这样呢?我们也没有忘记,凡与基督耶稣本身及其作

为相关的一切都要求以极其敬畏的态度来探讨,而且“耶和华如此说”必须是我们

作每个论断的依据;因为我们的支持乃是圣经。

 

基督耶稣为谁而死?祂为了救赎谁而流血?诚然,主耶稣被钉十字架时,祂已作了

绝对的限定(译注:决定拯救谁)。既然如此,那么其必然的结果是,那旨意的范

围也是有限的,因为神绝对的限定或目的必会生效;倘若基督绝对的限定包括全人

类,那么全人类就将毫无疑问地得救。许多人为了逃避这不可避免的结论而宣称,

基督没有这种绝对的目的,祂的死仅仅是为全人类提供了一个有条件的救法;但是

父神向子在祂上十字架之前所立的应许(其实是在祂成为肉身之前)驳斥了这种断

言,因为旧约圣经预表,父神向子应许祂将因替代罪人受苦而得奖赏。在此我们要

专心查考记录在为人熟知的以赛亚书五十三章中的一两节经文。在那里我们发现神

说,“耶和华以祂为赎罪祭。祂必看见后裔”,“祂必看见自己劳苦的功效,便心

满意足”,并且神的义仆将使“许多人……得称为义”(10至11节)。但是这里我

们不禁要问,基督怎能确定地“看见后裔”,怎能看见“自己劳苦的功效”而“心

满意足”呢?除非神已经命定了人类的一部分得救恩,否则基督不能确信。如果没

有有效的救法保障有任何人接受祂为他们的救主,那么怎能确定基督必将使“许多

人……得称为义”呢?另一方面,坚持说主耶稣的确计划去拯救全人类实际等于是

控告祂说,按着祂自己无所不知的属性,祂计划了祂知道决不会发生的事(然而有

理性的造物主不应当犯那么大的错误)。因此,惟一留给我们的答案是,就基督之

死所预定的目的而言,基督只为祂的选民而死。用一句话来总结说,我们相信这话

对每一位读者是明白易懂的,即:基督受死不是为了使全人类有得救的可能性,而

是为了确定父神赐给祂的所有人都必定得救;基督受死不单单是赦免了罪,而且祂

“把自己献为祭,好除掉罪”(希伯来书9:26)。

 

(1)基督有限赎罪的计划必然是因为父神永远地拣选某些人得救恩。圣经晓谕我

们,在主成为肉身之前祂说,“神啊,我来了,为要照祢的旨意行”(希伯来书

10:7);祂成为肉身后宣告,“因为我从天上降下来,不是要按自己的意思行,乃

是要按那差我来者的意思行”(约翰福音6:38)。如果说神从起初就拣选了某些人

得救恩,那么,既因基督的旨意与父神的旨意是完美和谐的,祂就不会试图扩大父

神的拣选。我们刚才所讲的不仅仅是出于我们自己似乎合理的推理,更重要的是它

完全符合圣经明确的教导。我们的主一再提到父已“赐给”祂的人,祂说:“凡父

所赐给我的人,必到我这里来;到我这里来的,我总不丢弃他。……差我来者的意

思就是:祂所赐给我的,叫我一个也不失落,在末日却叫他复活”(约翰福音6:37,

39)。还有,“耶稣说了这话,就举目望天说:‘父啊,时候到了,愿祢荣耀祢的

儿子,使儿子也荣耀祢;正如祢曾赐给祂权柄管理凡有血气的,叫祂将永生赐给祢

所赐给祂的人。……祢从世上赐给我的人,我已将祢的名显明与他们。他们本是祢

的,祢将他们赐给我,他们也遵守了祢的道。……我为他们祈求,不为世人祈求,

却为祢所赐给我的人祈求,因他们本是祢的。……父啊,我在哪里,愿祢所赐给我

的人也同我在那里,叫他们看见祢所赐给我的荣耀;因为创立世界以前,祢已经爱

我了’”(约翰福音17:1…2,6,9,24)。在创立世界之前,父神预定了一群人效

法祂儿子的模样,并且主耶稣的死和复活是为了成就神的这一目的。

 

(2)基督赎罪的本质证明;赎罪在罪人身上的实现为神的旨意所限定。我们可以从

两个主要的角度--赎罪与神的关系和赎罪与人的关系--来理解基督的赎罪。赎

罪与神的关系这方面是指,基督在十字架上的作为作了挽回祭,平息了神的震怒,

满足了神的公义和圣洁;赎罪与人的关系这方面是指,基督在十字架上的作为是一

次替代,即无罪的代替有罪的,义者为不义者死。但是基督代替罪人以及祂甘愿担

当的苦难都涉及到,替代者和要平息的那位(神)都肯定认可,替代者为谁赎罪,

祂担负谁的罪,为谁满足律法的要求;而且,倘若立法者悦纳替代者所作的献祭,

那么替代者无论为谁而行,无论替代何人,那人则必被宣告无罪。如果我欠下债务

,又无力偿还;有另一个人来替我向债主还清了,又拿到了债务已清的凭证,那么

在法律面前,我的债主便无权再向我索债。在十字架上主耶稣献出自己为赎价,第

三天的复活也证实了这赎价为神所悦纳;我们在这里要提出的问题是,这赎价是为

谁付出的?如果这赎价是为全人类付出的,那么每个人所担负的债务就都被清偿了

--如果基督用自己挂在木头上的身体毫无例外地担当了所有人的罪,那么就没有

一个人会灭亡;基督若为亚当所有的后裔受了“咒诅”,那么最后就没有人“在定

罪之下”--因为“神不能向双方索债,一方面使担保人的手流血,另一方面又向

我(索债)。”但是基督并没有解除每一个人的债,因为有一些人将被扔在“永火

里”(参考马太福音25:41;启示录20:15),而且他们“若有一文钱没有还清,断

不能从那里出来”(马太福音5:26),当然,他们永远都不能还清。很显然基督并

没有担负全人类的罪,因为一些人要“死在罪中”(约翰福音8:21),“他们的罪

还在”(约翰福音9:41)。基督并没有为所有亚当的族类“受诅咒”,因为基督仍

要对一些人说,“你们这被咒诅的人;离开我”(马太福音25:41)。说基督为所有

的人受死,说祂成为了整个人类的替代者和中保,说祂代表或替代了全人类受苦,

等于是说祂“担当了许多人的诅咒,而他们却还在为自己的罪承受诅咒;祂为许多

现在在地狱里受折磨的人遭受了刑罚;祂为许多人付了赎价,而他们却将在自己永

恒的痛苦中偿付‘罪的工价,就是死亡’”(毕朴 G。S。 Bishop)。然而,在另一

方面,如圣经所说,基督因神子民的过犯而受击打,说祂为自己的羊舍命,说祂舍

去生命为作多人的赎价,这其实是表明:祂的赎罪是彻底的,祂付出了实际救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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