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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与元一,不指明为一个别事物或一本体,它又何能分离而独立?然而我们所希望于基
本而永恒之原理者,正该是这独立性。但,(乙)它们若真各是一“这个”或本体,一
切现有事物将悉成本体;因为一切事物既各有所“是”,而有些事物又各成为“一”;
可是“一切现有事物悉为本体”这一语是不真实的。(丙)他们说“元一”是第一原理
也是本体,而“数”,由元一并由物质产生者,也该是本体,这些讲法其实义又如何?
我们怎能设想“二”与其它各数,由若干“一”组合起来后,仍称为“一”〈一个数〉?
在这一点上他们没说什么,实际也是难为说明的。
我们试假设“线”及跟着线来的事物(我意指理想的面)为原理,于是至少这些不
是能分离的本体,线只是面的分划,面只是体的层次,(而点只是线的段落;)它们也
是相应各物的定限;可是这些分划与段落与层次各涵存于另一事物,实际上是没有一个
能划开来成为独立存在的。进一步问,我们怎能假设世上真有“点”与“一”这样的本
体?每一个本体悉由渐进过程成其实是,但点就无渐进的生成过程;因为点是一个段落。
还有一个疑难出于这样的事实,一切知识是有关普遍性的一些“如此”,但本体不
是一个普遍而宁是一个特殊的“这个”;所以,若说世上真有关于第一原理的学术,我
们怎能设想第一原理就是本体之学?
又,综合实体(我意指物质和形式在组合中的事物)以外是否另有独立事物?若说
此外别无事物,然而一切事物之存寄于物质者既均可灭坏,则我们无以回答不灭坏的问
题。如其另有事物,这当是通式或形状。那么何种形式为可能分离而独立,那些又不能,
现在很难分明;有些例,如一房屋,其形式是显然不能分离的。
又,诸原理是否于种类相同或于数相同?如其相同于数,则一切事物悉成相同。
章三
因为哲学专在一般实是上求是,重于通则,略于偏别之处,而“实是”既具多义,
凡其取义不同时,就不得由同一学术为之研究(字同义异之词项便应分隶于不同科属);
但,此字如毕竟具有某些通义,则“实是”还应归之于一门学术。
词类如“医疗的”与“健康的”就如上述,各有多种含义〈而各归于一门学术〉。
词类之运用必相应于其所关涉者,其一涉于医疗,另一涉于健康,其它则涉于所相关之
其它事物,而各求其相符契。或谓一刀曰医疗器具,或谓一课程曰医疗课程,前者致实
用,后者为学术,而所关涉者则同为医疗。称为“健康”的事物亦相似,其一则可为健
康之表征,另一则可资以致人于健康。它例类此。“现是”各物之所以称“是”者略同
于此;其所称之“是”或为实是之演变,或其常态,或其暂态,或其运动,或其它类于
此者。每一现存事物均可以某一单纯之通义为比照,每一对反亦可以其实是之基本对反
与基本差异为比照,无论此基本差异为“众与单”,或“相似与不相似”,或其它类于
此者;这些,我们曾已讨论过了,兹不具详。这现存事物,其比照为拟之于“实是”或
拟之于“元一”,则并无分别。因为,即便两者并不相同,至少它们是可转换的;因为
凡是“一”的事物辄有其所“是”,而凡为“是”的每亦成“一”。
但因每一对反均归同一门学术予以研究,而每组对反的两项,各是另一项的阙失。
(有些对成如义与不义在两端之间具有一个间体,在这样的例上人们可以询问,阙失又
如何与两端相涉?)在所有这些例中,人们必须认定阙失不算是全部定义的褫夺,而只
是最低品种的褫夺。例如,倘将义人释为“由于本性自觉而完全服从法律者”,那么不
义者的定义将不必是整个定义逐节的否定,而只须是“在某些方面对法律不够服从”,
在这方面他就被称为阙失;它例类此。
恰如数学家之专研抽象事物(在他开始研究前,先剥脱了一切可感觉素质,如轻重、
软硬、冷暧,以及其它可感觉的诸对成,剩下的就只是量性与延续性,有时是一向度,
有时二,有时三向度的量性与延续性,以及这些事物作为计量与延续之属性,于任何其
它方面就不复置意;他考察其中某些事物的相关位置与它们的属性,和另一些事物的可
计量与不可计量性,以及另一些事物之间的比例等;可是所有这些都安顿在同一门学术
——几何),在实是研究方面这也如此。
“实是”,就“实是”而论诸属性和所涵的诸对反,恰正是哲学这门所专研的对象。
人们可以分别将事物之不属实是,只属动变者归之于物学;将事物之不以“自身为是”
而以“其属性之所是为是者”归之于辩证法与诡辩术;于是,留给哲学家的仍为我们所
已举示的诸事物之所以为实是。因此,一切可比照于由某些单纯而共通的事物以成其为
实是者,虽其词具有多方面的命意,这类事物可以由彼单纯之通义以归入一门学术,诸
对成的情况亦然(它们可以实是的基本对成与基本差异为比照),这样在我们开头所提
出的那个疑难可算是解决了——我意指许多不同科属的事物如何能归之于一门学术这问
题。
章四
数学家虽于求取各专题的解答时运用通则,这还得让哲学家来考查数学的诸原理。
“相等者减去相等者,所余相等”这样的原则本通用于一切计量,但数学家却只引用此
原则于他们所剥离出来的一部分事物,例如线,或角,或数或其它类此之量度——数学
不管那些事物之实是为何如,只管它们如何各各延续于一向或二向或三向度。但哲学并
不研究个别主题具有这些或那些偶然属性,它所尚想于事物者将以阐明万事万物之所由
以成为此事此物之实是而已。——物理与数学的地位相同;物学研究事物之属性,阐明
其动变原理而不管其实是为何如(至于我们所说的第一学术也涉及属性和动变原理,这
不为别的,而只是因为在属性与动变上另有为之底层者存在);所以物学与数学必须编
次为智慧的分支〈哲学的部分〉。
章五
有一个原理我们不可为之掩饰,而且相反地,必须永久承认其为真实——这就是
“同一事物不能同一时既是而又不是,或容许其它类似的相反两端”。关于这样的真理,
虽有各别实证,却没有完全的普遍实证。因为要完全证实某一原理,必须由一个更确实
的真理为之包涵,而对于这真理,我们找不出更确实的真理。谁想向一位执持相反论点
的人证明他是错误的,他必先要求对方承认与此恰是相同的原理(并非似乎相同)——
这原理就是“同一事物不能同时既是而又不是”;唯独如此,他才能将自己的论据向那
位在同一主题上确乎执持相反论点者作出实证。参加辩难的两方必须默契此意;如其不
同意这一规律,他们的辩论怎能进行?每一字必须指示可以理知的某物,每一字只能指
示一事物,决不能指示许多事物;假如一字混指着若干事物,这就该先说明它所征引的
究属是其中那一事物。于是谁说“这是而又不是”,他就否定了他所肯定的事物,这字
原义“如此”者,他说这“不如此”;这是不可能的。所以“这是”虽然指明了某事物,
这就确乎再不能用以代表那与它相反〈矛盾〉的事物。
又,假如肯定了这字标征某物,此字此物就作成必需的联系;凡必需为“是”的就
不该“不是”。所以要想确乎相反地肯定而又否定同一主题是不可能的。倘以肯定与否
定为同样真实,那么谁说“人”与谁说“非人”也同样真实。这似乎再说“此人是非马”
比之“此人是非人”并不会更真确或更不真确,而且既可说“非马”也就可说此同一人
“是马”;因为这先曾假定了相反叙述可能同样真实。于是跟着来的是:这同一人是人,
是马,又或是任何其它动物。
对于这些通则,这里虽没有做出完全充分的证明,可是也足够各别反驳那些任意造
作假想的人了。也许依照这方式盘问赫拉克利特自己,就可逼迫他承认同一主题永不能
以两相反的说明为一样真实。但是他竟作出了这样主张,并不了解自己的主张实际包含
些什么。如果他所说确属真理,则不仅同一事物将可以同时既是而又不是,还得这样发
展下去:试将这样的叙述拆开为各个单独肯定与单独否定均应同为真实——再复合起来
成为一个综合叙述——这样的综合肯定也将与综合否定一样真实。又,假如一定理不能
确乎肯定任何事物,——它所肯定的只是:正不必确乎是正,反不必确乎是反——这样
的定理自身就应是假的。世上苟有真是非,必将拒绝这些完全破坏合理语法的异说。
章六
普罗塔哥亦曾有类似上项想法的言语:他说过“人是一切事物的计量”,其意谓各
人所见便是真实。若然,同一个别事物于此人为美者,可以于彼而为丑,其它以人为度
量之事物情形往往如此,苟以此为凭,则同一事物便将可是可非,可善可恶,而一切相
反叙述均将同属真实。我们若于此说溯其由来,将可解其迷惑。此意所本盖一部分出于
自然哲学家之教义,而另一些事例则出于世俗寻常之见,世人于同一事物固或喜或厌,
或以为甘者或以为苦,各因所见不同而作不同之想。
“凡物必出于物,无物不能成为有物”,此通则几乎为一切自然哲学家所公认。可
是,倘先有全白者在,白就不能产生,而非白若先在,这却无妨于白的产生;因此辩难
者这就可以说,先为不白,今而为白,白固由不白者来;若是,则其先必白与非白两存
于此物。可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