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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在形式上实为相同;例如大正方形与小正方形相似,不等直线亦相似为直线;它们相
似而不是绝对相同。(二)相同形式诸事物原可能有程度上的差异者,如不明见此差异
亦谓之相似。(三)事物具有同一素质者,例如“白”——其白度或稍强或稍弱而其为
色式则一——亦谓之相似。(四)各事物之诸素质——或为一般素质或为重要素质——
相同者多于相异者,亦谓之相似,例如锡,于白而论,似银,又如金,于黄赤而论,似
火。
于是,明显地,相别与不似亦有数义。“别”之一义为同的对反·(所以事物于其
它各物不为同则为别,不为别则为同)。别的另一义是除了诸事物于物质及公式上均各
合一者,悉成为别;若此,则你与你的邻人应谓各别。“别”之第三义就是上述数理对
象诸例。所以每一事物对另外的每一事物均可以“同”或“别”为云谓,——但这里为
同为别的两事物均须是现存事物,因为这样的“别”并不与“同”相反〈矛盾〉;因此
非现存事物不以别为云谓(“不相同”可以为非现存事物的云谓)。“别”是一切现存
事物的云谓;每一现存事物既于本性上各自为一,也就各成为互别。
“别”与“同”的对反性质就是这样。但“异”与“别”又不相同。所谓“别”与
“别个事物”并不必需在某些特定方面有何分别(因为每个现存事物总是或同或别),
但说事物相“异”必需一事物与另一某事物之间具有某些方面之差异,所以凡相异者必
须在其所公认的相同方面求其所以为异。此所谓公认的相同处即科属或品种;而所谓相
异亦即在同科属上的品种之异,在同品种上的个别之异。凡事物无共通物质,而不能互
为创生者(亦即属于不同范畴者),谓之“科属有异”。如同在一个科属之内,则谓之
“品种有异”(“科属”的命意就指说两个相异事物〈品种〉间主要的“相合之处”)。
相对事物皆属相异,对成性为“异”的一个种类。归纳可以证明我们这个假定是真
实的。凡事物不仅互别而更别于科属者,又事物之相别而仍隶于同一云谓系列者亦即在
科属上相同者,均可表现为有所相异。我们已在别篇说明了什么样的事物为“于属相同”
或“于属有别”。
章四
事物之互异者,其为异可大可小,最大的差异我称之为“对反性”。最大差异之为
对反性可由归纳来说明。事物之异于科属者难于互相接近,它们之间距离太远也无法比
拟;事物之异于品种者,其发生所开始之两极就是对成的两端,两极间的距离为差异之
最大距离。但每一级事物间差异最大的那一端,也就是成为完全的一端。到这里再没有
超越它的事物,而不为它物所逾越者这就完全。各级差异的系列,溯到其全异处便抵达
这系列的终点(这与其它以达到目的为完全者其义相类),终极以外,更无事物;一切
事物既尽包于两极之间,故以终为全,而既称为“全”,便无所仗于它物了。这样,可
以明白,对反性即最大差异;所称为“相对”的数义,其分别就在这些相对所达到那完
全差异的不同距离,不同程度的对差就成为相应的各式“对成”。
若然,则这也可明白,每一事物只能有一事物为之对成(因为极端之外既无它极,
而在同时间内也不能有更多的极端),而一般说来,如以差异论对成,则差异以及完全
差异必须是两个事物之间的差异。
又,大家所承认的其它诸相对公式也必需是真实的。
(一)所谓完全差异(因为我们不能在这差异范围以外为事物之“于属相异”或
“于种相异”者另寻差异,这曾说明过在科属之内任何事物不能与科属以外事物比论差
异),(甲)不仅应是同品种事物之间的最大差异,也该(乙)以同科属内事物之具有
最大差异者为相对(这里所谓完全差异是同科属事物间的最大差异);以及(二)容受
材料相同亦即物质相同的事物间,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与(三)归属于同一职能〈学
术门类〉的事物,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一门学术处理一级事物,这里所谓完全差异就
是同职能事物间的最大差异)。
基本对成由“持有”〈正〉与其“阙失”〈负〉相配合——
可是,阙失有数项不同命意,并非每—阙失均可与其正面状态配为基本对成,只有
完全阙失才可以。其它对成都得比照于这些基本对成,有些因获得这些,有些因产生或
势必产生这些,另有些则因占有或失去这些基本对成或其它对成而成为对成。现在,对
反式若以“相反”〈矛盾〉、“阙失”、“相对”与“相关”四类论列,其中以相反为
第一,相反不容许任何间体,而相对则容有间体,相反与相对显然不同。阙失这种类近
于相反;凡一般地,或在某些决定性方面遭受阙失的事物就不能保有某些秉赋,或是它
在本性上所原应有的秉赋今已不能保持。这里我们又说到阙失之数种不同命意,这曾已
在别处列举过了。所以阙失是一个具有决定性的或是与那容受材料相应的矛盾或无能。
相反不承认有间体而阙失却有时容许间体;理由是这样:每一事物可以是“相等”或
“不是相等”,但每一事物并不必然是“等或不等”,若然如此,那就只有在容受相等
性的范围之内才可以这样说。于是,适在进行创变的物质若由诸相对开始,或由这形式
的获得或由这形式的褫夺进行,一切对反显然必涵有阙失,而一切阙失并不必然为对反
(因为遭受阙失,可有几种不同方式);如变化由那两极进行这才会发生诸对反。
这也可由归纳为之说明。每组对成包涵一个阙失为它两项之一项,但各例并不一律;
不相等性为相等性之阙失,不相似性为相切似性之阙失,另一方面恶德是善德之阙失。
阙失各例之如何相异曾已叙及;阙失之一例就是说它遭受一个褫夺,另一例则是说它在
某时期,或某一部分(例如某年龄或某些主要部分),或全时期或全部分遭受褫夺。所
以,在有些例中可出现一个折中现象(有些人既不算好人也不算坏人),在另一些例,
却并无折中(一个数必须是奇或偶)。又,有些对成主题分明,有些则不分明。所以,
这是明白了,“对成”的一端总是阙失;这至少在基本对成或科属对应,例如“一与多”,
是确乎如此的;其它对成可以简化为这些对成。
章五
一物既然只有一个相对,我们要问“一与多”如何能相对,“等”与“大和小”如
何能相对。“抑或”一字只能用在一个对论之中,如“此物是白抑或”黑或是“此物是
白抑或不白”(我们不会这样发问,“此物是人抑或是白”),至于因为先有所预拟而
询问“来者确是克来翁抑或苏格拉底”——
这两者就并不同属任何一级必须分离的事物;可是在这里也成为不可同时出现的对
反;我们在这里假定了两者的不并存,于是才作出“来者是谁”的询问;照这假定,倘
说两者都来到,问题就成为荒谬了;但两者若真的都来,这还是同样可以纳入“一或多”
的讨论之中,问题改变为“他们两人都来抑或其中一人来”:于是既说“抑或”必须是
有关对反的问题,而我们却问起了“这个是较大或较小抑或相等”,“等”与其它两项
所对反的是什么?“相等”与两者或两者之一都不相对;
“等”有何理由说是该与“较大”相对或说是宁与“较小”相对?又,说是“等”
与“不等”为对反。所以“等”与“较大”、“较小”相对,这样一事物就不止与一事
物相对了。如“不等”之意并指较大较小两者,那么“等”就该可以与两者都成相对
(这一疑难支持了以“不等”为“未定之两”的主张),但这引向一物与两物相对的结
论,那是不可能的。又,“等”明显地是在“大和小”的中间,可是并没有人看到过对
反可以处于中间;在定义上,对反也不能处于中间;虽对成两项间常容有某些事物之间
体,然对成各项若自己处在中间,它就不得成为完全的对项了。
余下的问题是“等”所以与上两者相反的是“否定”,抑为“阙失”。这不能于大
小两者仅否定或褫夺其一;为什么这可否定或褫夺“大”而不能否定或褫夺“小”呢?
这必须两都予以褫夺性的否定。为此故,“抑或”就两涉而不能单引其中之一(例如,
“这是较大抑或相等”或“这是相等抑或较小”);这里就得常用三个“或”。但这又
并不是一个必然阙失;
因为这并非每一不较大不较小的事物就必然相等,只有具备着相当属性的某些事物
才可引用三“或”来相较。
于是“等”,既非大亦非小,却又自然地既可大亦可小;
这作为一个褫夺性的否定,与两者俱为相反(所以这也就是间体)。至于既非善
〈佳〉又非恶〈劣〉之两反于善恶者则并无名称;这类事物往往每个都有分歧的涵义,
而且含受此义的主题往往不是纯一;可是那既非白又非黑的颜色恰也是较可能作为一色
的。虽则照这样,阙失性云谓的否定所可引到的颜色已进入有限的范围之内,但就是这
色仍还未能确定为那一名称〈的色〉;因为这可能是灰色、或黄色或其它类此之色。所
以那些人将这类短语随意应用,因为既不善亦不恶的是善恶之间体,就说既非一鞋又非
一手的事物为鞋与手的间体——好象在一切例上均必须有一间体——这就产生了不真确
的片断。但这不是必然的论证。因为前一语确属两相反间的综合否定,〈两反〉在这一
类的对反间存在一个自然段落,一个间体;在后一语中,鞋与手两者之间则并无“差异”
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