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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形而上学-第2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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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物参加于诸对反中)。而且即便算作这科属参加于诸差异,同样的辩论还得应用
上去,因为人在动物科属中有许多差异,例如,“有足”、“两脚”、“无羽”。何以
这些不成为多而还归于一。这不是为了这些统都于一事物身上出现;
    照这原则,一事物将因所有的属性之归一而成一。这许多项属性必须在定义上归一;
因为定义是单独的公式,并是本体的公式,所以这必然是某一个别事物的公式;因为按
照我们的主张,本体是“一”,并是“这个”。
    我们必须考察由于分类法所造成的定义。除了基本科属与其差异而外,定义中就再
不用别的了。其它诸科属只是那基本科属,次第附加,继续区分出来的诸差异而已,例
如其先为“动物”,其次“两脚动物”,再次“无羽两脚动物”;依次类推,可以包括
更多的项目。一般说来,包括多项或少项,并没分别,——少项或只两项也无分别;倘
为两项,则其一为科属,另一为差异〈品种〉;例如“两脚动物”,“动物”为科属,
“两脚”为差异。
    假如科属绝对不能脱离“属内品种”而独立存在,或是它只能作为物质而得其存在
(例如声韻是科属,是物质,其差异则为品种,为音注),定义就显然是包含了差异的
公式。
    然而,这还需在差异中再区分出差异;例如“有脚”是动物科属的一个差异,而
“有脚动物”还得当作一科属,再进而求其差异。假如要说得真确,我们不能说有脚类
的一部分有羽毛,另一部分无羽毛(假如我们这样说这就显见缺乏才识);我们应该再
把脚区分为有蹄与无蹄;因为蹄式之别才是脚式的差异。这种分类过程继续进行直至无
可再分为止。这样有多少差异就有多少脚种,而有脚动物的分类数目也相等于这种差异
的数目。若然如此,最后的差异就该是事物的本体与其定义;我们在定义中说明一事物,
所用词语总不可以重复,达到了最后差异就无可添附了。重复实际是常遇到的;
    当我们说“动物有脚,而是两脚的”,也就是说“有脚,有两脚的动物”,这样跟
着分类的进行,我们的说明也一再重复——差异有多少级,重复也就得有多少回。
    于是,假如逐级进求差异中的差异,达到了最后一级差异——这就是形式与本体;
然而我们若用偶然素质来作区分,例如将有脚类分别为白的与黑的,那么,差异将是跟
这样的偶然分别那么繁多了。所以定义是包含诸差异的公式,或者按照真确的分类方法,
即是最末一差异。我们倘把这分类法所得定义的次序逐级颠倒过来,就可以明白什么是
多余的重复了,例如说人是“一个两脚动物而有脚的”,这里既说两脚,那么“有脚”
便成多余。但在本体中,这就说不上次序,一要素与另一要素彼此间那有先后之别?关
于分类法所制定义,我们在第一次陈述其性质时就此为止。

章十三
    让我们回到原来研究着的本体问题。有如底层与怎是与两者之综合实体原来均称本
体,普遍性事物也称为本体。我们已讲过其中之二,怎是与底层;关于底层之所以为本
体者,其义有二:或为(一)个体,如动物为彼诸属性所凭依之底层,或为(二)物质,
即完全实现所凭依的底层。有些人认为普遍性事物的十足含义,也就是原因与原理;因
此让我们也将这一点作一番讨论。似乎任何“普遍性名词”皆不可能称为一个本体。每
一事物的本体其第一义就在它的个别性,——属于个别事物的就不属于其它事物;而普
遍则是共通的,所谓普遍就不止一事物所独有。那么这普遍性将在其所共通的诸事物中,
专举那一个个别事物指为其本体,或是所有共通各事物都作为普遍性的本体,或是全都
不算;但这总不能成为所有各事物的本体。它若作为某一个别事物的本体,则别个事物
也将取以为本体;因为事物之本体与其怎是为一者,它们本身亦必合一。
    又,本体是不作为一个主题的云谓的,可是普遍质性则常用为某些主题的云谓。
    但,普遍性虽不能象怎是一样成为本体,也许可以试作这样看法:例如“动物”可
以示现于“人”与“马”。于是人马间的共通性就明显地是一个怎是的公式。而且这个
即便不包含本体中所有一切的公式,这总也可算是一个公式;象“人”是示现于个人中
的本体一样,普遍性也总得是某些事物的本体;例如“动物”这普遍性,就该是一切适
宜于示现这动物性者为之本体。
    又,这是荒谬而不可能的;例如个体或本体可由若干部分来组成,却认为它不可以
由几个本体,或几个个体来组成,只可由一些素质来组成;于是素质原非本体,却因此
就将先于个体亦即先于本体了。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事物之秉赋无论是在公式上,或在
时间上,或在成坏上均不能先于本体;如果先于本体,它们就都可以脱离本体了。又,
苏格拉底将包含一个本体中的本体了,这样,这将成为两事物的本体。一般说来,假如
人和这样的普遍性事物作为本体,而它们公式中的诸要素都不是任何事物的本体,这也
就不能离个别品种或任何其它事物而独立;试举例以明吾意,没有“动物”可脱离某种
类的动物而存在,动物公式中任何其它要素也不能独立自存。
    于是,假定我们从这样立场来看问题,这就明白了,没有一个普遍质性可称为本体;
原来是这样的,没有一个共通云谓可以指示一个“这个”〈个别〉,共通云谓只能指示
一个“如此”〈普遍〉。
    如其不然,许多疑难将跟着发生,尤其是“第三人”。
    以下的考虑也可使结论明白。一个本体不能由若干完全实现的本体来组合;“两个
实是”永不能成为“一个实是”,虽则“潜存的两是”可以成为“一是”(例如“双”
是潛在地两半所组成;完全实现时各半就各自作为“一”而合成独立的“双”)。所以
假如本体为一,这不能是若干本体所组成;德谟克利特说得对,一物不能由两物制出来,
两物也不能由一物制出;因为他认为本体与它的“不可分割物”〈原子〉相同。
    这就明白了,假如真象有些人所说,数是诸一的综合,那么这道理于数也可适用;
因为“两”既非“一”,其中每一单位也都不是完全实现的“一”。
    然而我们的结论包涵有一个疑难,因为一个普遍性只能指示一个“如此”,不能指
示一个“这个”,我们就假定本体不能由普遍性事物组成,而且我们又假定了本体不能
由各已完全实现了的诸本体为之组成,则所有本体将均非组合,以至于本体将不能有任
何公式。我们前曾说过,惟有本体可作单纯的定义,这本为大家所周知的;可是照现在
的看法,甚至于本体也不可能有定义。于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有定义;
    或是照某种讲法可有定义,而在这里的讲法,定义就不可能成立。关于这些,以后
可以讲得更明白些。

章十四
    从这些事实看来这也明白了,那些人主张意式为能够独立自存的本体,而同时又以
通式为科属与其差异所组成,应该遭遇什么些后果。因为,假如通式存在,“人”与
“马”中均有“动物”存在,这两“动物”或即为一动物,或其数非一。在公式而论,
则两者明显地是同一个公式;因为你在这一动物上所用这公式,也可适用于那另一个。
于是,假如有一个人本〈绝对人〉,那是一个独立的“这个”,其组成部分如“动物”
与“两脚”就必然也是若干都能独立自存的“这个”,并且也各自成为本体。于是动物
就和人一样〈也得有一个“绝对动物”〉。
    现在(一)假如“马”和“人”中的“动物”是同一个动物,好象你和你自己一样,
那么(甲)这一动物如何能分别存在于许多动物种类之中,这“动物”〈通式〉怎能避
免其本身之被切开?
    又(乙)若说这是动物通式参与于“两脚”与“多足”类中,则有一不可能的结论
将跟着发生;通式本是整一而且是“这个”,但这里它就必须同时包含相对以至于相反
的秉赋〈如“两脚”与“多足”〉。若不参与于其中,则所谓动物之“有足”或“两脚”
之间将是怎样的关系?也许这两事物是“安置在一起”或“相接触”,或是“被混和”
了的?然而所有这些说法都是谬误的。
    但,(二)试假定“每一品种的通式是各别的”。于是,这就实际上将有无尽数的
事物,其本体为“动物”;因为“人”以“动物”为彼所具诸要素之一,非由偶然。又
“绝对动物”将成为“众多”(子)在每一品种中,“动物”将成为这品种的本体;因
为这品种就跟着“动物”而取名;如其不然,说是另有别的要素为之本体,“人”将出
于这另一要素,亦即另一科属了。又(丑)所有组成为“人”的诸要素均将成为诸意式。
因为意式不能成为一事物的意式而又作另一事物的本体(这是不可能的);于是示现于
每一动物品种中的“动物”将是“绝对动物”。又,每品种中之动物通式由何衍生,怎
样可由“绝对动物”衍生这一“动物”?这一“动物”的怎是就是它的动物性,又如何
能存在于“绝对动物”之外?
    又,(三)在可感觉物事例上这样的结论以及更荒诞的结论都得跟着出现。假如这
些后果是不可能的,那么有些人所主张的可感觉事物之通式显然不应独立存在。

章十五
    本体有“综合实体”与“公式”两类(我意指一类为包括物质的公式,只一类为一
般性的公式),前一类本体能够灭坏(因为它们也能生成),但公式并无灭坏过程也无
灭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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