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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比例激增。发明越来越多、越复杂;要申请专利保障就差不多非专家不可;而专家的费用;是要生意多才合算。
〃功用准则〃既无立足之地;剩下的〃大〃准则就只有一条——发明要新奇。但这〃新奇准则〃并不新奇——发明不是新奇是什么?所以说到最后;发明就是发明;又要从头给发明加以定义。其实我们要的不是发明的定义;而是发明专利权所能保障的某种发明的鉴定准则。我所知的可能会错;但在五花八门的文件及法例中;我找到了两个准则;满足了自己的好奇心。虽然我指出了有关发明专利制度的各种混淆、武断及谬误;我对促成这制度的人的智慧甚为佩服。
第一个准则;就是我在上文提及的;一项创见的思想要在物品上形象化。有了形象;再从其中指出与其他有了注册的不同的地方;成功写出明确的〃占有〃。我曾翻阅过几百个发明专利的文件;这准则是没有例外的。
第二个准则;就是除了在两个例外的情况下;所有以旧物合并而成新的产品都不算是可获专利的发明。太阳之下没有新事;所有的发明都是以旧物合并成〃新〃的;可获专利的两个例外是什么呢?第一、若申请专利的人是将两件有发明专利的旧物合并;这合并运用是普通人不能见到这些旧物就可想出来的。第二、就是若申请人将已发明专利或没有发明专利的旧物合并;合并了的用途是跟不合并的用途有所不同。将擦胶镶在铅笔的一端的例子;读者的意见如何?(以经济的角度来看;答案是很明显的。因为擦胶与铅笔合并的商业价值甚大;所以用途一定是跟将二者分开使用不同。法院当年是将案判错了。)
以上提出的〃两个准则、两个例外〃的架构;是发明专利制度的大概。这也是我向读者解释发明专利制度所可能采用的最简化的形式。当然;实际施行的复杂演变是无法详述的。在实施之际;某些古老相传而不着边际的准则增加了混淆。但毕竟这些不着实际的准则渐被遗弃: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是很自然的。
发明专利范围的界定;是以〃占有〃为原则。但为了要避免权力过大;专利年期通常是15至20年(美国是17年)。不管是什么发明都会受到同等的年期保障。这一个定例显然有问题;因为不同的发明所需时间保障是不应该相同的。几年前美国专利局某部门就曾经考虑将不同类的发明授予不同年期的保障。他们其中一些人曾和我研讨这个可行性;但大家都认为是行不通的。理论中的理想;遇到了无法解决的讯息困难;就不能轻举妄动。
任何制度;若有显著的成果;不管我们能指出的弱点是如何之多;除非我们能有肯定是较好的改进;能够解决所有在改进时可能引起的困难;否则不改才是上策。
1984年5月4日
商业秘密
申请发明专利权有一个条件;就是申请者要将发明公开表露。这个规例是有两个原因的。第一、若申请的占有范围不被清楚地界定;成文法是无从给予保障的。第二、这是一个主观的〃公平〃问题。若发明者要受发明专利的保护;他就不应再有商业秘密的双重保障。有不少物品;是可以用发明专利或商业秘密来保障的。根据美国的法例;一件物品若先采用了商业秘密的保障方式;在市场销售;过了一年;就不能再申请发明专利了。
但一件产品可以有很多个专利权;可以将产品的不同部分分开处理。因为这个缘故;一件整体的产品可能采用另一种双重保障——某部分采用发明专利;某部分采用商业秘密。任何产品;若被外人一见便知其造法的;或能被外人花点心血就能追溯其造法的;就没有秘密可言。但有些产品;见者是不易知其造法;而产品的本身又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那么应该选择采用发明专利的公开保障;或商业秘密的保障;或将产品分部处理;就成了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以对发明者的利害角度来衡量;商业秘密有好处;也有缺点。专利的就是秘密没有年期;只要秘密不外泄;外人难以追溯其造法;发明者就可高枕无忧。可口可乐的秘方是一个有名的成功例子。历史上制造小提琴最有名的人(Stradivari);将他炼制木材的秘方带进了坟墓;以致失传。布拉克(Black)的咳药;守秘已逾百年。制造铜钹(一种乐器)最好的混合金属的秘方;是以家传的方法保护了几个世纪。难能可贵的葡萄酒酿造;都是秘密。一般而言;经过化学作用而制成的产品;外人是很难追溯其造法的。
有些有商业价值的专利〃知识〃;无法以具体形象表达;所以不能申请发明专利。〃秘密〃就成了这些知识的唯一可以保障专利的办法。顾客的名单是一例。做生意的方法——例如航空公司怎样处理顾客订购飞机票——往往是以秘密从事。但这些知识;知者通常是有好几个人;要长久守秘就不容易了。
商业秘密的主要弱点、就是因为外人不知是甚么;法律就不可能以界定产权(占有权)的方法加以保障。秘密不象一块土地或其他可见的资产;是不能以物而界定权利的。因为这个缘故;究竟商业秘密算不算是产权就常引起纷争。在法律上;认为商业秘密算不上是产权的观点是有道理的——没有可以指出的界定范围;产权从何说起?在经济学上;商业秘密可算是产权;因为拥有秘密的人可以因此而增加收入。
法律既不可以将秘密的范围界定来保障;我们听到的所谓〃保障商业秘密〃的法律;就只不过是已存在的不成文法律(monLaw)或其他制度的类似法律。这些对人与人之间的〃承诺〃或〃私事〃加以保障的法律;自然地被伸展到商业秘密的范畴内。不成文法中有关合约(Contract)、侵犯(Tort)、代理(Agency)、信托(Trust)及归还(Restitution)的法律;都被伸展到因秘密泄漏而引起纠纷的问题上。这其中有关合约的法律最重要;例如甲与乙订了合约;指明乙方不能将某些知识外泄;甲在某程度上就有了保障。
因为商业秘密没有清楚的产权界定;外人若能私下研究;自己〃发明〃;法律是容许的。〃公平〃的发现(DiscoverybyFairMeans)是为法律所容。那就是说;若外人见到产品就能成功地追溯其造法(ReverseEngineer);就算是〃公平〃;秘密的拥有者就没有法律的保障。换言之;外人追溯造法的代价就是商业秘密的最高保障。这代价往往比创始秘密发明的代价低;因为外人既见产品;秘密的存在就已泄漏了。
但〃公平的发现〃跟以间谍方法偷盗——或雇员为图利而将秘密外泄——是不容易分辨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秘密的人;声称是自己研究所得;法律从何鉴定?因此;要控告他人以非法或〃不公平〃的行为取得了秘密;法律规定起诉人不单要拿出〃不公平〃的证据;还要证明他是曾经付了费用去保守秘密。随意将秘密泄漏是追不回来的。
在美国;防止偷盗商业秘密的费用;每年达数十亿美元。而公司雇员将秘密外泄的情况更为严重。这其中的主要原因;就是美国——或其他民主国家——大都有反对奴隶制度的法例。这些法例往往禁止东主阻止雇员辞职而另谋高就。一个作为专业研究的雇员;若辞了职;将秘密带到另外的公司;要证明该雇员是非法外泄并不容易。1975年;美国有一件重要的商业秘密诉讼;是关于一个研究员辞职后;将制造水晶的秘密带到他新加入的公司去;使后者能在一年内出产同样的水晶。法院判了原告胜诉;禁止抄袭的公司出产及将秘密再外泄。但若该雇员将秘密〃黑市〃成交;不加入新雇主的公司工作;或新雇主得了水晶的秘密后;等几年才从事生产;法院就很难鉴定该雇员犯了非法的行为。
要将发明知识传播而被广泛运用;商业秘密就远不及发明专利。这是因为秘密是难以采取租用(License)的方式成交。秘密给外人知道;就不容易追回;要收取费用也就增加了困难。若租用秘密的人私下将所知外泄;那么秘密就去如黄鹤。在我所有的资料中;发明专利的租用合约;要比商业秘密的租用多出10倍。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看;商业秘密有一个发明专利所没有的害处。外人见产品后;知道秘密的存在;以〃公平方法〃去发掘是合法的。这鼓励了外人花费去作研究。知识既已被发明了;鼓励竞争者付出代价去再次〃发明〃是浪费。
法律既不能禁止〃公平〃的再发明;也不能禁止商业秘密的存在。守秘是人的权利;秘密若能被迫公开;社会就变得无法无天。这其中的含意是极重要的。我在上文提及;保障商业秘密的法律都不是为针对这些秘密而设的;因为这些法律的广泛牵涉;商业秘密得以保障。若不附带保障秘密;这些法律的存在就会有矛盾。
保障商业秘密对研究最重要的贡献;就是在某程度上可以防止研究的半途所得外流。近代的研究工作往往要多人合作;而若要将研究过程中的多种结果都申请发明专利;费用就会大得惊人。以合约指定守秘密的需要;是极重要的。虽然反对奴隶制度的法例是削弱了这种合约的保障;但在私产的制度里;这些合约是合法的。
关于中国最近打算保障发明专利及商业秘密的计划;这篇文章提出了三个要点。第一、中国目前没有保障商业秘密的法律;所以在这方面中国是心有余而力不足。第二、很多产品的不同部分是用发明专利及商业秘密的双重保障的。租用了发明专利而得不到商业秘密;往往没有多大用处。第三、租用商业秘密的交易费用已是甚高;没有法律保障更是难上加难。这些困难;再加上因为缺乏明确的起诉程序;很可能使中国对发明知识保障的重要意图胎死腹中。
结论是很明显的。要搞现代化;经济制度就要现代化。要保障发明资产为私有而忽略了其他重要资产的私有保障;矛盾丛生是在所必然的。
1984年5月8日
卖桔者言五、读书与思考(4篇)
五、读书与思考(4篇)
读书的方法
新年时节;送些甚么给学生呢?就送他们一些读书的方法吧。
首先声明;我要谈的是为知识而读书的方法;不是为考试而读书的方法。后者;香港的学生都是专家——猜题目、背课文之能;世间少有。但为知识而读书可以帮助考试;为考试而读书却未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