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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拉格群岛-第18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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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对狗的迫害从来也没有波及对国家有用的执行行动和守卫任务的狼狗。 
  有多少遭盗窃的公民知道,民警机关甚至不会去查找罪犯,甚至不会立案,免得结案的表报显得不好看:如果对盗窃犯只会判六个月,并且折抵下来还要去掉三个月,干吗要花费力气去抓他呢。何况抓到的匪徒还不知是否会受审判?因为检察机关为了“降低犯罪率”(在每个会议上都要求他们做到这点)而采取一种奇怪做法,即干脆暗中结案,特别是可以预见到会有许多被告的案子。 
  最后,必定会减刑,当然,减刑的正是刑事犯。喂,法庭上的证人当心点儿!——他们很快都会回来,谁作了证的,谁腰上就会挨一刀子! 
  因此,如果你看到,有人正在爬进窗子去,正在割破衣兜,正在打开你邻居的箱子——你就眯缝起眼睛,从旁边过去!你什么也没有看见! 
  盗贼这样教育我们,法律也这样教育我们! 
  一九五五年九月,(除了对文学外,对什么都敢于大胆议论的)《文学报》在一篇大文章里挤出了几滴鳄鱼眼泪:夜里,在莫斯科的街上,在两个家庭的窗下,有人在喧闹地行凶,并且杀死了一个人。后来查明,两家(我国的家庭!苏联的家庭!)都被吵醒,都看见了窗外的情况,但谁也没有出去救助:妻子不放丈夫出去。他们的一个同楼住户(也许他当时也被吵醒,但报上没有说明),一九一六年的党员,退休上校(大概是闲得发慌),自动承担起了社会公诉人的义务,他奔走于编辑部和法院,要求把这两家作为杀人共犯追究责任!记者也大唱高调:这虽然够不上触犯刑律,但这是——一耻辱!耻辱! 
  不错,是耻辱,但是谁的耻辱?正像我国充满偏见的报刊上一贯的情形,在这篇文章中除了主要的东西外什么都写到了。这没有写出来的主要东西就是: 
  1.一九五三年三月二十七日的“伏罗希洛夫”大赦,为了在人民中沽名钓誉,使战后费了好大劲儿抓起来的杀人犯、匪徒和盗贼在全国泛滥成灾(盗贼受宽待——好人倒了霉)。 
  2.在刑法典(一九H六年刑法典)里有一个荒谬绝伦的“关于正当防卫范围”的一百三十九条——只有当罪犯对你举起刀子的时候你才有权拔出自己的刀来,并且只有当罪犯向你刺来的时候你才有权刺他。否则你将受到审判!(关于最大的罪犯是袭击弱者的罪犯这种条文,在我国的法律上是没有的!……)这种害怕超过正当防卫范围的心理,完全削弱了民族性格。红军战士亚历山大·扎哈罗夫在俱乐部旁遭到一个流氓的殴打。扎哈罗夫拔出了小折刀,杀死了流氓。因此,他被按杀人论罪,得到了十年!他感到奇怪:“那我应当怎么办呢?”检察长阿尔齐舍夫斯基回答他说:“应当逃走!” 
  那么说来是谁在培育流氓呢?! 
  3.依照刑法典,国家禁止公民们拥有火器或冷兵器——但自己却不承担起保护他们的责任!国家把自己的公民交给匪徒们任意摆布,却竟敢通过报刊号召对这些匪徒实行“社会抵抗”!用什么来抵抗!用雨伞?用擀面杖?——先是大量繁殖了匪徒,然后开始组织人民纠察队来对付他们,这种人民纠察队在法律之外行动,有时自己就变成了匪徒。须知本来可以简单地一开始就“按下他们的头去套进法律的轭里!”可是唯一正确的学说挡住了路! 
  如果妻子放丈夫出去,丈夫带着棍棒跑出去,那会发生什么事情呢?或者是匪徒杀死了他们,这很可能。或者是他们杀死了匪徒——那就会因超过正当防卫范围而坐牢。退休上校早晨带狗出去遛弯儿的时候,在两种场合下都可以津津有味地对事件评述一番。 
  在法国影片《朝霞滨河街》里,工人们不经当局同意,自己抓盗贼,自己惩罚他们——这种真正的主动性在我国不会被看作任性行为而扑灭吗?这样的思路和这样的影片——在我国难道是可能的吗? 
  但这还没有说完!在我国社会生活中还有一个助长盗贼和匪徒猖獗的重要特点——害怕公开。我国的报纸充斥着谁也不感兴趣的关于生产捷报的报道,但你在报上却找不到关于法庭审判的报告,关于犯罪的报道。(因为根据先进的理论,犯罪只是因为存在阶级而产生的,而我国已经没有阶级,那就是说,也不会有犯罪,因此也就不能在报纸上报道犯罪!不能给美国报纸提供材料,说我们在犯罪方面也不落后于他们!)在西方如果发生了一起杀人案——就把罪犯的像张贴在房屋的墙壁上,他们从酒吧间的柜台上、从电车的窗上瞧着你,罪犯感到自己是一只过街的老鼠。我们这里发生了一起骇人听闻的杀人案——报刊只字不提,罪犯的像片不张贴,杀人凶手跑到一百公里以外的别的省去,平平安安地住在那里。内务部长也无须在议会里进行辩解,为什么没有找到罪犯:因为除了那个小城镇的居民以外,谁也不知道这件案子。找到——很好,找不到——拉倒。杀人犯——不是偷越国境者,他并不那么危险(对于国家),以至需要宣布全苏联的通缉。 
  犯罪现象——像疟疾病一样:一旦报告已经绝迹——就再也不能去治这种病了,再也不能作出这种诊断了! 
  当然,无论民警机关和法院,都想结案。但这就得办一项手续,而这种手续则更加有利于真正的杀人犯和匪徒:随意指控一个倒霉的人犯有未破案的那桩罪行。他们特别乐于做的是把几起犯罪加给已经作了一起案子的人。——值得回想一下彼得·基济洛夫一案(1959年12月11日和1960年4月《消息报》——他曾两次因不是他所犯下的杀人罪,没有举出任何罪证就被判处枪决(!),还可想起阿列克先采夫(1960年1月30日《消息报》)一案(情形相似)。如果波波夫律师的信(就基济洛夫一案)不是写到《消息报》,而是写到《泰晤士报》,结果就会使皇家法院法官被撤换或者引起政府危机。可是在我国,过了四个月后才召开了省委会(为什么是省委?难道法院属它管吗?),并且,考虑到侦查员的“年轻”、“缺乏经验”(为什么把人的命运信托给这样的人处理呢?)、“参加过卫国战争”(在处理我fll的时候却没有考虑过这点!)——有的在干部登记卡里记上一过,有的则告诫一下了事。至于主要刽子手雅科文科,因采用了刑讯(这是发生在二十大以后!),再过了半年后,好像给了三年,但他是自己人,是根据指示办事的,是在执行命令——难道实际上会让他服刑吗?为什么要这样残忍呢?……而对律师波波夫这个人却必须采取措施,把他赶出别尔哥罗德;让他记住一条既是盗贼的也是全苏联的原则:“没有砸到你头上,不要自己往上凑!” 
  因此,任何一个出来打抱不平的人,都会三次地、八次地后悔出了头。这样,惩罚制度反过来对盗贼变成了奖励制度,于是,在狱外,在狱内,在劳改营里,几十年间他们就像霉层一样茂盛地长了起来。 
  不管什么事情,历来总有使之神圣化的崇高理论。说盗贼是我们建设共产主义的同盟军,这并不是轻浮文人自己下的定义。这是写在苏联劳改政策的教科书(有过这样的教科书。曾经出版过!)里的,写在劳改营学的学位论文和科学论文里的,最实际地写在作为劳改营官员教材的各种指示里的。这一切来源于唯一正确的学说,它用阶级斗争而且只是用阶级斗争来解释千变万化的人类生活。 
  请看这是怎样论证的。职业罪犯无论如何也不能与资本主义分子(即工程师、大学生、农艺师和“尼姑”)同等看待:后者坚定地仇视无产阶级专政,前者只是(!)政治上不坚定而已(职业杀人犯只是政治上不坚定!)。流氓无产阶级不是私有者,因此他不会同阶级敌对分子搞在一起,而乐意亲近无产阶级(等着吧!)。因此,他们在古拉格的官方术语里也就称为社会亲近分子(你在同谁结亲戚……)。因此,各种指示翻来覆去地说:应当信任刑事惯犯!因此,应该通过文化教育科坚持不懈地向盗窃犯们说明他们的阶级利益同全体劳动者的一致性,教育他们“对富农和反革命分子采取蔑视的敌对的态度”(记住,阿维尔巴赫说过;是他教唆你去偷东西,你自己本来不会去偷!)并“寄希望于这些情绪”!(你记得“要在劳改营里燃起阶级斗争”吗?) 
  “卷了铺盖卷的”贼米纳耶夫在《文学报》(1962年11月29日)上发表的给我的信中说:“我甚至感到自豪,我虽然是个贼,却并不是叛徒和变节分子。他们一遇方便机会就竭力让我们这些贼明白,我们对于祖国毕竟还不是无可救药的人,我们虽然是浪子,但终究还是儿子。至于‘法西斯分子’,则在地球上没有他们的容身之地。” 
  在理论上还有这样一些主张:应当去研究并利用盗窃犯的优良品质。他们喜欢罗曼蒂克吗?——那就“使劳改营长官的命令带上罗曼蒂克的光环”。他们向往英雄主义吗?那就让他们在工作(如果肯承担的话)上去表现英雄主义!他们狂热吗?——那就让他们在竞赛中去发挥狂热精神!(知道劳改营和盗窃犯的人很难相信,这话并不是出于痴呆人的手笔。)他们爱面子吗?他们喜欢引人注目吗?——那就用称赞、表扬去满足他们的自尊心吧!提拔他们去担任领导工作!——特别要提拔贼头,以便为劳改营的利益而利用他们在盗窃犯中已经树立的威信。(在阿维尔巴赫的专著中就是这样写的:贼头的威信!) 
  当这种严整的理论降临到劳改营的土地上的时候,就发生了下面的情形:恶习最深的盗窃犯被授予群岛上的、劳改地段和劳改点上的无限权力——支配本国居民、农民、小市民和知识分子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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