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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不会有相反者。所有确定的数量都显然不会有相反
者,如。‘两肘长”或“三肘长”,或“面”等类似的事物,就不会
有相反者。但有人也许会说,“多”和“少”、“大”和“小”是相反
者,但所有这些都不是数量,而是关系。这些事物并不是就
其自身被说成“大”或“小”,人之所以这样称它们,乃是相比
较而言的。如一座山被说成是小的,而一颗谷粒被说成是大
的,这不过是说,这颗谷粒比其他谷粒更大,这座山比其他
山更小而已。所以,这里就涉及至到一个外部标准,如果是就
自身而言的大或小,那么,一座山就不可能被说成是小,一
颗谷粒也不会被说成是大。再者,我们説,在某个村子里有
很多人,而在雅典则人很少,虽然雅典的人比村子里的人多
出许多倍;我们说,在屋子里有很多人,而在剧场里则人很
少,虽然剧场里的人数远远超过了屋子里的人数。“两肘
长”、“三肘长”以及其他同类的东西表示的是数量,而“大”或
“小”,并不表示数量而主要是表示关系,因为“大”和“小”与
外在的标准相关,所以,它们显然是一种关系。
无论是否把它们确定为数量,它们都没有相反者。因为
要知道,它们并不是在自身意义上说的,而是相对于某种外
在的东西来说的,所以,它们怎么可能有相反者呢?如若
“大”和“小”是相反者,那么,同一主体就会在同一时间具有
相反的性质,这些事物就会同它们自身相反。有时会产生同
一事物既是大又是小。因为和一事物相比较它是小的,而和
另一事物相比较它又是大的,所以,同一事物在同一时间里
既是大又是小,因此它在同时就具有相反的性质。但有些事
物似乎不可能同时具有相反者,如实体。虽然实体能接受相
反的性质,但一个人不可能同时既有疾病又很健康,一事物
也不可能同时既是白的又是黑的。其他事物也都不可能同时
具有相反的性质。如若“大”和“小”是相反的,那么它们应当
对自身就是相反的,同一事物在同时就应当既是大又是小,
这样它对自身就成为相反的了,但这是不可能的,它不可能
对自身是相反的。所以,大和小、多和少并不相反。虽然有人
并不把它们叫做关系,而是称为数量,但它们并没有相反者。
对空间,说它作为数量似乎具有相反者,好像是很有道
理。因为人们把“在上”称作是“在下”的相反者。“在下”乃是
指在中心的地方,这是由于人们认为,没有什么比从宇宙的
极端到中心更远的了。的确,我们在限定所有其他相反者
时,都会想到空间。因为我们把那种属于同一种,而且相互
之间距离最远的东西叫做相反者。
数量似乎不允许有更大或更小,如“两肘长”,一个“两
肘长”就不会比另一个“两肘长”在更大的程度上是“两肘
长”。数目也是如此。如没有一个3比另一个3在更大的程
度上是3,也不会有一个5比另一个5在更大的程度上是
5。不会有一段时间比另一段时间在更大程度上是时间。我
们所说的任何东西都没有更大或更小,所以,数量不可能有
更大或更小。
数量最突出的特点,是用“相等”或“不相等”来述说。因
为我们可以用“相等”和“不相等”来指所有的数量。如用相等
和不相等来述说物体,用相等和不相等来述说时间,同样,
我们所提到过的其他数量,都可以用相等或不相等来述说。
不是数量的东西,就不能用“相等”和“不相等”来述说。例
如,两种气质之间就不能说“相等”或“不相等”,而只能说是
否“相同”,白也不能说成相等或不相等,而只能说成是否
“相同”。所以,数量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可以用相等和不相
等来述说。
【7】这样一些事物被称作关系、它们或者通过别的
事物、或者与别的事物相关而被述说。如“较大的”就是与别
的事物比较而被说成是较大的,因为当我们说某物较大时,
就是指它比别的事物大。我们说某物是“两倍”的,乃是说它
是其他某物的两倍。其他同类的事物也是一样。还存在着一
些属于关系的事物,如习性、状况、感觉、知识、姿态,
因为所有这些都是通过别的事物来加以说明,而不可能用任
何其他方法来说明,一种状况得用另一种状况来说明,一种
知识得用另一种知识来解释,一位置得用另一位置来述说,
其他属于关系的事物也都是如此。通过别的事物来说明自身
的、或者与别的事物相关,都属于关系。如一座山乃是与另
一座山相比较而是大的,因此山的“大”就可以说属于关系。
“相似”也是通过与其他相同事物的比较而相似,其他一些类
似的事物也都可以同样地被说成是关系。躺着、站着、坐
着,乃是某种特殊的姿态,而姿态自身是相对而言的,躺、
站、坐,它们自身并不是姿态,但它们的名称则是从我们刚
才所说到的这些姿态而来的。
关系有时有相反者,如德性和邪恶就是相反的,这两个
词都属于关系范畴。知识和无知是相反的。但这并不意味着
所有关系都有相反者。“两倍”和“三倍”就没有相反者,而且
诸如此类的事物都没有相反者。
关系似乎有时可以允许有更多或更少。“相同”、“不同”、
“相等”、“不等”都可以使用“更多”或“更少”这样的字眼。这
些词都属于关系范畴。“相同”是指和某个其他东西“相同”,
“不同”是指和某个其他东西“不同”。然而,并非所有的关系
都可以具有更多或更少等程度的不同,因为“两倍”就不能被
说成“更多的”或“更少的”两倍。诸如此类事物都是如此。
所有的关系都有和它们相互相关的东西。如“奴隶”乃是
“主人”的奴隶,“主人”乃是奴隶的主人。“两倍”是指一半的两
倍,“一半”是指两倍的一半。“大”是指比某一较小的事物大,
“小”是指比某一较大的事物小。所有的关系都是这样。但
是,在某些情况下,关系词的格或语法的复杂变化会有所不
同。例如,知识乃是知识对象的知识,而知识对象是被知识
所认知的东西,感觉乃是被感觉对象的感觉,而被感觉对象
乃是通过感觉而被感觉到的东西。
但有时这种相互关系似乎并不存在。一旦出了差错,这
种相互关系就不能被正确地表达出来。例如,如若说羽翼是
鸟的羽翼,那么这里便没有相互关系,羽翼和鸟并不是相互
关系。把羽翼规定为鸟的羽翼,这开头就是用词不当。因为
只有在作为有羽翼的生物,而不是作为鸟时,才能说它是有
翼的,许多其他的东西并不是鸟,但有羽翼。如若我们使用
了恰当的词,相互关系就会马上出现。例如,羽翼乃是有羽
翼生物的羽翼,有羽翼生物乃是因为羽翼而成为有羽翼的生
物。
有时,找不到一个合适的词来正确他说明相互关系,这
时我们就必须造出一个新词。例如,“船的舵”,而“船的”一同
不宜于说明相互关系,因为舵并不必然属于作为船的船,有些
船就没有舵,所以,舵和船的关系并不是相互关系,“船”并
不是“舵的船”,虽然舵是船的舵。因为这里并没有适当的
词,我们就必须造出一个词,以适应这种情况,并且以便说
得更精确一些,舵乃是“有舵之物”的舵。如若我们有了恰当
的表达,那么这两个同之间便有了相互关系。有舵之物乃是
由于它的舵而成为有舵之物。一切其他的类似情况也是如
此,例如,规定“头”和“有头的东西”有相互关系,要比规定
“头”和“一个动物”有相互关系来得更为恰当。作为动物的动
物并非必然有头,许多动物就没有头。理解那些没有适当名
称之事物的最佳方法,是把从与原来相关事物得来的名称,
应用到与它们有相互关系的事物上,就像上面的例子,“有羽
翼的东西”一词就是从”羽翼”一词而来,“有舵之物”就是从
“舵”一词而来。
所以,所有的关系,都有与它们相关的事物,如若对它
们加以正确地规定的话。我必须增加这个附加条件,因为,
如若相互关联的事物碰巧是以随便的不精确的方式被说出来
的,这些事物就不可能存在相互关系了。我是说,只要有适
当的名称,事物便会存在相互关系。如若我们从两个并不能
说明关系,而且其意义不相于的名称中,拿出一个名称,便
不会有相互关系。例如,我们规定“奴隶”和“人”、“两足的动
物”或其他这一类的东西相联系,而不是规定它和“主人”相
联系,那么便不会有相互关系,因为这里所关联的事物是不
确切的。再者,如若两件事物是相互关联的,而且为了说明
另一事物使用了适当的词,即便我们撇开它的所有不相干的
属性,只要剩下相关联的属性,那么所说的相互关系也会存
在。例如,和“奴隶”相关的是“主人”,假如我们撇开他的所
有其他不相干的属性,诸如他是“两足的”、“能获取知识
的”、或者“人”,而只剩下他作为“主人”的属性,那么,“奴
隶”便会有相互关联的事物,“奴隶”意味着是“主人”的奴隶。
但如若用一个不正确的名称来说明相互关联的事物中的
一事物,即便我们除去它的其他属性,只剩下相互关联的属
性,那么也不会有相互关系存在。如若把“奴隶”规定为和
“人”相关,并把“主人”这一属性从“人”那里拿开,那么在
“人”和“奴隶”之间就不会有相互关系存在。如若把“羽翼”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