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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亦可无憾于自己的议论;人欲推陈出新,以鸣其道于当世,
良愿于古人所已言及者有所裨益,如其未必胜于昔贤,亦愿
不至甚愧于旧说而已。
对这问题有两种意见:或谓数理对象 —— 如数,线等 ——
为本体;或谓意式是本体。因为(一)有些人认为意式与数
学之数属于不同的两级,(二)有些人认为两者性质相同,而
(三)另一些人则认为只有数理本体才是本体,我们必须先
研究数理对象是否存在,如其存在,则研究其如何存在,至
于这些是否实际上即为意式,是否能为现成事物的原理与本
体以及其它的特质,均暂置不论。以后,我们再照一般的要
求分别对意式作一般的讨论;许多论点,在我们院外讨论
中便已为大家所熟悉,我们这里大部分的研究,该当于现存
事物的诸本体与原理是否为数与意式这一问题,确切有所阐
明;在讨论了意式以后,这就剩下为第三个论题。
假如数理诸对象存在,它们必须象有些人所说存在于可
感觉对象之中,或是存在于可感觉事物以外(这个也有些人
说过);若说这两处都不存在,那么它们或是实不存在,或是
它们另有特殊意义的存在。所以我们的论题不是它们的存在
问题,而是它们怎样存在。
章 二
说 “ 数理对象独立存在于可感觉事物之中 ” 是一个矫揉
造作的教义,这我们已在讨论疑难问题时说过,实际上是不
可能的。我们已指出两个实体不可能同占一个空间,并依照
同样的论点,指出了其它的潜能与特质也只能涵存于可感觉
事物之中,而不能公开来独在。这个我们已说过。按照这理
论,这也是明显的,任何实体均不可能分开;因为实体之分
必在面,面必在线,线必在点,若是者,如点为不可分割,则
线、面、体亦逐依次为不能分开。这类实是为可感觉对象,或
者本身不是可感觉对象,却参加于可感觉对象之中,这又有
何分别?结果是一样的;如可感觉对象被区分,参加于其中
的对象亦必被区分,如其不然,则可感觉实是便不能区分之
使另成独立的数理实是。
但,又,这样的实是不可能独立存在。如在可感觉立体
以外另有与之分离而且先于它们的一些立体,则在面以外也
得有其它分离的面,点线亦复如此;这样才能讲得通。但,这
些倘获得存在,则在数理立体的面线点以外又必更有分离的
面线点。(因为单体必先于组合体,如在可感觉立体之先有无
感觉立体,按照同样论点,自由存在的面必然先于那固定了
的诸立体。所以这些面线将是那些思想家们所拟数理立体身
上的数理面线之外的另一套面线;数理立体身上的面线与此
立体同在,而那另一套则将先于数理立体面存在。)于是,按
照同样论点,在这些先天面线之外,又得有先于它们的线点;
在这些先天线点之外,又有先于它们的点,到这先于而又先
于之点以外,才更无别点。现在(一)这里积已颇为荒谬;因
为我们在可感觉立体之外招致了另一套立体;三套面, ——
脱离可感觉立体的一套,在数理立体身上的一套,还有脱离
数理立体而自由存在的一套;四套线,与五套的点。于是数
学应研究那一套呢?当然不是那存在于固定立体身上的面线
点;因为学术常研究先于诸事物。(二)同样的道理也将应用
于数;在每一套的点以外可以有另一套单位,在每套现存事
物之外可有另一套可感觉数,在可感觉数之外,另一套理想
数;依此不断的增益,这就将有无尽的不同级别之数系。
再者,这又怎样来解答我们前已列举的疑难问题?因为
天文对象也将象几何对象一样,独立存在于可感觉事物之外;
但是一个宇宙与其各部分 —— 或任何其它具有运动的事物
—— 怎能脱离原在的一切而独立自存?相似地,光学〈景
象〉与声学〈音乐〉对象也得各有其独立存在;这就得在可
视听的个别声音与光影以外别有声光。于是,显然,其它感
觉上亦应如此,而其它感觉对象也各得别有其独立的一套;何
能在这一感觉是如此,而在另一感觉却不如此呢?然而若真
如此,则更将有能够另自存在的诸动物,因为那里也有诸感
觉。
又,某数学普遍定理的发展已逾越这些本体。这里我们
又将在意式与间体之外,另有一套中间本体 —— 这一本体既
非数,亦非点,亦非空间度量,亦非时间。若说这是不可能
的,则前所建立的那些脱离可感觉事物的实是,便显然皆不
可能存在。
如人们可将数理对象当作这样的独立实是,而承认其存
在,一般地说,这就引致相反于真理与常习的结论。这些若
然存在,它们必须先于可感觉的空间量度,但事实上它们却
必须后于;因为未完成的空间量度在创生过程上是先于,但
在本体次序上则应是后于,有如无生命事物之应后于有生命
事物。
又,数理量度将何时而成一,由何而得统于一?在我们
可感觉世界中,诸事物每由灵魂而成一,或由灵魂的一部分,
或其它具有理性的事物而成一;当这些未在之时,事物为
一个各各析离而又互相混杂的众多。但数理事物本为可区分
的度量,又该由何原因为之持合而得以成一?
又,数理对象的创造方式证明我们的论点是真确的。量
度先创长再创阔,最后为深,于是完成了这创造过程。假如
后于创造过程的应该先于本体次序,则立本将先于面和线。
这样,体也是较完整的,因为体能够成为活物。反之,一条
线或一个面怎能发活?这样的假想超出于我们的官感能力。
又,立体是一类本体;因为这已可称为 “ 完全 ” 。然而线
怎能称为本体?线既不能象灵魂那样被看作是形式或状貌,也
不能象立体那样被当作物质;因为我们没有将线或面或点凑
起来造成任何事物的经验;假使这些都是一类物质本体,那
我们就会看到事物由它们凑合起来。
于是,试让它们在定义上作为先于。这仍然不能说一切
先于定义的均应先于本体。凡事物之在本体上为先于者,应
该在它们从别事物分离后,其独立存在的能力超过别事物;至
于事物之在定义上为先于别事物者,其故却在别事物的定义
〈公式〉由它们的定义〈公式〉所组合;这两性质并不是必须
一致的。属性如一个 “ 动的 ” 或一个 “ 白的 ” ,若不脱离本体,
“白的 ” ,将在定义上为先于 “ 白人 ” ,而在本体上则为后于。
因为 “ 白的 ” 这属性只能与我所指 “ 白人 ” 这综合实体同在,
不能与之脱离而独立存在。所以这是明白了,抽象所得事物
并不能先于,而增加着一个决定性名词所得的事物也未必后
于;我们所说 “ 白人 ” 就是以一决定性名词〈人〉加之于
“ 白的 ” 。
于是,这已充分指明了数理对象比之实体并非更高级的
本体,它们作为实是而论只在定义上为先,而并不先于可感
觉事物,它们也不能在任何处所独立存在。但这些既于可感
觉事物之内外两不存在,这就明白了,它们该是全无存在,
或只是在某一特殊涵义上存在; “ 存在 ” 原有多种命意。所以
它们并非全称存在。
章 三
恰如数理的普遍命题不研究那些脱离实际延伸着的量度
与数,以为独立存在的对象,两所研究的却正还是量度与数,
只是这量度与数已不复是作为那具有量性与可区分性的原事
物,明显地,这也可能有某些可感觉量度的命题和实证,这
些并不在原事物的感觉性上着意,而是在某些其它特质上着
意。有好多命题,是专研运动的,不管那事物本身是什么,
其偶然诸属性又如何,这些命题就专研这些事物的运动,这
里没有必要先将前运动从可感觉事物中分离,或在可感觉事
物中另建立一个运动实是,就这样,在运动方面将事物当作
实体,或竟当作面,或为线,或为可区分,或为不可区分而
具有位置,或仅作为不可区分物,可是并不另创为一级可运
动对象,这也建立了若干命题,获得许多知识。于是,既然
可以说这些全然是真实的,不仅可分离的事物存在,不可分
离的(例如运动)也存在,那么这就可以说,数学家所赋予
某些特质的数理对象也全然应该存在。而这也可以无条件地
说,其它学术无不如是,各研究其如此如彼的主题 —— 而不
问其偶然属性,(例如以健康为主题的医学,若其有关健康的
事物病人〉是 “ 白的 ” ,它就不问其白不白,只管其健康为如
何,)各门学术就只管各自的主题 —— 研究健康的就将事物可
作为健康论的那部分为之研究,研究人的,就将事物之可作
为人论的那部分为之研究 —— 几何亦然;如其主题恰遇到了
可感觉事物,虽则几何不是为它们的可感觉性进行研究,数
理也不至于因此之故而被误为可感觉事物之学术。另一方面,
在那些分离于感觉事物的诸事物上作研究也不至于被误会。
许多特质之见于事物,往往出于事物之由己属性;例如
动物有雌雄之辩这样一个特殊秉赋;(世上并无一个可脱离动
物而存在的 “ 雌 ” 与 “ 雄 ” )长度或面等之见于事物者其为属
性毋乃类是。与此相仿,我们研究事物之较简纯而先于定义
者,我们的知识就较为精确,亦即较为单纯。所以,抽象学
术之脱离于空间量度者当较混含于空间量度者为精确,脱离
于运动者当较混含于运动者为精确;但这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