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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里斯多德全集-第3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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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上述数理对象诸例。所以每一事物对另外的每一事物 
均可以 “ 同 ” 或 “ 别 ” 为云谓, —— 但这里为同为别的两事 
物均须是现存事物,因为这样的 “ 别 ” 并不与 “ 同 ” 相反 
〈矛盾〉;因此非现存事物不以别为云谓( “ 不相同 ” 可以为 
非现存事物的云谓)。 “ 别 ” 是一切现存事物的云谓;每一现 
存事物既于本性上各自为一,也就各成为互别。 
   “ 别”与 “ 同 ” 的对反性质就是这样。但 “ 异 ” 与 “ 别 ” 
又不相同。所谓 “ 别 ” 与 “ 别个事物 ” 并不必需在某些特定 
方面有何分别(因为每个现存事物总是或同或别),但说事物 
相 “ 异 ” 必需一事物与另一某事物之间具有某些方面之差异, 
所以凡相异者必须在其所公认的相同方面求其所以为异。此 
所谓公认的相同处即科属或品种;而所谓相异亦即在同科属 
上的品种之异,在同品种上的个别之异。凡事物无共通物质, 
而不能互为创生者(亦即属于不同范畴者),谓之 “ 科属有 
异 ” 。如同在一个科属之内,则谓之 “ 品种有异 ” ( “ 科属 ” 的 
命意就指说两个相异事物〈品种〉间主要的 “ 相合之处 ” )。 
相对事物皆属相异,对成性为 “ 异 ” 的一个种类。归纳 
可以证明我们这个假定是真实的。凡事物不仅互别而更别于 
科属者,又事物之相别而仍隶于同一云谓系列者亦即在科 
属上相同者,均可表现为有所相异。我们已在别篇说明了 
什么样的事物为 “ 于属相同 ” 或 “ 于属有别 ” 。 
  
章 四 
   事物之互异者,其为异可大可小,最大的差异我称之为 
“ 对反性 ” 。最大差异之为对反性可由归纳来说明。事物之异 
于科属者难于互相接近,它们之间距离太远也无法比拟;事 
物之异于品种者,其发生所开始之两极就是对成的两端,两 
极间的距离为差异之最大距离。但每一级事物间差异最大的 
那一端,也就是成为完全的一端。到这里再没有超越它的事 
物,而不为它物所逾越者这就完全。各级差异的系列,溯到 
其全异处便抵达这系列的终点(这与其它以达到目的为完全 
者其义相类),终极以外,更无事物;一切事物既尽包于两极 
之间,故以终为全,而既称为 “ 全 ” ,便无所仗于它物了。这 
样,可以明白,对反性即最大差异;所称为 “ 相对 ” 的数义, 
其分别就在这些相对所达到那完全差异的不同距离,不同程 
度的对差就成为相应的各式 “ 对成 ” 。 
   若然,则这也可明白,每一事物只能有一事物为之对成 
(因为极端之外既无它极,而在同时间内也不能有更多的极 
端),而一般说来,如以差异论对成,则差异以及完全差异必 
须是两个事物之间的差异。 
   又,大家所承认的其它诸相对公式也必需是真实的。 
(一)所谓完全差异(因为我们不能在这差异范围以外为事物 
之 “ 于属相异 ” 或“于种相异 ” 者另寻差异,这曾说明过在 
科属之内任何事物不能与科属以外事物比论差异),(甲)不 
仅应是同品种事物之间的最大差异,也该(乙)以同科属内 
事物之具有最大差异者为相对(这里所谓完全差异是同科属 
事物间的最大差异);以及(二)容受材料相同亦即物质相同 
的事物间,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与(三)归属于同一职能 
〈学术门类〉的事物,其差异最大者为相对(一门学术处理一 
级事物,这里所谓完全差异就是同职能事物间的最大差异)。 
基本对成由 “ 持有 ” 〈正〉与其 “ 阙失 ” 〈负〉相配合 —— 
可是,阙失有数项不同命意,并非每 — 阙失均可与其正面状 
态配为基本对成,只有完全阙失才可以。其它对成都得比照 
于这些基本对成,有些因获得这些,有些因产生或势必产生 
这些,另有些则因占有或失去这些基本对成或其它对成而成 
为对成。现在,对反式若以 “ 相反 ” 〈矛盾〉、 “ 阙失 ” 、 “ 相 
对 ” 与 “ 相关 ” 四类论列,其中以相反为第一,相反不容许 
任何间体,而相对则容有间体,相反与相对显然不同。阙失 
这种类近于相反;凡一般地,或在某些决定性方面遭受阙失 
的事物就不能保有某些秉赋,或是它在本性上所原应有的秉 
赋今已不能保持。这里我们又说到阙失之数种不同命意,这 
曾已在别处列举过了。所以阙失是一个具有决定性的或是 
与那容受材料相应的矛盾或无能。相反不承认有间体而阙失 
却有时容许间体;理由是这样:每一事物可以是 “ 相等 ” 或 
“ 不是相等 ” ,但每一事物并不必然是 “ 等或不等 ” ,若然如此, 
那就只有在容受相等性的范围之内才可以这样说。于是,适 
在进行创变的物质若由诸相对开始,或由这形式的获得或由 
这形式的褫夺进行,一切对反显然必涵有阙失,而一切阙失 
并不必然为对反(因为遭受阙失,可有几种不同方式);如变 
化由那两极进行这才会发生诸对反。 
   这也可由归纳为之说明。每组对成包涵一个阙失为它两 
项之一项,但各例并不一律;不相等性为相等性之阙失,不 
相似性为相切似性之阙失,另一方面恶德是善德之阙失。阙 
失各例之如何相异曾已叙及;阙失之一例就是说它遭受一 
个褫夺,另一例则是说它在某时期,或某一部分(例如某年 
龄或某些主要部分),或全时期或全部分遭受褫夺。所以,在 
有些例中可出现一个折中现象(有些人既不算好人也不算坏 
人),在另一些例,却并无折中(一个数必须是奇或偶)。又, 
有些对成主题分明,有些则不分明。所以,这是明白了, “ 对 
成 ” 的一端总是阙失;这至少在基本对成或科属对应,例如 
“ 一与多 ” ,是确乎如此的;其它对成可以简化为这些对成。 
  
章 五 
   一物既然只有一个相对,我们要问 “ 一与多 ” 如何能相 
对, “ 等 ” 与 “ 大和小 ” 如何能相对。 “ 抑或 ” 一字只能用在 
一个对论之中,如 “ 此物是白抑或 ” 黑或是 “ 此物是白抑或 
不白 ” (我们不会这样发问, “ 此物是人抑或是白 ” ),至于因 
为先有所预拟而询问 “ 来者确是克来翁抑或苏格拉底 ”—— 
这两者就并不同属任何一级必须分离的事物;可是在这里也 
成为不可同时出现的对反;我们在这里假定了两者的不并存, 
于是才作出 “ 来者是谁 ” 的询问;照这假定,倘说两者都来 
到,问题就成为荒谬了;但两者若真的都来,这还是同样可 
以纳入 “ 一或多 ” 的讨论之中,问题改变为 “ 他们两人都来 
抑或其中一人来 ” :于是既说 “ 抑或 ” 必须是有关对反的问题, 
而我们却问起了 “ 这个是较大或较小抑或相等 ” , “ 等 ” 与其 
它两项所对反的是什么? “ 相等 ” 与两者或两者之一都不相对; 
“ 等 ” 有何理由说是该与 “ 较大 ” 相对或说是宁与 “ 较小 ” 相 
对?又,说是 “ 等 ” 与 “ 不等 ” 为对反。所以 “ 等 ” 与 “ 较 
大 ” 、 “ 较小 ” 相对,这样一事物就不止与一事物相对了。如 
“ 不等 ” 之意并指较大较小两者,那么 “ 等 ” 就该可以与两者 
都成相对(这一疑难支持了以 “ 不等 ” 为 “ 未定之两 ” 的主 
张),但这引向一物与两物相对的结论,那是不可能的。又, 
“ 等 ” 明显地是在 “ 大和小 ” 的中间,可是并没有人看到过对 
反可以处于中间;在定义上,对反也不能处于中间;虽对成 
两项间常容有某些事物之间体,然对成各项若自己处在中间, 
它就不得成为完全的对项了。 
   余下的问题是 “ 等 ” 所以与上两者相反的是 “ 否定 ” ,抑 
为 “ 阙失 ” 。这不能于大小两者仅否定或褫夺其一;为什么这 
可否定或褫夺 “ 大 ” 而不能否定或褫夺 “ 小 ” 呢?这必须两 
都予以褫夺性的否定。为此故, “ 抑或 ” 就两涉而不能单引其 
中之一(例如, “ 这是较大抑或相等 ” 或 “ 这是相等抑或较 
小 ” );这里就得常用三个 “ 或 ” 。但这又并不是一个必然阙失; 
因为这并非每一不较大不较小的事物就必然相等,只有具备 
着相当属性的某些事物才可引用三 “ 或 ” 来相较。 
   于是 “ 等 ” ,既非大亦非小,却又自然地既可大亦可小; 
这作为一个褫夺性的否定,与两者俱为相反(所以这也就是 
间体)。至于既非善〈佳〉又非恶〈劣〉之两反于善恶者则并 
无名称;这类事物往往每个都有分歧的涵义,而且含受此义 
的主题往往不是纯一;可是那既非白又非黑的颜色恰也是较 
可能作为一色的。虽则照这样,阙失性云谓的否定所可引到 
的颜色已进入有限的范围之内,但就是这色仍还未能确定为 
那一名称〈的色〉;因为这可能是灰色、或黄色或其它类此之 
色。所以那些人将这类短语随意应用,因为既不善亦不恶的 
是善恶之间体,就说既非一鞋又非一手的事物为鞋与手的间 
体 —— 好象在一切例上均必须有一间体 —— 这就产生了不真 
确的片断。但这不是必然的论证。因为前一语确属两相反间 
的综合否定,〈两反〉在这一类的对反间存在一个自然段落, 
一个间体;在后一语中,鞋与手两者之间则并无 “ 差异 ” 存 
在;这一综合否定所反的两物属于不同的门类,其〈所含受 
的材料〉底层并非一律,〈所以不能属对,也不能为两者找一 
间体〉。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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