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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例如手或足就需要这样繁复的定义。所以我们必须捉摸
到各类别的差异(这些就是事物成为实是的原理),例如事物
之所由差异者或为多少,或为稀密,或为其它类此之性质;这
些都是有余或不足的各种形式。而任何事物之以形状或平滑
或粗糙为主者,其分别要在直与曲。其它事物如以攙杂为实
是者,将以其相反者为非是。
由于这些事实,于是这清楚了,事物的实是既皆得之于
其本体,我们就当在这些分别上觅取这些事物成为实是之原
因。现在这些分别,单独或配合着的,虽还都不是本体,但
各已包含了可比拟于本体的事物。有如在本体上,实现本身
便凭物质为之说明,在其它定义上,物质也最切近于完全实
现。举例,假如我们要界说一门槛,就该说 “ 木或石在如此
如此的位置 ” ,一房屋就该说 “ 木与砖在如此如此的位置 ” ,或
是在某些例上,还得在形式以外涉及其作用,假如我们要界
说冰,就该说 “ 水以如此如此的方式冻结或凝固 ” ;以及音乐
就该说 “ 如此如此调和了的高低音 ” ;其它一切也相似。
于是,明显地,物质相异时,实现或公式也相异;因为
有些实现依于组合,有些则在混和,又有些则依照着我们上
面所说其它不同情况。这样,凡从事于制作定义的人,如界
说房屋 “ 为砖与木石 ” 则所指为潜存房屋;而那些人,建议
以 “ 安顿生物与器具的一个荫蔽 ” 为之界说的,则所指为房
屋的实现。那些人合并了两项来界说,这就指形式与物质组
成的第三项本体。(说明差异的公式似乎是对形式或实现而
言,说明组成部分的毋宁是指物质);亚尔巨太所常接受的
定义就正是这一类;它们所陈述的是形式与物质之结合。举
例:何谓无风〈风静〉? “ 大范围内的空气不活动 ” ,空气是物
质,不活动是实现也是本体。何谓无浪〈浪平〉? “ 海洋平顺 ” ,
物质底层是海洋而其形状或实现是平顺。于是,从上面
所说看来这就明显了,可感觉本体是什么,这怎样存在 ——
其一为物质,另一为形式或实现,而第三则是那两项的结合。
章 三
我们必不可忽略,有时一名称,所指者为组合本体,抑
为形式与实现,是不明的;例如 “ 房屋 ” 作为一个记号,它
所标记的是 “ 由砖石如此如此地组成的一个荫蔽 ” (组合事
物)抑仅是 “ 一个荫蔽 ” (实现或形式);线是 “ 二的长度 ” 抑
只是 “ 二 ” ;动物是 “ 魂在身上 ” 抑只是 “ 魂 ” (因为魂是本
体或某一身体的实现)。 “ 动物 ” 这名称原不是一个公式所能
说明,这应是两者都可适用,而那两个公式所指的还是同一
事物。但这问题〈名称究属指综合实体抑形式〉在另一观点
上殊为重要,在可感觉本体的研究上并不重要;因为怎是确
乎在于形式或实现。 “ 魂 ” 与 “ 成为魂 ” 是相同的,但 “ 成为
人 ” 与 “ 人 ” 却不同,除非那个无躯之 “ 魂 ” 就称为人;其一,
事物就是它的怎是,而另一则事物非其怎是。
我们若考察一下,这会见到,音节不仅是字母加之以组
合,房屋也不仅是砖块加之以组合。这是对的;因为组合或
混和并不得之于那所组合或所混合的事物,其它各例也如此;
譬如门槛其位置为之定义,但位置不是门槛造成的,门槛却
正是位置造成的。人也不仅是动物加之以两脚,这必须在这
些物质以外另有一些事物,这另一些事物不是元素之类也不
是综合物体,而是形式本体:可是人们常常漏忘这个而只举
物质。假如这正是事物存在的原因,而这原因亦为事物之本
体,那么,人们就没有能把这一本体说明。
于是,这个必须是永恒的,或是可灭坏而永未参加于灭
坏过程,可生成而永未参加于生成过程之中。这已在别处说
过而且证明,没有谁制造或生殖形式,所制造的只是 “ 个
体 ” ,或所生成的只是 “ 形式与物质的复合体 ” 。至于可灭坏
事物的本体可否分离尚未完全明了;所已明了的情况只是某
些个别事例,如房屋与家具〈的形式〉是不能离开个体而独
立存在的。也许事实上这些事物本身,以及任何其它不是自
然所造成的事物都全不是本体;因为人们可以说在可灭坏事
物中,只有它们的自然本性才是本体。
因此安蒂瑞尼学派以及其它未经教导的人们所常引起的
疑难有时也颇趋合风尚,他们说 “ 什么 ” 是不能为之制作定
义的(所谓定义只是一漫长的公式),所能为之界说的只是
物之所近似而已;例如银,他们认为谁都不能答复 “ 什么是
银 ” ,所能答复的只是说 “ 这象锡 ” 。所以,可得为之界说或
制作公式的应只是那一项组合本体,包括可感觉或可理知的
组合;而组成这本体的原始部分则不能为之界说,一个作为
定义的公式以某些事物来指示某些事物,这定义的一部分必
然要举出物质,另一部分举出形式。
这也是明显的,假如本体的某一义就是数,则这些本体
就应是这样意义的数,而并不象有些人所说是诸单位+的集
体。因为一个数就类于一个定义,(一)定义是可区分的,可
区分为不再可区分的部分(凡定义的公式都不是无尽的),而
数也具有同样性质。(二)数或增或减了一个部分,即便所增
减者甚微,也就不再是那个原数而是另一不同数了。照样,定
义与怎是若有所增减也就不是原定义了。(三)数必须是由以
成为一个整数的事物,假如这是整一。这些思想家们说不上
凭什么使列数各为整一。假若这不是整一,那就象一堆事物;
或者这是整一,我们该说明何以能因多为一。相似地定义是
整一,而他们也说不上定义何以能成整一。这是一个自然的
结果;因为同样的理由可以应用,照我们已说明的意义,本
体之为一,这并不象有些人所说的是一些单位或点;每一本
体各是一个完全的实现,各有确定的本性。(四)数不容许增
减,本体也如此,只有包括物质的本体才容许增减。这里对
于所谓本体的生成与灭坏 —— 怎样才可能生灭,怎样又不能
—— 以及把事物简化为数的论述,到此暂止。
章 四
关于物质本体我们必不可忘记,即便一切事物均出于相
同的第一原因或以相同的事物为它们的第一原因,即便是相
同的物质作为它们生成的起点,每一事物仍还得各有它的切
身物质,例如粘液,有甜质或脂肪,胆液有苦质或其它物质,
虽则这些实际也许出于相同的原始物质。又,当一物质是另
一事物的物质时,那一事物就可以出于几种物质;例如脂肪
若出于甜质,粘液就出于脂肪或甜质;经将胆液分析为原始
物质时这也将见到胆液所由来的几种物质。一物为另一物所
由来,其义有二,或因为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此物在先一阶段,
或因为将另一物分析时得知此物为其组合的原始成分。
物质虽只一种,如动因有异就可产生不同事物;例如木
材可以为箱亦可为床。但有些不同事物,其物质必须不同;例
如锯不能用木材来制成,这也不是动因所能为之措手;动因
无法造成一把羊毛或木材的锯。但不同物质若在事实上,造
出了相同的事物,则这制造技术,即动因,必然相同;物质
与动因倘两都不同,则产品必然相异。
原因本有几项不同命意,当有人研究事物之原因,他就
得说明所有各种可能的原因。例如什么是人的物因?我们该
说是月经。什么是他的动因?该是种子。本因〈式因〉呢?他
的怎是。极因呢?他的终身。但是末两因也许相同。 —— 这
就是我们所必须陈述的诸近因。什么是物因?我们不可列举
火或土,应该举出的是这事物最切身的物质。
假如我们所要考询的原因,就是那么四项,那么于自然
间可生成本体,若作正确研究,我们就可照这样进行。但对
于自然间那些永存本体,这就应作别论。因为,有些也许没
有物质,或者不象大地上那一类的物质,而只是象能在宇宙
空间运动的那样一类物质。那些存在于自然间而并非本体的
事物也没有物质;它们的底层则是本体。例如什么是月蚀的
原因?什么是蚀的物质?没有物质;受蚀的是月亮。什么是
掩灭光的动因?地球。极因也许是没有的。本因便是定义的
公式,定义公式若不包含原因,这就只是一个模糊的公式。例
如,何谓月蚀? “ 褫夺了光 ” 。但我们若再加上 “ 被地球在中
间遮住 ” ,这就成为包含了原因的公式。睡眠的例就不清楚是
怎样的本原召致这样的演变,我们该说是这动物在睡眠?是
的,但这动物的睡眠起始于那部分?心脏或其它部分?其
次,什么能使它产生睡眠?其所感受又何如 —— 这是那某一
部分机能入睡,而不是整个动物入睡么?我们该说 “ 睡眠是
如此如此的失去动作能力 ” ?是的,但这又由何种作用致使这
一部分睡眠机能如此如此地失去动作能力呢?
章 五
因为有些事物如 “ 点 ” ,假使它们也算作存在,它们的在
或不在是没有来踪去迹的;形式亦然(假使现存一切事物必
是从某事物来而成为某事物,则所成为存在的并不是 “ 白 ” 而
是那木材成为 “ 白的 ” ),不是一切对反都能互变互生,而
“ 一个黑脸变为一个白脸 ” 与 “ 黑变白 ” 其实义不同。也不是
一切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