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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谓可以指示一个 “ 这个 ” 〈个别〉,共通云谓只能指示一个
“ 如此 ” 〈普遍〉。
如其不然,许多疑难将跟着发生,尤其是 “ 第三人 ” 。
以下的考虑也可使结论明白。一个本体不能由若干完全
实现的本体来组合; “ 两个实是 ” 永不能成为 “ 一个实是 ” ,虽
则 “ 潜存的两是 ” 可以成为 “ 一是 ” (例如 “ 双 ” 是潛在地两
半所组成;完全实现时各半就各自作为 “ 一 ” 而合成独立的
“ 双 ” )。所以假如本体为一,这不能是若干本体所组成;德谟
克利特说得对,一物不能由两物制出来,两物也不能由一物
制出;因为他认为本体与它的 “ 不可分割物 ” 〈原子〉相同。
这就明白了,假如真象有些人所说,数是诸一的综合,那么
这道理于数也可适用;因为 “ 两 ” 既非 “ 一 ” ,其中每一单位
也都不是完全实现的 “ 一 ” 。
然而我们的结论包涵有一个疑难,因为一个普遍性只能
指示一个 “ 如此 ” ,不能指示一个 “ 这个 ” ,我们就假定本体
不能由普遍性事物组成,而且我们又假定了本体不能由各已
完全实现了的诸本体为之组成,则所有本体将均非组合,以
至于本体将不能有任何公式。我们前曾说过,惟有本体可作
单纯的定义,这本为大家所周知的;可是照现在的看法,甚
至于本体也不可能有定义。于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有定义;
或是照某种讲法可有定义,而在这里的讲法,定义就不可能
成立。关于这些,以后可以讲得更明白些。
章十四
从这些事实看来这也明白了,那些人主张意式为能够独
立自存的本体,而同时又以通式为科属与其差异所组成,应
该遭遇什么些后果。因为,假如通式存在, “ 人 ” 与 “ 马 ” 中
均有 “ 动物 ” 存在,这两 “ 动物 ” 或即为一动物,或其数非
一。在公式而论,则两者明显地是同一个公式;因为你在这
一动物上所用这公式,也可适用于那另一个。于是,假如有
一个人本〈绝对人〉,那是一个独立的 “ 这个 ” ,其组成部分
如 “ 动物 ” 与 “ 两脚 ” 就必然也是若干都能独立自存的 “ 这
个 ” ,并且也各自成为本体。于是动物就和人一样〈也得有一
个 “ 绝对动物 ” 〉。
现在(一)假如 “ 马 ” 和 “ 人 ” 中的 “ 动物 ” 是同一个
动物,好象你和你自己一样,那么(甲)这一动物如何能分
别存在于许多动物种类之中,这 “ 动物 ” 〈通式〉怎能避免其
本身之被切开?
又(乙)若说这是动物通式参与于 “ 两脚 ” 与 “ 多足 ” 类
中,则有一不可能的结论将跟着发生;通式本是整一而且是
“ 这个 ” ,但这里它就必须同时包含相对以至于相反的秉赋
〈如 “ 两脚 ” 与 “ 多足 ” 〉。若不参与于其中,则所谓动物之
“ 有足 ” 或 “ 两脚 ” 之间将是怎样的关系?也许这两事物是
“ 安置在一起 ” 或 “ 相接触 ” ,或是 “ 被混和 ” 了的?然而所
有这些说法都是谬误的。
但,(二)试假定 “ 每一品种的通式是各别的 ” 。于是,这
就实际上将有无尽数的事物,其本体为 “ 动物 ” ;因为 “ 人 ”
以 “ 动物 ” 为彼所具诸要素之一,非由偶然。又 “ 绝对动
物 ” 将成为 “ 众多 ” (子)在每一品种中, “ 动物 ” 将成为这
品种的本体;因为这品种就跟着 “ 动物 ” 而取名;如其不然,
说是另有别的要素为之本体, “ 人 ” 将出于这另一要素,亦即
另一科属了。又(丑)所有组成为 “ 人 ” 的诸要素均将成为
诸意式。因为意式不能成为一事物的意式而又作另一事物的
本体(这是不可能的);于是示现于每一动物品种中的 “ 动
物 ” 将是 “ 绝对动物 ” 。又,每品种中之动物通式由何衍生,
怎样可由 “ 绝对动物 ” 衍生这一 “ 动物 ” ?这一 “ 动物 ” 的怎
是就是它的动物性,又如何能存在于 “ 绝对动物 ” 之外?
又,(三)在可感觉物事例上这样的结论以及更荒诞的结
论都得跟着出现。假如这些后果是不可能的,那么有些人所
主张的可感觉事物之通式显然不应独立存在。
章十五
本体有 “ 综合实体 ” 与 “ 公式 ” 两类(我意指一类为包
括物质的公式,只一类为一般性的公式),前一类本体能够灭
坏(因为它们也能生成),但公式并无灭坏过程也无灭坏,因
为这也没有生成过程(所创造的只是这幢个别房屋, “ 一般房
屋 ” 并无生成)。公式的成立与否并不依傍生灭过程;因为上
面已说过,没有一人生育公式,也没有一事物制造公式。为
此故,可感觉的个别本体既不能有定义,也不会有证明,因
为它们所具有的物质,其本性可以成 “ 是 ” ,也可以不成为是。
为此故,它们所成就的个体都是可灭坏的。于是,若说真理
的证明与认识必需是一致的认识(认识不能有时是认识有时
是不识,这样不一致的认识只能算是意见,意见可以认为
“ 这是如此 ” ,也可以认为 “ 这不如此 ” ;至于证明就不能随意
变更),那么个别可感觉本体应是既无定义也无证明的。因为
正在灭坏的事物,当它在我们的感觉中消失之后,有关的认
识也就模糊了;虽则灵魂中所保持的公式未变,定义与证明
也跟着消失。这样,当一个定义制造者来界说任何个体,他
将自认他的定义必然常被推翻;因为要界说这样的事物是不
可能的。
也不可能界说任何意式。因为,照意式论者所持,意式
是一个体,可以独立自存;而公式必得用些名词来组成;为
事物制作成定义的人必不可以擅创一个新字(因为这样的字
大家不认识),然一切已公认的字都是代表一类事物的类词;
这些字所能界说的实际不止一个个体,而是与其它个体所共
通的事物。例如有人为你作一定义说 “ 你是一个白的或瘦的
动物 ” ,或其它类似的词语,实际上都是别人也可通用的定义。
如果有人说,所有属性分而言之应得属于许多主题者,合而
言之却就专属这一主题,我们的回答:第一,它们也得公属
于诸要素;例如 “ 两脚动物 ” 既属于 “ 动物 ” 也属于 “ 两
脚 ” 。(至于永存要素,这更属必要,因为要素是组合体的部
分,也是先于组合体的;假如 “ 人 ” 能独立自存, “ 动物 ” 与
“ 两脚 ” 也应能独立自存。或两都能够,或两都不能。若两都
不能,则科属不能离各个品种而存在;若两都能够,则诸差
异也将独立存在。)第二,我们又必回答, “ 动物 ” 与 “ 两
脚 ” 在实是上先于 “ 两脚动物 ” ;而事物之先于其它者,在其
它灭坏时,并不灭坏。
又,假如诸意式是由诸意式组合的(因为组合要素必然
较组合体为简单),意式的组合要素(例如 “ 动物 ” 与 “ 两
脚 ” )应该可以成为许多个体的云谓。如其不然,它们如何能
被认识?这样,一个意式就只能表征一个事物。然而这又被
认为是不对的 —— 每一意式可以参与于许多个体。
于是如上所述,个体之不能制成定义,在永存事物上,
常是被忽略了,尤其是象日月一类的实体。因为人们常以某
些属性附加于太阳〈以为太阳的定义〉,例如说太阳 “ 旋绕于
地球 ” ,或说太阳 “ 不见于夜晚 ” (照他们的说法,如 “ 悬空
而不动 ” ,或 “ 入夜而犹见 ” 就不是太阳了。实际上,太阳自
有其本体在),可是他们错了,假如他们取消那些属性,太阳
还将存在为太阳;而且这些人们又常误以另一事物的属性赋
之于某一事物,例如某物若具备了上述两属性,他们就明白
地指为这是一个太阳;于是这公式成为通用公式。然而太阳
却象克来翁或苏格拉底一样是一个个体。最后,主张意式的
人何以谁都没有为意式制作一个定义?假如他们试为意式求
其定义,这就会明白,这里所说各节是确实不虚的了。
章十六
明显地,被当作本体的事物大部分还只是潜在
物,— — 如动物之各个部分〈肢体〉(因为将动物各个部分
分离,各个部分便不能独立自存;分离后所有各部分只是物
质),以及〈肢体的组成物质〉土,水,火,都只是潜在物;
因为在它们未成为一个整体以前,各只是一个堆垛,没有一
个是自成为一整体的。人们常易假想生物的各部分与灵魂的
各部分相符,每一部分均可作为潜在,也可作为现实,因为
它们各部分的关节各自具有活动的能源;所以有些动物若被
分离,分离了的各个部分可以各自生活。可是,当它们合成
为一个自然地延续的整体时,所有它各部分之存在总只能算
是潜在而已, —— 至于那些被强凑或被联结而合生的生物不
能为例,因为这样的现象是反常的。
因为 “ 元一 ” 这名词与 “ 实是 ” 这名词用法相似,凡成
一之实是,其本体为元一;至于事物之本体其数为一者,就
只于数目上为一。明显地,元一与实是本身并非事物之本体,
恰如为事物之 “ 要素 ” 或为之 “ 原理 ” 者并非为之本体一样;
但我们要问,凭什么原理,我们可使事物简化为较易知的事
物。在这些观点上, “ 实是 ” 与 “ 元一 ” 较之于 “ 原理 ” 、 “ 要
素 ” 或 “ 原因 ” 为切于本体,然而仍还不是本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