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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如若不能由于不知晓整体而责备作为整体的定义,但可以责备它的某个部分,如若知晓这个部分,而它又显然没有被正确提出的话。因为如若部分被推翻,整个定义也就被推翻了。当定义含糊时,就应修正和重新构造它们,以使某部分清晰并予以指责,然后再以这种方式进行考察。因为对于回答者来说,他必然要以接受提问者提出的解释,要么自己弄清楚由论断表达的那隐藏的东西是什么。此外,就像在公众集会中提出一部新法律所惯常做的那样,如若这部新提出的法律更好,就废除过去的旧法律,下定义的情形也是这样,人们自己应该提出另一个定义来。因为如果它明显地是一个更好的定义,并更清楚地表明了被定义的东西,显然,那个业已确立的定义就应被推翻,既然同一事物不应该有多个定义。
在论及一切定义时,最为基本的是要事先在自己头脑里对定义的东西形成一个好的假定,或者接受一个已经得到很好表述的定义,因为这必然推出(就像一个固定的模式)人们能够事先看出定义所欠缺的东西以及任何多余的添加成分,就能更好地提供指责之点。那么,关于定义,就说这样一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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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篇
第七卷
【 1 】 按照“相同”一词最严格的字面含义(我们已经说过,相同最严格的含义是指数目上的单一)来考察事物相同或是相异,应该从它们的词尾变化、对等词以及对立面出发。因为如果公正与勇敢相同,那么,公正者与勇敢者、公正地与勇敢地也相同。对立面的情形亦如此;因为如果甲与乙相同,那么,按照任何断言过的对立面来说,它们各自的对立面也是相同的。因为既然它们相同,把一方或者另一方相互对立就没有什么意义。再有,要从它们的生成者与毁灭者、生成与毁灭,以及一般地说,从与它们每一方具有同样关系的东西出发进行考察。因为在它们完全相同时,它们的生成与毁灭的生成者与毁灭者也相同。
也要考察当二者中的一方在最高级的意义上被述说时,与之相同的另一方是否也在相同的方面在最高级意义上被述说。例如,色诺克拉底就提出幸福的生活和美好的生活相同,既然在一切生活中,美好的生活和幸福的生活最值得选择,因为最值得选择的和最大的东西只能是一种。诸如此类的其他情形也如此。被说成最大的或最值得选择的各自都应该在数目上是一,如若不然,就不可能表明它们是相同的。因为不能必然地这样推论:如果柏洛波勒斯人和拉克代谟利亚人是最勇敢的希腊人,柏洛波勒斯人就是与拉克代谟利亚人相同的,既然不论柏洛波勒斯人还是拉克代谟利亚人在数目上都不是一。但是,一方却必然被另一方包含,就像拉克代谟利亚人被柏洛波勒斯人包含一样。如若不然,即如果一些不被另一些所包含,就会推出每一方比另一方更好的结论。因为假如一些不被另一些所包含,就必然会得出柏洛波勒斯人比拉克代谟利亚人更好的结论来。因为他们全都比另外的那些人更好。同样,拉克代谟利亚人也会必定比柏洛波勒斯人更好;既然他们全都比另外的那些人更好。这样,就会变成另一方都比另一方更好。因此显然,如若还想表明二者相同,被称之为最好的和最大的东西就应当在数目上为一。色诺克拉底却没有表明这一点。因为不论是幸福的生活还是美好的生活在数目上都不是一,因此,虽然二者都值得选择,但它们并不必然相同,而是一个被另一个所包含。
再有,要考察当相同双方的某一方与第三者相同时,另一方是否也相同。因为如果它们二者不与同一个事物相同,它们自己显然也就不彼此相同。
再有,要从它们的那些偶性以及从它们作为偶性所属的那些事物出发来考察。因为一物的任何偶性必定也是另一物的偶性,而且,如若它们中的一个是某物的偶性,另一个也必定是某物的偶性。如果在这些方面有某种不一致,它们显然就不是相同的。
也要看它们二者是否不在一个种类中被陈述,而是一个表示性质,另一个表示数量或关系。再有,每一个的种是否不相同,而是一个为善另一个为恶,或者一个是德性,另一个是知识。或者,尽管它们的种相同,但表述它们各自的属差是否不相同,而是一个的属差是理论的知识,另一个的属差是实践的知识。其他情形也同样。
再有,从更大的程度出发来考察,看是否一个容纳了更大的程度,另一个则没有,或者,虽然二者都容纳了更大的程度,但是否不是同时的。例如,一个更钟情于爱的人对于性交就没有更大的欲望,因此,爱与性交欲望就不是相同的。
再有,要从增加的结果出发来考察,看被增加到同一事物上去的每一个成分是否没有使整体同一,或者要看,从每一方中抽去相同的成分后剩下的东西是否不相同。例如,如果某人说过一半的一倍和一半的倍数是相同的。因为当把一半的从每一方中抽去后,所剩下的部分本应表现出相同性,但实际上却没有;因为倍与倍数不表示相同的东西。
不仅要考察某个不可能的结论是否由两者相同的断论中推出,而且也要考察它是否从一个假定中产生,就像虚空和充满空气被说成相同一样。因为很显然,如若空气被排除,虚空就不是更小而是更大了,因为它不再充满空气。可见,通过某个错误或者真实的假定(因为这并无区别),两个说法中的一个被推翻了,一个却没有;因此,它们不相同。
一般地说,要从每个语词所陈述的事物以及它们被陈述的事物出发来考察,看是否有什么不一致,因为陈述甲的东西也应陈述乙,并且,甲所陈述的东西乙也应陈述。
再有,既然相同有多层含义,就要考察相同的东西是否在不同的意义上也相同。因为属上或者种上相同的事物并非必然相同,或者不可能是数目上的相同,所以,我们要考察它们在这种含义上是或不是相同的。
再有,要考察如若没有乙,甲是否能存在。因为倘若不能存在,它们就会相同。
【 2 】 上述这些就是有关相同的不同考察方式。由此可见,所有关于相同的驳论方式都有助于定义,就像已经指出过的那样。因为如果语词与它的论断表明的不是同一个事物,那么显然,这个提出的论断就不会是定义。但是,关于相同的立论方式却没有一种有助于定义。因为对于立论,证明了论断的内容与语词相同,并不能充分说明它就是一个定义。因为定义还应具有一切其他已被设定过的东西。
【 3 】 上述这些,就是企图推翻一个定义所要采纳的方法。但是,如果要想构造一个定义,首先必须认识到,在论辩者中,没有一个或很少有人推演出一个定义,而是所有人都把这类假定作为起点,例如那些论及几何、算术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学科的人。其次,也应看到,要严格地指出定义是什么以及应当如何下定义乃属于另外的探究任务,现在能够做的只是有关当下的考察所必需的事情,因此,只须说明能够做成事物的定义及其本质的推论。因为如果定义是揭示事物本质的论断,而定义中的谓项又应该是唯一在本质范畴中陈述事物的谓项(种和属差都是在本质范畴中陈述事物的),那么,显然,如若某人假定甲和乙是唯一在本质范畴中陈述事物的谓项,包含着甲和乙的那个论断就必然会是定义。因为不可能再有其他东西是定义了,既然已无其他东西能够在本质范畴中陈述事物。
由此显见,通过推理是能够做成定义的。关于应从什么出发来构造定义的问题,虽然在另一个地方已经更为明确地论述过了,但是,对于当下的探究,同样的方式也是有用的。因为必须考察那些相反的方面以及其他的对立面,而且要从整体及其构成部分方面来考察论断。因为如果对立的论断是对立语词的定义,那么,给出的这个论断也就必然是当下所说语词的定义。但是,既然相反者可能有多种联结,就应从中选况其相反者的定义最为明显的那种。那么,从整体上考察论断就按上述的方式进行,从构成部分来考察则按下列方式进行。首先,看提出的那个种设定得是否正确。因为如果它的相反者是在相反的种中,而当下设定的词不是在同一种中,那么显然,它就会在相反的种中,既然相反的双方必然或者在同一种中或者在相反的种。再有,相反的属差被认为是陈述相反者的,就像白的与黑的一样;因为前者能分开视力,后者能凝聚视力。因此,如若相反的属差陈述的是相反语词,提出的这个属差就会是陈述当下所说的这个词。既然种与属差都设定得正确,那么显然,提出的那个论断就会是定义。或许,相反的那些属差并不是必然地陈述了那些相反者,除非那些相反者是在同一个种中。但是,当种是相反的时,就不会妨碍相同的属差陈述二者,例如陈述公正与不公正。因为一个是灵魂的德性,另一个是灵魂的丑恶,所以,灵魂的就作为属差被用于两者之中,既然也有肉体的德性和丑恶。但是,这只有在相反者的属差相反或者相同的场合才是真实的。所以,如若相反的属差陈述的是相反者而不是这一方,那么显然,所说的这个属差就会陈述这一方。一般说来,既然定义由种和属差构成,那么,假若相反者的定义是清楚的,当下讨论的这个定义也就会是清楚的。因为,既然相反者或者在同一个种中或者在相反的种中,并且,陈述相反者的属差也同样或者相反或者相同,那么显然:或者同一个种就会陈述相反者的那个当下所讨论的东西,属差则或者全都相反,或者一些相反,另一些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