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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拿来做成推理的话。对于立论,要考察任何语词或整个论断是否都不具有多种含义;因为这样,特性就会在这方面得到正确说明。例如,既然“物体”、“最容易朝上移动的东西”以及由这两个语词合并而成的整个论断都没有多种含义,那么,就从这方面正确地揭示了火的特性应该是最容易向上运动的物体。
再次,对于驳论,要考察对方是否既用多种含义的语词来说明特性,又没有区分出其中的哪一种含义是规定特性的;倘若如此,特性就不能得到正确说明。从前面所述,原因很明显,因为所导致的结果必然是相同的。例如,既然甲的知识可以指称多种东西(因为它可以指甲有知识、甲运用知识,也可以指甲的什么有知识、甲的什么运用知识),那么,甲的知识的特性就不可能被很好地表明,除非区分出它之中的某一含义是规定特性的。对于立论,则要考察规定特性的语词是否没有多种含义,而是只有唯一的和单纯的含义。倘若如此,特性就会在这方面得到正确他说明。例如,既然人只能在单一的意义上被述说,那么,本性上文明的动物就应该是关于人的特性的正确说明。
再次,对于驳论,要考察在说明特性时是否出现了同语反复。因为人们由于粗心大意,在说明特性时经常这样做,就像在说明定义时一样。这样,就不会正确他说明特性;因为颠三倒四地重复同一语词会淆乱听众,必然导致模糊,此外,还会带出不少空洞无聊的废话。同语反复可能会以两种方式出现,其一,多次使用同一语词,例如,如果某人把火的特性规定为物体中最轻的那种物体(因为他多次使用物体一词);其二,用定义替换语词,例如,如果某人把土的特性规定为物体中在本性上最趋于向下运动的实体,那么,他就是用“某种实体”替换了物体;而物体和“某种实体”是同一的和相同的。可见,由于他多次使用了实体一词,然而并没有能正确说明特性。对于立论,则要考察其是否避免同语反复;倘若如此,特性就会在这方面得到正确说明。例如,如若有人把能获得知识的动物说成人的特性,他就不是同语反复,而且,人的特性也就在这个方面得到了正确的揭示。
再次,对于驳论,要考察对方是否采用了周延的语词来说明特性。因为不能与其他事物相区别的东西是没有用处的,说明不同特性所使用的语词必须相互区别,就像在定义中的语词一样。如果不是这样,特性就不能被正确说明。例如,如果有人把知识的特性设定为“不能由论断更改的把握了的观念,因为它是一”,那么,他就在这个特性的设定中使用了“一”这种属于一切事物的语词,因而就不能正确他说明知识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考察他是否没有使用通用的语词,而是使用的与其他相区别的语词;倘若如此,特性就会在这个方面得到正确说明。例如,如若某人把具有灵魂说成是动物的特性,他就没有使用通用的语词,因此,具有灵魂就在这个方·面正确他说明了动物的特性。
再次,对于驳论,要考察对方是否对同一事物提出了多种特性,但又没有说明所设定的这多种特性;倘如此,特性也就不能得到正确说明。因为就像在定义中除了陈明本质的表述之外不应该再有什么更多的东西一样,在特性的说明中,除了能形成特性的那些表述之外也不应该有其他说法掺合进来;否则,这样的特性就会是没有用的。例如,如若某人把最精巧最轻微的物体说成是火的特性,他就是提出了多种特性(因为最精巧的物体和最轻微的物体每一个各自都是火的特性的真实表述),因此,最精巧最轻微的物体就不可能是火的特性的正确说明。对于立论,则要看是否没有提出同一事物的多种特性,而是只提出了一种;倘若如此,就在这方面正确他说明了特性。例如,如果有人把液体的特性说成是能被聚放到任何形状的容器中的物体,他就是只提出了一种而不是多种特性,因此,就在这方面正确他说明了液体的特性。
【3】 再次,对于驳论,要看对方是否引人了所要提出的特性的主体,或者属于它的其他东西;倘若如此,他就不能正确说明特性。因为提出特性本是为了有助于把握;而当属于主体的什么成分在它之后时,主体自身就会同样不易把握;而且还会更加不易把握。因此,通过这种方法是不能更好地把握主体的。例如,如果有人把动物的特性说成人为其中一个种的实体,他就引人了属于动物的某种东西,所以,就不可能正确他说明特性。对于立论,则要看是否有引人主体自身或者没有使用属于它的其他东西。倘若这样,特性就会在这方面得到正确说明。例如,如若有人把动物的特性说成灵魂与肉体的结合物,他就没有引人主体自身或属于它的其他东西,因此,就在这方面正确地提出了动物的特
性。
也要以同样的方式考察使或不使主项更容易理解的其他语词。对于驳论,要看对方是否引人或者与主项对立,或者一般他说与主项在本性上同时,或者后于主项的某种东西;倘若如此,就不能正确他说明特性。因为一物的对立面本性上是与它同时的,而本性上与之同时的东西和在后的东西并不能使该物更容易理解。例如,如果有人把善的特性说成是最与恶对立的东西,就是引人了善的对立面,因而也就不可能正确他说明善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看是否没有引人或者与主项对立,或者一般他说与主项在本性上同时,或者后于主项的东西;倘若如此,就在这方面正确地提出了特性。例如,如果有人把知识的特性规定为最真实可信的观念,就没有引入与知识对立或者在本性上与知识同时或者后于知识的任何东西,因而也就会在这方面正确他说明知识的特性。
再次,对于驳论,要考察对方是否把某种并不总是伴随着主项,而在有时不是特性的东西当成了特性;倘如此,就不可能正确他说明特性。因为我们发现主体的名称并非就必然真实地是特性所属的东西;也发现主体的名称并非就必然地不适宜于特性不属于的东西。除此之外,即使在他指出特性时,由于它是一种可以忽略的属性,它是否属于主体仍是不清楚的,因此,特性仍是模糊的。例如,如果有人把动物的特性设定为有时运动有时站立不动,他就是把有时不是特性的东西指定为这类特性,因而就不可能正确说明特性。对于立论,则要考察他是否指出了那必然的、永远的特性;倘如是,就在这方面正确他说明了特性。例如,如果有人把德性的特性设定为使其具有者为善的东西,他就是把永远跟随着主体的东西规定为特性,因而也就会在这方面正确地提出德性的特性。
再次,对于驳论,要考察对方提出的事实上是现在的特性时,是否没有明确他说出他所提出的乃是现在的特性;倘若如此,特性也就不能得到正确说明。因为首先,任何背离习惯的行为都应予以明确陈述;而且,人们通常也把总是跟随着主体的东西指定为特性。其次,凡不明确指出他意欲设定的是否为现在特性的人,他的设定就是不清楚的;因此没有什么免遭批评的托辞。例如,当有人说与另一个人坐在一起是某人的特性时,他所指出的实际上是某人现在的特性;但是,既然他没有明确声明这一点,就不可能说他正确地指出了特性。对于立论,则要考察他在指出现在的特性时,是否明确地断言过他指的是现在的特性;倘如是,就在这方面正确他说明了特性。例如,如果有人把现在正在散步说成是某人的特性,他的这个说明就是作出了明确规定的,因而也就应该是正确他说明了特性。
再次,对于驳论,要考察对方提出的是否是这样一种特性除了对于感觉以外,它的存在是不清楚的;倘若如此,就没有正确说明特性。因为任何感觉对象在感觉范围之外都不显明;因为它是否存在是不清楚的,只有通过感觉才能把握。真实的情形是:这些东西并不必然地永远跟随着主体。例如,如果有人把太阳的特性设定为在地球上空运转的一颗最明亮的星体,他就是在特性中运用了这类情况。因为在地球上空运转是感觉才能把握的,所以,就不可能正确提出太阳的特性;因为当太阳下落时,它是否仍在地球上空运转就不清楚了,原因在于我们那时感觉不到。对于立论,则要考察他所提出的那类特性是否对于感觉不明显,或者它能感觉但明显地必然属于主体;倘若如此,就在这方面正确他说明了特性。例如,把表面的特性规定为“赋予了颜色的第一事物”的人虽然使用了有颜色这样一种感觉因素,但由于这种感觉因素明显地永远属于主体,所以,也应该承认他在这方面正确地提出了表面的特性。
再次,对于驳论,要考察对方是否把定义当作特性提了出来;假如这样,就没有正确他说明特性;因为特性并不必定表明本质。例如,如果有人把人的特性说成是两足行走的动物,就是把本质的表述当成人的特性提了出来,因而不可能正确他说明人的特性。对于立论,则要考察他是否把可与主项换位但却不表明本质的述语作为特性提了出来;倘如此,就在这方面正确地提出了特性。例如,把人的特性说成是本性上文明的动物的人就是把可与主项换位但却不表明本质的述语指定为特性,因而也就在这方面正确地指出了人的特性。
再次,对于驳论,要考察对方是否没有把提出的特性的主体置于它的本质中去。因为就像在定义中一样,在特性中的第一个语词应当是种,所剩的其他语词则是被添加的成分和区别于主项的成分。因此,不以这种方式提出的特性就不可能得到正确说明。例如,把动物的特性设定为具有灵魂的人就没能把动物置于它的本质中去,因而也就不可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