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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坏本体,我们必须钻研其要素,无论要素只是一种或是有多种;只一为不动变本体,某些思想家认为这不动变本体可以独立存在,有些又把不动变本体分为两,这两者即通式与数理对象,而另一些思想家考量了这两者,认为只有数理对象是不动变本体。
①前两类本体为物学主题(因为它们主于动变)
;但第三类本体,如其原理与另两类不相通,就得属之于另一门学术。
可感觉本体是可变化的。现在假如变化由相反或由间体进行,这就只能由对成而不是可以从任何相非的事物进行(因为声音非白,但声音不能变白)
,由对成的一端变向另一端,其所为变不是出于那相反两端而是某些底层事物在两端之间进行着变化。
章 二②又,变化中有些作用坚持于不变,另一些不自坚持;因此在两项相对作用之外,就应有某些第三事物,即物质。
现在,因为变化归于四类,——或为本体〈怎么〉之变;或为质变,或为量变,或为处变;变于“这个”
〈本体〉是单纯的生灭,变于量是增减,变于秉赋〈质〉是改换,变于处所是运动,变化跟这四项从原状态变向对反状态。于是,在变化中的物质必须能为两种状态。
物之为“是”
原有二义,变
①不动变本体三家不同论点为柏拉图主于“意式”
(即“通式”)
,齐诺克拉底主于“通式”与“数理对象”
,与斯泮雪浦主于“数理对象”。参看卷Z章二与卷M章二。
②“贝刻尔印本”于1069b7分章,原文两章语气相接未可段落;但论题确在变换之中。亦可在1069b9或1069b4以下分入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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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即潜在之“是”物成为实现之“是”物,例如潜在之白色实现为白色;增减之为变,其例相似。所以一事物不仅可以偶然地由非是而成为是,也可说一切事物之出现无不出于所固在,只是它先未实现,仅为潜在而已。这就是阿那萨哥拉之“元一”
;①若说万物皆合于一,恩培多克勒的混合物与阿克那西曼德与德诺克利特所提的名称其意亦复类此,——这不如说“一切事物都一起潜在而不一起实现”
,较为妥当。所以这些思想家似乎已获得某些物质观念。现在,一切可变化事物悉具物质,但不同的事物各具不同的物质;而永恒事物,即凡不生灭而于空间能运动者亦当具有物质,但这只是在空间由一处动向另一处的“运动物质”而不是“可成坏的物质”。
人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生成是从那一类“非是”进行的;因为非是有三命意。
②假如非是有潜在的一式,这还不能说一切事物皆出于潜在,这还该说是“不同的事物出于不同的事物”
;说“一切事物全混合在一起”
,总难符合实际;事物异于物质,若一切事物皆属同一事物,世上该只有一物,何乃生成无尽理物?既然理性是一,若物质亦为一,则物质当为潜在〈未分化之元一〉,而理性则为之实现〈实现之元一〉。
①语见阿那克萨哥拉“残篇”
1。
参看卷A章八。
阿那克萨哥拉以万物为无尽数的同式同质微粒(“相似微分”)所组成,而“理性”为合一之原理;亚里斯多德混而言之为“元一”。
②这里亚历山大诠注απρησι(提出问题)——回顾到20行由非是成为是H E(由无成有)一语。
“非是”三命意,(1)为“实是范畴”
,(2)为“假”
,(3)为“潜能”。参看卷,1051a35—b2;卷N,1089a2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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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原因与原理有三:定义或通式为一,另一即与定义及通式相应之阙失,两者合为一组对成,第三则为物质。
章 三其次,请注意物质与通式两不创生——这里我意指最后的切身物质与通式。
每一变化之事物必原为某些事物所变,而成为某些事物。使之动变的为切身之动变者;被动变者为物质,动变所成为形式。假如不仅是铜创成为圆,而圆也在创成,铜也在创成,则创成过程将无尽已进行;所以这必须有一个终止。
又其次,请注意每一本体是由某些与之名称相应的事物创成为实是。
(天然事物与其它事物均列为本体。)事物之创成为实是或由技术〈人工〉或由自然,或出机遇或出自发。
技术之为动变原理出于被动变事物以外之另一些事物,自然之为动变原理则出于事物本身(如人生人①)
,其它的原因则为两者之阙失。
本体之为类有三——物质,其存在的现象为实是之所寄讬,(一切事物不是有机地生长成一体而只是接触于一处者为物质与底层、例如火,肌肉,头。这些均为物质,而最后那
①1070a5“同名相生”
(即同科属同品种生殖)为亚氏所主张之生物理论。
“人创生人”
亦为同名相生之一例。
但在此节应用此例则与本书它章不合。
照书中别处所举例,父亲为生殖儿子之原理,儿子不是自己的创生原理。一切生物之生长过程颇可为自然动变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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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身物质,才是全称本体的物质;①)自然本性,〈形式〉那是个别地存在的正常状态,为动变之终点;第三就是由上两者所合成的个体,例如苏格拉底或加里亚。在有些例中,形式本性不能离综会本体而独立存在,(例如除了造屋技术可离房屋而保留外,房屋形式不会独立存在;这些形式也没有生灭;至于“房屋”或“健康”
,或其它一切技术产物在抽象上论其是否存在,那是另种讲法;)
只有在自然对象上才有这类独立存在的实例。这样,柏拉图说自然对象有多少种,通式也就有多少种;这并不很错(假如在这地球上诸事物以外别有通式)。
事物之为动变原因者当先于后果,但在定义上论则原因与其后果宜属同时。当人是健康时,健康〈之式因〉自必同在;铜球之形状固与铜球同时存在。但我们应检验任何形式在综合事物消逝以后是否仍然存活。有些例似乎未必不是这样,例如灵魂可以具此性质(并非整个灵魂,而只是其中的理性部分;整个灵魂大约不可能身没而犹然存活)。于是,明显地,至少在这样的立场,诸意式的存在没有必要:人由人孳生,某人由某父孳生;于技术制造也相似;医术是健康的式因。
①第19—20行为错简,依亚历山大校勘将ι(例如)一语移接于11行H Fιπιμ(底层)之后。原文18行接上21行;于是两段皆可通解。
H J E F H Fασαα,“最后”或“终极物质”亦可译“切身物质”。亚氏将物质分为原G E J G始或基本物质,与最后或切身物质。如以人而论,火、水、等元素,全无个体而不可目见者为原始物质,手、头等为人身之有机组成,具有各自的个体而可得目见者,为切身物质,亦为人身之物质要素。肌肉等为手、头、等之组成要素者可称中间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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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四不同事物之原因与原理各各不同,但在另一义上,人们以比似之意论普遍性时,就诸理悉而万物皆同于一因。人门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本体和关系范畴之原理与要素相异抑或相同;并于每一范畴各作相似的询问。若一切相同,问题会得成为悖解。
因为这样关系各项和本体将具有相同要素。
而这共通要素又将是什么?作为云谓的其它范畴,与本体之间并没有既共通而又相异的事物;但一要素则应该先于其作为一要素而组成的事物;再者,本体并非关系的要素,关系也不会是本体的要素。又,一切范畴怎能有相同要素?要素与要素组成的事物就不复相同,如β与α就与βα不同。
(象实是与元一这类理知事物①亦非要素;因为这些可为组合物与其组成要素的共通云谓。)
所以诸要素均不可以或为一个本体或为一个相关项。
本体应专有本体之要素,关系有关系之要素。
这样,各范畴之要素实不相同。
或者,照我们常习的看法,要素可说或相同或不相同,例如,感觉实体之要素可以是:(一)
(甲)形式,如热,其另一义为(乙)阙失即冷;与(二)物质,物质就直接地并自身潜在地或热或冷。而本体则可(子)由这些要素组成,或(丑)由合成物再合成,②这些合成物或以这些要素为原理而
①理知或理性事物与下文感觉或感性事物相比照。
亚氏每用此字指各范畴中一切抽象名词或普遍性事物,而以感性事物指称实体事物或个别事物。
②古希腊学者的物质观念以火与气为热元素,地与水为冷元素;而冷热为万物离合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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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或是由冷与热所产生的任何物体,例如肉或骨合成;合成产物必然异于诸要素。于是这些事物于形式、阙失与物质三者而论要素和原理可说是相同——(虽则特殊各物仍各具有其特殊的各别要素)
;也可以说这些要素只比拟上似若相同,而实际上一切事物并不具有这样含义的相同要素。各级事物均各有其不同的原理与要素;例如于色为“白”
、“黑”
与“面”
,于书夜为“光”
“暗”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