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热门书库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神学大全-第93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二、此外,奥斯定在「论圣洗唯一」一书里说:「分裂者,不仅可以保有圣事,同样也可以施行圣事。」(参看:论圣洗兼驳陶纳德派,卷六第五章)可是,施行圣事的权力是一种极大的权力。所以,那些脱离教会的裂教徒,握有神性的权力。
  三、此外,教宗吴尔邦(二世)说:「我们命令:凡是由那些按照公教礼仪,受过祝圣的主教所祝圣的,后因分裂而脱离罗马教会的人,如果他们重归统一的教会,只要他们言行端方,学识丰富,就应宽大予以收容;他们的圣秩,也应予以保留。」(教会法律类编,第二部案例九,第一题第五条)可是,除非裂教徒保有神性的权力,就不会是这样的。所以,裂教徒保有神性的权力。
反之  按(「教会法律类编」第二部)案例七第一题Novatianus条(第六条)所记载的,西彼连(Lyprianus)在一封信里说:「那不保持心神的统一,又不维持团体的和睦相处,而与教会断绝联系,脱离其司铎集团的,就不得享有神秩的权力或荣誉。」(致安道尼安Antonianus书,第二部)
正解  我解答如下:神性的权力可分两种:一种是圣事的,一种是治理的。圣事权是经由一种祝圣而授与的。教会内所有的祝圣是固定不动的,祗要那被祝圣者继续存在;连那些没有生气的东西也是如此;因为一座祭台,一经祝圣后,就不能重新祝圣,除非它曾被拆毁。为此,这样的权力,以其本质来说,仍然一生留在那个曾因祝圣而接受过它的人身上,即使他已陷在分裂或异端的罪里;这一点可由此获得证明,即如果他重归教会,他就不再接受祝圣。不过,既然下级的权力,除非受了上级权力的推动,不应该有什么行动,如同在自然界也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形;所以,这样的人,已丧失自己权力的行使权,因而他们不得使用它。不过,如果他们使用这权力的话,在圣事行为方面,它仍具效力;因为在圣事行为中,人祇是如同天主的工具那样行动;所以,圣事不会为了施行圣事者的任何罪过而失效。
  在另一方面,治理权则只是因着人的任命而授与的。这样的权力,并非固定不动地附着在接受它的人身上。所以,它并不留在异端教徒和裂教徒的身上。为此,他们不能赦罪,不能施行绝罚,不能放大赦,也不能做任何类似的事。如果他们做的话,就等于没有做。
  准此,如果说,这样的人没有神性的权力,意思或者是指这第二种权力,或者如果是指第一种权力,那么不是指权力的本质,而是指权力的合法行使。
释疑  以上的话已足以解答前面的那些质疑了。
     第四节  绝罚是不是对裂教徒一种适当的处分
  有关第四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绝罚似乎对裂教徒不是一种适当的处分。因为:
  一、绝罚主要是使人不能与人共享圣事。可是,奥斯定在「论圣洗兼驳陶纳德派」卷一第一章里说,可以从一个裂教徒手中领受圣洗。所以,绝罚似乎对裂教徒不是一种适当的处分。
  二、此外,基督信徒的本分,是领回那些迷路的人。为此,厄则克耳第三十四章四节反对某些人说:「迷路的,你们不领回;遗失的,你们不寻找。」可是,那些与裂教徒来往的人,更容易领回他们。所以,似乎不应该对他们施以绝罚。
  三、此外,同一个罪不受双重的罚,如同纳鸿第一章九节所说的:「天主不两次审判同样的事。」可是,有些人为了分裂的罪,而受现世方面的处分,如同(「教会法律类编」第二部)案例二十三第五章里所说的:「天主的和现世的法律都制定了:凡是脱离统一的教会,而扰乱其安宁的,应受俗世政权的处罚。」所以,他们不应该再受绝罚的处分。
反之  在户籍纪第十六章二十六节说:「你们要远离这些恶人的帐幕!」即那些曾制造分裂者的帐幕。「凡是他们的东西,你们不要动,免得你们卷入他们的罪恶中。」
正解  我解答如下:如同智慧篇第十一章十七节所说的,「人用什么来犯罪,就用什么来罚他。」可是,一个裂教徒,如同前面所讲过的,是犯双重的罪:第一、与教会的份子,脱离共融的关系。关于这方面,适合裂教徒的处分,就是施以绝罚。第二、他们拒绝服从教会的首领。既然他们不愿意受教会神性权力的控制,理应受现世政权的控制。
释疑  一、从一个裂教徒手中领受圣洗,是不合法的,除非是在紧迫状况下;因为,对一个人来说,在去世的时候,带有领洗时所得到的基督的记号,不管他是从什么人那里获得,从一个犹太教徒也好,从一个异教人也好,总比没有那记号强。
  二、绝罚并不禁止一个人,用善言去劝告那些已与教会隔离的人,把他们领回到统一的教会里来。的确,绝罚本身也在领导他们回来,因为他们因自己受到隔绝而觉得羞愧,有时这会导致他们悔改。
三、现世的惩罚,是属于补救性的。所以,如果一种惩罚不足以控制一个人的时候,就应该加用第二种惩罚,正如医生见一种药物不生效时,采用几种能治病体的药品。教会也是如此,如见使用绝罚,不足以制服某些人,就运用俗世政权的强力制裁。不过,如果一种惩罚已经足用,就不应该使用第二种惩罚。
上一页 返回目录 下一页


Copyright?005…2008 天主教图书中心
 






论爱德
第四十题 论战争 

                       ∣分为四节∣
    然后要讨论的,是战争(参看第三十九题引言)。
    关于这一点,可以提出四个问题:
    一、是否有一种战争是合法的。
    二、神职人员是否可以参与战斗。
    三、交战者是否可以运用诡计。
    四、庆日或节日是否可以交战。
        第一节  战争是否常是罪
    有关第一节,我们讨论如下:
质疑  战争似乎常是罪。因为;
    一、除非为了罪,不应该处罚。可是,主却用处罚警告那些进行战争的人,如同玛窦福音第二十六章五十二节所说的:「凡持剑的,必死在剑下。」所以,战争都是不合法的。
    二、此外,凡是相反天主的诫命的,都是罪。可是,但战争相反天主的诫命;因为玛窦福音第五章三十九节说:「我却对你们说:『不要抵抗恶人』。」又罗马书第十二章十九节说:「诸位亲爱的,你们不可为自己复仇,但应给天主的忿怒留有余地。」所以,战争常是罪。
三、此外,除罪以外,没有一物是相反德性之行为的。可是,战争相反和平。所以,战争常是罪。
四、此外,练习一件合法的事,也是合法的;例如作科学的实验,就是一个明证。可是,举行各种竞技,以作战争的演习。却是教会所禁止的;因为,谁在这些演习中丧生的,不得为他们行教会的葬礼。所以,战争似乎本身是一种罪。
反之  奥斯定在「论百夫长的孩子」的讲词中说:「假如基督教会的道理完全禁止战争的话,那么那向福音请教得救之道的,就会得到这样的指导,即要放下武器,完全放弃从军。相反的,他们却听到说:『不要勒索人,对你们的粮饷应知足。』(路加福音第三章十四节)如果命他们对自己的粮饷知足,那就没有禁止从军。」(书信集第一三八篇,致马采里诺书第二章)
正解  我解答如下:为使战争合乎正义,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元首的权力:应由他下令进行战争。的确,宣战不是私人的事;因为私人可以向上级的审断投诉,以维护自己的权力。再者,战争必须征召民众,这也不是私人的事。既然讲求大众的福利,是由首长们负责,所以是他们应该注意维护那些属于他们权下的城市、邦国或省区的公共福利。正如他们可以依法使用武力,以保护公共的利益,镇压内部的暴乱,惩罚作恶的歹徒,如同(保禄)宗徒在罗马书第十三章四节里所说的:「他不是无故带剑;他既是天主的仆役,就负责惩罚作恶的人。」同样的,这也是他们的事,使用战争的武力,以保卫大众的利益,抵抗外来的敌人。为此,在圣咏第八十一篇四节里这样对那些首长们说:「应拯救弱小及穷苦的人,由恶人的爪牙拯救他们。」奥斯定也为了这个缘故,在「驳摩尼教徒福斯德」(卷二十二第七十五章)里说:「在能死者之中,有利于和平的自然秩序,要求宣布战争以及测划战争的权力,应操在那些首长之手。」
第二、必须有一个正当的理由;就是说,那些受到攻击的,应该是由于他们犯了某种错误,而应受攻击的。为此,奥斯定在「圣经首七卷辨惑」(卷四第十章关于若苏厄书第八章二节)说:「正义的战争,往往被人写成为一种报复侵犯的战争,如果一个民族或国家,由于他不愿赔偿由其人民所造成的损害,或者由于他不愿归还不公道地侵占的东西,而应受惩处。」
第三、交战者必须有正当的意图;所以,他们的目的,是想促进善事,或避免恶事。为此,奥斯定在「论天主的话」里说:「真正恭敬天主的人,视那样的战争为和平的战争;它们不是为了野心或残暴,却是为了维持和平,惩罚恶人,支持善人而进行的。」(参看天主之城,卷十九第十二章)这种事也能发生,即战争固然是由合法的当权者,为了正当的理由而宣布的,然而可能由于用意不正,而变成不合法的战争。为此,奥斯定在「驳摩尼教徒福斯德」(卷二十二第七十四章)里说:「为害的欲望、报复的残暴、愤愤不平的心神、叛乱反抗的狂热、贪图权位的野心、以及其它类似的事,一概都是在战争时,理应加以抨击指摘的事。」
释疑  一、如同奥斯定在「驳摩尼教徒福斯德」卷二十二(第七十章)里所说的:「持剑者,就是没有上司或合法权位的命令或许可,擅自使用武器流人的血者。」相反的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