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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方面说,它就不一定要按照事物的方式,保持其所以构成有机形体的具体差别;比如说,感受性就是越出于神经系统之外而流行于有机物的一切系统之中的;从另一方面说,象感受性这样的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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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乃是普遍的环节,它在本质上是与激动性和再生性没有分。。
离也不可分离的。因为感受性既是自身反映,则在其本身之内本来就已包含着了反应。仅仅反映于自身,乃是一种被动性僵死的存在,不算是一种感受性;同样,一个动作或反应,如果没有自身反映,也就不是一种激动性。在动作或反应中的反映和在反映中的动作或反应,这两者的统一构成有机物,而这两者的统一就与有机物的再生性,其含义完全相同。由此可见,在每一个方式的现实里,都必然具有同等数量的感。。
觉性与激动性,——因为我们首先来考察感受性与激动性的相互关系,——而且任何一个有机现象都同样可以按照两者中的任一属性予以把握,予以规定,或如果我们愿意这样说,予以说明。同一个现实,这个人认为是高度感受性,另一个人可以很有理由地认为是高度激动性,而且是一个同样高度。。。。
的激动性。如果我们称它们为因素,而如果这样称呼又不是。。。
一句无意义的空话,这就无异于说它们都是概念的环节,而。。
以此概念为本质的实在的对象就同样地包含它们两者于其自身以内,所以一个对象按其一方面而被规定为很敏感的,则它同样地也可以按其另一方面而说是很易激动的。
如果说感受性与激动性是有区别的,而且这样区别是必要的,那末它们的区别是按照概念说的区别,它们的对立是质的对立。但除此真正的区别以外,它们还可以从另外观点。。
上认为互不相同,那就是说,作为存在着的,对于思想而言,也是彼此不同的,比如它们就可能各为规律的一面;可是它们这样所表现的不同乃是量的不同。它们的独特的、质的对。。
立,于是进入数量,因而发生比如说这样的一条规律:“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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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与激动性在分量上互成反比例,所以当一方增加另一方就减少“
,或者为了更清楚些而直接以分量自身为内容来说:“某物的大增加了,它的小就减少”。——但是,如果这条规律加上一定的内容,变成比如这样的规律:一个洞的填塞物愈减小则洞的面积愈增大,那末这个反比例就同样可以变成一个正比例,比如这样说:洞的大小与被挖出去的东西的数量成正比例地增加;——这是一个同语反复的命题,可以用。。。。。。。
正比例说,也可用反比例说,其结果只是说如果一个数量增加这个数量就增加而已。洞与洞的填塞物或挖去物是在质上对立着的,但两者的实际内容及其具体大小则是同一个东西,大的增加与小的减少也是同一回事情,所以它们毫无意义的对立就变成了一句同语反复。同样的,上述的两个有机环节在其实际内容上以及由此实际内容所代表的具体数量上也是不可分离的;这一个减少那一个才减少,这一个增加那一个才增加,因为这一个之所以有意义根本就是由于另一个的存在;或者还可以进一步说,将一个有机现象当作感受性或当作激动性,根本是无所谓不相干的事,一般地说是如此,就其大小分量上说也是如此:正如我们说洞的面积的增大是它的空虚处增大或它的挖去物增多是同样地无所谓不相干。或者,再举个数目做例子,比如说三,无论说正三或负三,三还是一样大,如果我把三增大为四,那末无论正的或负的都变为四,——这正如一个磁场的南极恰恰和它的北极同样强,或者一个阳电与它的阴电完全同样强,或者酸性和与它相对应的碱性恰恰同样强是一样的情形。——一个数量象上面说的数目三,或一个磁场等等,乃是一个有机的实际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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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增减,如果增加,它的一对因素都增加,就象磁场的两。。
极或阴阳两电都跟着一个磁场或一个电流加强而加强一样。——说两者不可能在内涵与外延上彼此不同,不可能一。。。。。
方面在外延上减少而在内涵上增加而另一方面反过来在内涵上减少而在外延上增加,象这种说法,事实上都出于这同一个空的不实在的对立概念;实在的内涵总与外延一样大,反过来也一样。
照上面所阐明的看来,这样建立起来的规律,产生这样的情况:起初感受性和激动性构成具有一定内容的有机对立;但随后这个内容丧失,而对立就变成数量的增减上或不同的内涵与外延上的形式对立。——这一种对立对于感受性和激动性的本性不再有什么相干因而也不再对它们有所表示了。
因此,这样建立起来的规律,与有机环节不相关联,可以随便应用于任何地方任何事物,其所以搞出这种空无内容的游戏,根本是由于对这些对立的逻辑性质的无知。
最后,如果不用感受性与激动性来建立规律,而将再生性与感受性或激动性联结起关系来,可否建立规律呢?我们认为这根本无从谈起,因为再生性与这两种环节之间并不象它们彼此之间那样存在着对立,而建立这条规律既然以对立为根据,所以就连仿佛可以试图建立的假象也不存在的。
上面刚才讨论的那种规律里所包含的有机物的区别,是有机物的概念环节所表示的区别,所以这种规律真正应该说。。
是一种先验的规律。但这里面本质上含有这样的思想:概念环节的差别也有外在呈现着的差别方面,而只会从事观察的。。。。
意识则一定是观察这些差别的外在方面的。有机物的现实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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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然也有它的概念里所表示的那样一种对立,这种对立可以规定为激动性与感受性的对立,也可以呈现为它们两者与再生性的对立。——我们在这里讨论有机概念的环节时所说的外在方面,乃是指有机的内在自己的直接的外在方面,而不。。。。。。。。。。
是指整个的外在,整个的外在是有机物的形象,它以后将与内在联系起来加以考察。
但如果我们以概念环节的外在方面的对立为环节的对立,则感受性、激动性和再生性就下降而为普通的属性,成。。
为象比重、颜色、硬度等等互不相干的普遍性了。在这个意义下,当然可以观察出一个有机物比另一个更敏感或更易激动或再生力更强,也可以观察到,某一类有机物的感受性等等与另一类有机物的感受性有所不同,某一类有机物对待某种刺激的行为与别类有机物对待该种刺激的行为不同,比如马对待燕麦与对待干草的行为不同,狗对待这两者的行为又不同;这种不同之能被观察,正如一个物体比另一个物体更为坚硬等等之可以观察一样。——然而象硬度、颜色这样的感性属性,以及对燕麦的感觉力对沉重负担的激动力〔反应力〕或能生育多少个和什么样的幼子的再生力,诸如此类的现象,如果被联系起来加以比较和观察,则我们须知这些属性和现象本质上是与规律不相容的。因为它们的感性存在的。。。。
规定性,说明它们是完全互不相干地存在着的,说明它们所。
表述的毋宁是自然之摆脱概念羁绊的自由,而不是一种关系的统一,它们所玩弄的毋宁是概念环节同偶然的数量上的排比,而不是对这些环节本身的理性观察。
〔(3)内在与外在方面的关系〕只有在另一方面把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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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
概念的简单环节跟有机形态的环节进行比较,只有按照这一方面,才会建立起真正的规律,以说明真实外在是内在的表。。
现。——但由于那些简单环节都是到处渗透的流动的属性,所以它们在有机物体里没有一个分化出来的实在的代表,象可以称之为个别系统那样的东西。而且,如果说有机物这一观念真正可以用上面所说的那三个环节表示出来,因为它们都不是什么固定的东西,而仅仅是概念和运动的环节,那末情况相反,有机物的形态则不能依靠解剖学分解出来的那三个固定的系统来加以把握。而且尽管这些系统据说是从实际中发现出来的,已通过实际发现取得了它们的合法地位,我们却同时必须记住,解剖学所例举出来的并不止这三个系统而已,为数已比三个多得多了。——况且即使撇开这一点不谈,一般地说来,感觉系统根本不同于所谓神经系统,激动。。。。
系统根本不同于肌肉系统,再生系统也与内部生殖器官完全。。。。。。。。。。
不同。根据形态系统来理解有机物,乃是就其抽象的僵死的存在来理解的;在这样理解之下,有机物的环节是解剖学与僵死的尸体上的东西。在这样的形态系统里,有机环节毋宁已经停止存在了,因为它们已不再是历程。
有机物的存在,从。。
本质上说,乃是普遍性或反映于自身,所以无论它的整个存在或它的个别环节都不能是一个固定的解剖系统,它们所实际表现于外的,毋宁只是流行于形态各个部分中的一种运动,在这运动中,被割裂出来被固定为个别系统的都以本质上是流动性的环节而出现;因此,不是解剖学所发现的那种现实而是作为运动历程的那种现实才能说得上是它们的真实存在;事实上也只有在这种运动过程中各解剖部分才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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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有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