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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宪法 [英]艾沃·詹宁斯[网罗论坛]寒寒-第39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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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此种目的。依此推之,这种权利还包括对个人和阶层的批
评;教育选民投票反对某个政党与煽动人民对某一社会阶层采
取动乱行为之间的界限必然十分微妙。“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
来;你们失去的只是锁链‘,或者“驱逐犹太人”等曰一号可
能是在投票站作为联合选民力量的倡议,也可能是暴动或叛
乱的号召,一切都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可能如同人们有时所断一R 的那样,英国法律过于严厉,
或者警察的自由裁量并非无论什么时候、什么地点都能公正
无私地行使;但是重要权力置于民主政府控制之下的危险性远
远小于置于独裁者控制之下。只娶存在自由选举,就总有可
能迫使政府行使权力不过于偏执,因为有一个反对党在监督
着政府权力的滥用,而且他们能够劝说选民,因为政府滥用
权力而应当撤换政府,即便没有其它理由。独裁者的反对派
被视为因家的敌人;因为独裁者就是国家,惟有革命才能推翻
他。基本自由权就是自由选举的权利以及随后的其他权利,
同时至少也包括对这些权利的某些限制。

附录I         权力分立

      分权理论之严格适用仅存在于纳粹政体下的德国人所谓
的’。自由一民主国家”。洛克和孟德斯鸿在探讨自由之实现手
段时,深人阐述了分权理论。自由并不存在于独裁国家;或者
至少在传统意义上不存在于这些国家。因为在那里,个人被
认为只能从国家本身获得他的真正的自由;在某种确切的意义
上与卢梭的概念相反,个人是被强制而获得自由的。因此,
国家社会主义的倡导者们摒弃这一学说的效力,正是以下列
理由为根据的:民主主义者维护的分权理论束缚了国家的行
为,或者正如同、一个自由民主人士所表达的那样,分权理
论限制着声称代表国家利益的那些人的行动。01 在意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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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不大明朗,法西斯主义组织通过宪法形式活动,使得意
大利的宪法学家得以证明,法西斯主义并不违背自由政府的
真正原则,而是通过国家的统一完善,融合丫这些原则。02
另一方面,在俄国,分权学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遭到驳斥,
尽管新宪法在纸面赶更像一部“自由民主”的宪法。
      在民主国家,分权学说一直是百余年来人们加以分析的
主题。权力控制的集中,尤论是被称为暴政、专制、领一导,
抑或是真正的自由,其危险性则从未被忽视过。作为宪法分
析的一个问题,民主国家的二权分立也的确是存在的。这本
身就创造了权力或职能的划分。意见的分歧03 并不在于是否
要维护这种划分,而在于它是否符合政府各种职能在性质I
…的区别,或者它是否不仅是一种在职能的形式或程序仁的差
别,而月_是一种与由不同原因而产生的不同职能相一致的差
别,这些原因与三种机构的人员及运作方式有关。例如,有
人可能否认存在着一种东西r}将“司法”类职能与“行政”:
c  职能区别开来;但是可能又认为,某一特定职能应该赋予法
官二因为法官是独立于政治控'rr}}的,或因为法官工作是公开
的,或冈为训练有素的法官比行政官更公正,或因为证据法
提供着有关查明事实之最有效最牢靠的途径,或者因为以匕
所有的理由。。这种方法的确包含着按其性质的职能分类,但
不是一种二分法,例如,它并不意味着将惩罚犯罪的职能与
保护被监护人的职能混为一谈,或者可能井不存在应由行政
人员处理的一些犯狠(例如某些出于牛理性病因的性犯罪)。若
主张权力之划分,是因为国家职能具有分为三种的内在特征,
则权力分立的概念是实质的;否则便是形式的。

      既然人们不会否认大不列颠存在着形式匕的分立,因此
首先对实际匕由三种机构行使的职能的性质作」简要分析将
是有益的。考虑到洛克和孟德斯鸡的理沦来源于英国的经验,
而且首次作出形式分立的乃是《政府约法》,04 一带因此,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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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分析更是恰当的。
      1  议会
      议会最显著的职能是制定普遍性的法律。然而,普遍性
是一个程度的问题,实际_  卜总是有或明或暗一的限制。议会
将外国领域内的外国人纳人法律调整范围的情况是极少的。
尽管无论在何处的英国臣民都要受制于议会立法是一种更普
遍的现象,但是,通常的惯例是立法仅仅旨在调整联合王国
境内的人们及其行为。,发生疑问时,法院会推定这样的适用
乃是议会意图之所在。
      即使如此,适用于联一合王国内所有的人的立法也是极
少的。即使是最普遍适用的法律,如有关合同、侵权、财产
和犯罪等的法律,对于诸如未成年人、妇女、精神病人等特
殊阶层的人们,通常也有例外。而目_,又如对于机动车的主
人或驾驶员、贷款人、当铺老板、银行家、文官、教师等特
别阶层,议会往往为之通过不同的法律,这种情况也十分普
遍。当然,任何人只要成为某一阶层中之一员。即受制f                         这
些法律。然而,某一阶层本身常常是由法律规定的,以致离
开国家的积极行为,没有人能够成为其中的一员;例如,这适
用十机动车的司机,持有许可证的酒类销瞥者,公共服务运
输工具的所有者、以及诸如此类的其他的人。
      也没有什么力量能够阻止议会为特定的个人制定特殊的
立法。因此议会可以授予议一长以退休金,或者可以通过一
项赦免法令或被权法令。被归十“有关地方和私人的法令”
一类的许多立法在性质匕属于个别法定〔议会每一年通过的
 “私法案”在数量七要多于“公法案”前者被定义为“涉及
某人或某些人特定利益的法案”05,,这种法案必须通过一个
委员会阶段,其程序与法院的程序极为相似,而且,这种法
案以请求为基础,也叮能为另一方请求所反对。委员会听审
支持这些请求的意见和证据。06 这种法案可能解除一个婚姻,
改变财产归属,修正慈善基金托管事宜,也可能赋:J’。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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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机构或一项公用事业强行征用一块上地的权力,等等。
      议会立法与其他取、能的区别在于它是根据一定程序或
一定形式制定的。但是,议会并不只是制定规则或以立法的
形式公布某些决定,议会主要是一个辩沦和批评政府的场所,
是主要的自治工具,这是它最为重要的职能。此外,它还有
一些次要的职能〔〕平民院可以将某人提交贵族院予以弹幼;
不过,这种职能虽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但是已经随着民
主政治的兴起而衰落了。每一院都可以惩罚侵犯其特权的任
何人。贵族院是一个上诉法院,它受理联合王国所有组成部
分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2。法院
      从「面一段以及先前的讨论中07,可以明显地看出,准
确地给法院下定义是不容易的。然而,我们现在只需要考虑
到高等法院、郡法院、四季法院、简易裁判法庭08 以及苏格
兰的类似法院,就足够了。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能如下:
      (a)民事诉讼的审判。这里可能上要包括决定法律问题,
确认事实,或行使裁量,或其中任何职能之一。例如,对于
一笔被认为是到期的债款案件,郡法院和简易裁判法庭除了
考虑是否应当作出分期付款的命令外,其他事项便不在它的
职能范围以内,:
      (b)刑事控诉的审判。如果被指控的人承认有罪(像简易裁
判法庭所受理的大量案件中的情况那样),法院的唯一职能就
是决定是否予以惩罚,以及如果予以惩罚。决定子以何种惩
罚。
      (c) 受理来自低级法院以及行政裁判所或行政机构的上
诉。有时上诉仅仅涉及法律问题(如来自简易裁判法庭和“所
得税的普通或特别税务专员R1 裁决的案件的土诉);有时却需
将案件的事实部分交付一「级机构予以调查,只审查法律或
命令问题(这平可能包括裁量的行使);有时还要审查诉讼的部
分或整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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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对婚姻无效或离婚、夫妇分居、供养令、私生子确认
令、收养令以及结婚许可等事项作出裁决。这些职能以其各
自不同的特征而差别极大。
      (e)管理死者遗产、解散和成立合伙关系以及其它事项,
认可及取消抵押品的赎取。提高土地费用,变卖留置物以及
作为权利主张对象的某物和分配价款。执行慈善基金或私人
财物的托管。任命新的受托管理人,更改或撤销契约以及其
他·书面文件,分割或变卖不动产,监护未成年人及其不动
产,清理公司、转移股权,等等。
      (f)许可烈性酒类的销售,延长销售时间,许可弹子房的
开办。
      (g)签署逮捕令,准许保释,签署命令以使某人提供担保
以维护安分或良好行为。
      (h)作出命令以偿还被窃之物、非法抵押品、非法扣押物
或以欺诈手段转移的旨在逃避偿付租金的某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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