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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001-第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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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也没说就缴了;过一段你又让他缴50,他自己只有20,又忍了忍,向邻里借了30,又缴了。但很可能当你再次向他要50的时候,他实在没有了,就和你动刀子了。类似的事情,包括今年这两起自焚事件,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是,在我们的社会中,利益表达的渠道还是太狭窄,合法的社会抗议机制也太少。这样就很容易从忍受和沉默跳到极端的反抗,或是从上访这种温和的抗议方式升级为极端行为。试想,在一个对利益表达和社会抗议作出有效制度安排的社会中,类似事情发生的几率就会小得多。

  因此,我们不应当把利益表达和社会抗拒看得过于敏感而讳莫如深,而应当用有效的制度安排来加以规范和疏导。这样,才能降低其对社会生活冲击的程度。一般地说,利益表达型的抗拒和冲突,是比较理性的,其目标是简单而单纯的,就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要求,而没有其他更多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因素夹杂在里面。因而规范起来也比较容易。而规范的目的之一,就是设立强度不同、施加的压力也不同的利益表达机制,以尽可能避免极端行为的发生。

  实现权利的高水平均衡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社会,是人类自古就有的理想。但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问题显然比理想要复杂得多。

  对于近些年来不断严重化的贫富差距和阶层分化,人们已经进行了许多的讨论,比如,收入分配制度的问题,个人收入所得税的问题,贪污腐败的问题,瓜分国有资产的问题等等。但问题在于,这些因素为什么会在这样短的时间里对贫富分化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影响?这些制度或因素本身又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形成的?实际上,只要我们认真地追溯一下,就可以发现,在这种种因素背后的,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所存在的巨大差异。

  最近的一篇有关北京市出租车行业的调查报告,详尽地分析了北京市出租车行业的运行情况,同时也给我们分析贫富悬殊是如何形成的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

  北京的出租车行业(可能全国许多其他城市的情况也大同小异)是一个被人们经常议论的话题。出租车司机说,他们每个月的营业额大约在9000元左右。但这营业额的一半左右,要作为“份钱”缴给出租汽车公司。除此之外,这9000元中,还要包括燃油费、修理费、应付罚款、年检费等支出。扣除上述开销后,出租车司机的实际收入大约为每月1800元。如果发生生病、严重违章以及其他事故等情况,可能连1800元的收入也无法保障。而且,这表面看起来还可以的收入,是以每天十几个小时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不休息为代价的。即使是以1800元计,我们也可以看出,它只相当于上缴给公司的不到1/2,甚至只有1/3稍强。

  那么这种收入格局是如何形成的?这当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劳资双方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是高度失衡的。正如有关的调查所表明的,在签订有关的合同时,作为劳方的司机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几乎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能力。而事实上,为了保护劳方的利益,我国从1990年代中期就开始推行集体协商制度。但在出租车行业中,似乎并没有相应的制度安排。这样就使得一盘散沙的司机缺少用集体的方式为自己争取合法利益的机制。可以说,正是这种权利的失衡,造就了一种高度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

  弱势群体在追逐自己的利益上,显然处于无力的状态。在我国,弱势群体缺少国际上通行的弱势群体表达自己利益的制度化方式。在利益已经高度分化的情况下,这些群体既没有相应的组织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在媒体上也很难发出他们的声音。

  近年来有关贫富问题的讨论中,我们依稀可以分辨出强调重点明显不同的两种主张。一种强调的是对于富人利益和权利的保护,一种则强调更需要保护的是穷人和弱势群体的利益与权利。其实,这两种主张并非是对立的。如果说贫富已经是一种客观的分野,那么可以认为在我们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是制度性的权利低水平均衡与事实上的权利不均衡并存。所谓低水平均衡是指,无论是对于穷人还是对于富人、无论是对于资方还是对于劳方,目前我们制度化的权利保护程度都比较低。但制度层面的低水平均衡必然会造成事实上的权利不均衡,因为不同群体拥有的资源和社会能量是不同的,有的群体更有能力表达和追求自己的利益,而有的群体则做不到这一点。

  其实,在一个正常的社会中,无论是穷人还是富人的财产和权利都应当得到制度化的保障。这样才能实现权利的高水平均衡,从而建立一个既有利于发展,又有利于公平的社会。

  权利的高水平均衡在宏观制度框架上将体现为一种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在这种宪政体制中,承认社会利益高度分化的现实,承认不同的社会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护其权利,就不同群体表达自己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自己利益施加压力作出制度性安排,而国家的作用则在于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冲突的裁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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