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热门书库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社科]名案中的法律智慧-第13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在着分担和追偿问题,也就是先行赔付给原告的被告,不能够向其他被告讨会他多支付出去的赔偿数。但是,1935年的《法律改革条例》与1978年的《民事责任条例》作出了修改,用成文法的形式确立了连带责任中的连续诉讼制度和分担追偿制度。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连带责任应用地比较广泛,这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但是,如果法官不作出具体的区分和有力的论证,这种制度也会导致“杀富济贫”现象。这是因为连带责任永远对富人不利:他要首先赔偿给受害人,之后,即使他有权利向其他穷被告追偿,但是如果其他被告没有支付能力或者支付能力不充分,他也就最终承担全部或者绝大部分的责任。
  第二部分“自愿承担风险”
  泰森与霍菲尔德拳击比赛,三场决出胜负。第一回合,霍菲尔德败下阵来,第二回合,霍菲尔德一拳打在泰森头上,泰森轻微脑震荡放弃比赛,第三回合,泰森一口咬掉了霍菲尔德耳朵。霍菲尔德要为泰森的脑震荡承担责任吗?泰森要对霍菲尔德的耳朵负责吗?看这样一个案例:原告是罗德岛省一座大楼的电梯操作员。她沿着一个圆形楼梯往上爬,想到咖啡厅休息,当她踏上楼梯狭窄一端台阶的时候,她滑倒、落下、严重受伤,该楼梯台阶仅宽3英寸。她紧紧的握住狭窄处的扶手,而楼梯台阶较宽处并没有人。原告对大楼及大楼维护人提起了诉讼。初审法院作出了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原告上诉。此案最后上诉到了罗德岛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比维拉库提出了他的法律意见。
  大法官认为,本案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是“自愿承担风险”理论。这个理论是被告可以行使的一个有力的抗辩理由,这个理论一旦被应用,那么就可以免除那个引起危险之被告的责任。要确立原告自愿承担风险,就要看原告是否明确的同意。如果缺乏同意,那么原告就不能算是自愿承担他人所引起的危险,然而,如果原告知道危险的存在并乐意面对和遭遇这个不合理的危险,那么他同样是在自愿承担风险。要认定一个人意识到了危险并理解这个危险的特征,就应该从证据中去确认那个特定的个人是否实际上看到、知道、理解和乐意面对这个危险。当一个人明知并乐意面对危险时,就可以认定他自愿承担危险。
  原告是否自愿承担伤害的风险,一般是由事实的裁判者来确定。如果事实只能得到一个合理的推论,那么该问题就变成了一个由初审法院解决的法律问题,从而成为直接判决的基础。大法官说,就本案而言,初审法院认定原告自愿承担风险而免除被告的责任,是有证据来支持的。原告自己承认在她摔倒之前她曾经使用该楼梯许多年。也有记录表明在相关的时间里楼梯的状况没有实质性的变化。她不否认他知道楼梯井外墙没有扶手,她也知道楼梯在某个点上成楔形,因而在扶手最内侧变狭窄。根据这些事实和情况,可以得出结论说她知道楼梯的状况和结构,从法律上讲,她知道当她走在狭窄楼梯台阶上的时候,她就明确地承担了该危险,这个危险包括滑倒、落下和受伤。
  原告还声称她并不是自愿地面对该危险,因为她没有其他的方式去12层的咖啡厅休息。大法官说,我们不否认自愿承担风险理论的这一例外,也就是如果原告没有其他的选择而不得不去遭遇该危险,那么就不是自愿。但是,大法官认为,就本案而言,原告有其他的选择。她的证词也表明大楼内的许多职员离开大楼去喝咖啡或者去吃午餐。而且她也知道楼梯台阶的外侧和中间比内侧要宽,而她选择走内侧。基于这一点,不能够说原告没有其他的方式来避免受伤。最后,大法官的结论是: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原告属于自愿承担危险。
  “自愿承担风险”是普通法的一个古老的原则。这个原则意味着被告引起了一个危险,这个危险可能会导致原告的损害;原告知道这个危险,也知道去冒这个危险的损害结果,但是他仍然去面对和遭遇这个危险,结果原告受到伤害。自愿承担风险一旦确立,原告就得不到被告的赔偿。在具体的案件中,这个原则的应用千差万别,不过经常出现在体育活动和游戏娱乐活动中。霍菲尔德将泰森打成了脑震荡,但是,拳击比赛的危险性是每个拳击运动员所知道的,如果他愿意参加比赛,那么正常比赛造成的伤害他就不能要求对方赔偿。泰森是一个自愿者,不能够要求霍菲尔德赔偿。反过来,泰森咬了霍菲尔德的耳朵,这不是拳击比赛正常的损害,霍菲尔德不是自愿者,他有权要求泰森赔偿他耳朵的损失。一般而言,这个原则要得以确立,就要求原告“明知和理解”该危险并“同意去遭遇”该危险。在本案中,大法官比较完整地解答了这些问题。就法理而言,这个原则是法律上个人主义的一种体现。每个人都是一个有主观意识的主体,他可以有效地保护其人身的安全,他可以自己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其中包括采取有风险的行为而去承担该危险所发生的损害结果。
  “自愿承担风险”经常很难与“与有过失”清楚地区分开来。“与有过失”是指受害人自己有错误,我国民法称为受害人过错,民法学家称为过失相抵,结果是受害人的赔偿额相应减少。日本人称这个制度为“过失相杀”。自愿承担风险的结果是受害人得不到赔偿,与有过失的早期的结果是受害人也得不赔偿,后来的法律发生了变化,有过错的受害人的赔偿数额按照自己过错比例而减少。1945年英国“法律改革之与有过失令”规定:自愿承担风险是指原告的确同意去遭遇他所面临的危险;而在与有过失的情况下,原告没有能合理地关注他自己的安全。美国的侵权行为法教授普罗塞则形象地说,一个横穿马路者冲到公路上,公路上汽车飞速行驶,横穿马路者不会同意驾车者撞着他,因此原告是一种与有过失,而不必定是自愿承担风险。
  法官在这个案件中,还涉及到了这样的一个问题,这就是“自愿承担风险”和“选择危险方式”之间的区别。后一种情况出现在英国,它是讲,如果有多种选择,而原告选择危险的方式,那么他就存在着过失,就有可能是一个自愿者;如果他别无选择,那么他就不是自愿承担风险。在本案件中,原告有其他方式去咖啡厅,但是她选择危险爬楼梯的方式走,那么她就是一个自愿者。但是后来的英国法将责任分担的理论取消了选择危险方式的理论,将选择危险方式视为一种过失。
  第二部分侵权行为赔偿的计算
  这是一个英国的人身伤害案件,从这个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侵权赔偿数额是如何确定下来的。原告47岁,他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严重受伤。其身体和四肢完全瘫痪,穿衣、内外清洗、部分进食都要依赖他人。他的心理、视力、语言和听力未遭到损坏。他的妻子从事故发生到审判之前一直护理着他,后来妻子自杀。原告没有了她之后,心情急燥,他住在一家医疗机构,需要二位全日制的护士作护理。事故之前,他的税后净所得是每年1855英镑。审判法官判定72616英镑的赔偿,被告提出上诉,理由是赔偿数额太高;原告也提起上诉,理由是赔偿太低。后上诉到上诉院,丹宁勋爵做出了判定。
  丹宁勋爵在判决中说:第一,关于痛苦、不幸和舒适损失。参考近来的案件,有的案件判定了20;000的赔偿,有的判定了13;500的赔偿,有的判定了19;000的赔偿。在本案中,原告在身体上受到严重地损害,但是他的心理、语言和所有较高的机能都是完整的。因此,初审法官判定的18;000的赔偿数额是正确的。第二,关于恩惠费。原告从其雇主那里得到一笔一年828英镑的恩惠生活费。这笔费用是否应该在赔偿中扣除?答案是否定的。已确立的法律原则是,判定给受害人的赔偿不能够扣除受害人得到的保险金、养老金和抚慰金。相似地,赔偿数额不能扣除其雇主支付给他的恩惠费。这是给予原告的、超出法律补偿之外的、合同没有约定的津贴。在本案中,他得到了其雇主给的他余生的减半的报酬。没有人会妒忌他这一笔钱。第三,关于未来所得。事故发生时,原告的税后净所得是1;855英镑。在审判之时,他税后净所得是1;860英镑。他也许会得到小的工资增加,而且继续工作10年而后退休。初审法官将每年1;900英镑作为被乘数,不存在异议。第四,关于护理费和设备。原告称其所居住的房子和设备十分不符合他状况,他说将他放在一个为残疾人准备的房子里,根本就不是合适的。因此,他应该被提供一间特别制作的平房,目的是对他进行全面的护理。建筑师所给出数额显示,这种平房的开销大约是28;000英镑。他还要求他需要一位管家住在里面,每周15英镑,二个护士,每位每周42英镑,三人食品开销是一周15英镑,总计每周114英镑,每年近6;000英镑。勋爵说,一个不当行为者不能过分地指望受害人,但是,我们也不认为应该走得那么远。所有的事情都应该适度,即使在人身伤害的权利要求中也是如此。让他获得赔偿以应付所有合理的开支,要正象对一个正常人合适的那样,不能让他因为其特别的个性而予以增加。只要原告接受国家提供的帮助,他将不用什么花费,或不管如何花费也很少。国家健康服务项目已经提供了医疗和护理服务,因之,在人身伤害赔偿中这不成为一项,未来费用的判定应保持在中等数额。第五,乘数。所得损失被同意为每年1;860英镑,时间从1972年12月1日(审判日)至1983年5月3日,即他60岁退休的年龄,也就是10年半。初审法官把乘数定为9年半,我认为这太高了。被告的建议是7年,我接受这种提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