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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6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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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排长木椅上早坐满了闻讯赶来的群众,他们当中有田冰的丈夫邱昭生及多位亲人,也有乔羽学校的老师。 
  直到上午10时差3分钟,随着一阵说笑声,审判长刘宁、审判员孔祥英和吴智慧,跟随着两名嘻嘻哈哈的公诉人走进了法庭。5分钟后,步履维艰、身着黄色小马甲的田冰被一男一女两名法警带到了被告席上。对于田冰的名字,我早在2005年秋就从王维忠代表那儿听说过,因为她曾两次特意前往长春向这位代表求助。在两个月前,我也曾来济宁采访,但当时由于田冰被关押在看守所,一直没有见到。 
  在这之前;尽管我早就见过田冰的多张相片,但眼前的她与以前简直判若两人,只见她头发白了一大半,显得极为憔悴;眼角和面颊间的皱纹,昭示着这位老人正在经历着不同寻常的人生变故。不过;她显得很坚强。 
  2007年8月17日,济宁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向任城区人民法院指控被告人田冰犯“挪用资金罪”、“抽逃出资罪”。 
  这一天的庭审接着10日的庭审开始。 
  在此次的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丙发、高保军出庭支持公诉。检方指控:被告人田冰利用担任济宁乔羽学校校长的职务便利,于2003年6月20日挪用乔羽学校510万元用于作为个人投资的济宁明德教育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本金。2003年8月12日,被告人田冰给明德公司会计陈磊打电话,让陈磊转出510万元还借乔羽学校的投资款。2005年4月30日晚,被告人田冰召集有关人员伪造“关于在高新区投资筹建新校的意见”,伪造有关财务资料,并指示乔羽学校会计王淑梅更改学校账目,企图将个人投资变成代表乔羽学校投资、将个人决定说成是集体研究,意图蒙混过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冰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和“抽逃出资罪”,要求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证人杜月野、聂彪、王淑梅、陈磊、乔方等20多个人的证言,并出示了济宁乔羽学校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济宁乔羽学校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明德公司合资经营协议、明德公司章程及杜月野与田冰2003年6月16日签订的协议、山东永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事项、杜月野写的情况说明等数十份证据。 
  在法庭上,田冰对起诉书的指控均作无罪辩解: 
  1。为了办学,我代表乔羽学校持股以个人的名义投资建立明德公司,这是乔羽学校董事会研究决定的,学校里面的董事都知道这件事情,并都在根据校董事会意见制定的“关于在高新区投资筹建新校的意见”上签了字,而且自己也在全体教师会上多次讲过此事。 
  2。510万元是乔羽学校向明德公司的借款,而且很快就归还了。当时是王淑梅说要向财政局交钱,让我借点钱,我把此事告诉了杜月野,让他安排从明德公司或者永胜公司借款给乔羽学校,杜月野如何安排的及借了多少钱我都不知情。直至后来在乔羽学校听会计说到利息的事情我才知道明德公司借给乔羽学校510万元并支付了利息的情况。当时我就告诉会计,是我们借的明德公司的钱,明德公司不应该付给学校利息。我个人从来没有安排任何人伪造和篡改账目,只是为了规范账目,我安排过陈磊和王淑梅把账目调整一下,但是具体账目调整,因为我对财务上的知识了解不多,我也就没有过问。所以,我个人没有犯起诉书指控的“挪用资金罪”和“抽逃出资罪”,自己也没有任何犯罪行为。现在出现的事情完全是杜月野为了陷害我而精心设计的。 
  3。杜月野与我在2003年6月16日签订的协议书是杜月野设计的圈套,我要求对该协议书及“关于在高新区投资筹建新校的意见”、乔羽学校2003年7月17日第0015号凭证的签署时间进行痕迹鉴定。 
  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出示的证据,田冰的辩护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刘国山律师指出,本案中所有的证人证言,都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名,这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而且还出现了在同一时间段、由同一组侦查人员针对不同的证人取得的证人证言和由一个办案人员取得的证人证言;本案中侦查人员陈明涛和杜月野是同乡,其爱人也在杜的公司工作,故陈明涛应回避,所有由陈明涛参与取得的证据,均系无效证据。鉴于以上情况,本案中所有当庭出示的86份证人证言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均系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007]济晨会师特审字第11号、第12号审计鉴定报告均系由济宁市泗水县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与本案举报人杜月野系同乡,被告人及辩护人均对该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辩护人认为该审计报告制作的程序违法,其中引用了未生效的判决书及其他会计事务所的审计结论,并且作出了超出职权范围的鉴定结论,属于无效的鉴定,申请重新审计,并提交了上诉状及中止审理申请复印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冰犯“挪用资金罪”不能成立。乔羽学校是按《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被告人田冰作为乔羽学校的校长,有权使用该单位的资金进行扩大办学规模的活动,田冰以个人的名义代表乔羽学校出资成立的明德公司,是田冰的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   
  教师节,谁在孔孟之乡审判女教师(2)   
  刘律师当庭提供了乔羽学校校委会记录、“关于在高新区投资筹建新校的意见”、乔羽学校董事会纪录、济宁乔羽学校和明德公司的单位执照,及乔羽先生、唐宏伟书信等大量证据。 
  刘律师也指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冰犯“抽逃出资罪”不能成立。本案中,明德公司和乔羽学校的资金往来是通过借贷关系完成,明德公司成立后,所有注册资本金用于购买了土地,而后办理贷款1000万,明德公司把其中510万元借给乔羽学校,完全是使用银行贷款的行为,明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会减少,而且这也是一个股东向公司借款的问题,根本不构成犯罪,不能把学校财务处理上出现的失误归责于被告人田冰。 
  为此辩护人又当庭提供了济宁市教委“关于田冰同志举办济宁市乔羽学校的批复”、济宁乔羽学校办学许可证、明德公司记账凭证、乔羽学校的银行进账单、乔羽学校财务科的说明等证据。 
  但合议庭对公诉方提出的43份证据,“均予核实,予以采信”。而对被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多份质疑根本不理睬;对被告方强烈提出的要求有关证人出庭接受质证等要求,均被法庭拒绝。 
  这场非正常的庭审,从2007年9月10日,一直延续到16日,除了中间有两天的双休日,共用了整整四天时间。其间,被告田冰多次向法庭提出,因自己身体状况极差,连续的审判身体实在吃不消,请求休庭,但法官不理不睬。直到9月11日下午,田冰因过度劳累而出现昏迷,法庭这才不得不暂时休庭。 
  11日和12日,我和何红坐在旁听席上,耳闻目睹了法院的审案过程,这些法官的所作所为,实在令人吃惊。如果不是眼见为实,我真不敢相信这是代表中国法律的庄严的法庭。 
  两天的开庭时间极不规范,上午拖到近10点才开庭,下午则到近3点才看到法官慢悠悠地走进来。在我们所见到的两天的庭审过程中,胖胖的审判长刘宁,不是坐在审判席上玩手机,就是用手托腮,竟有几次打起瞌睡来。 
  坐在审判长右边的中年审判员孔祥英不是当众剪指甲,就是坐在审判席上晃晃悠悠,有几次无视旁听席对面的数十人,竟将皮鞋脱下,跷着二郎腿晃荡不停;这位女法官还有一个特点就是长时间地看杂志。每次走进法庭必须携带一本杂志,戴着近视眼镜、个头矮小的叫吴智慧的女法官,多次无视法庭纪律,不是发短信,就是接电话。有一次竟当众掉过头去接手机,她的这一丑态正好被我偷拍了下来。 
  而那两位公诉人,也是无视法庭的有关纪律,不是大声地与审判席上的法官说笑打闹,就是一人念文书,一个则趴着桌上大睡。12日下午4时许,因田冰的辩护人几次指责书记员王伟故意不作记录,加上其生硬的态度令旁听席上许多群众不满,王伟竟当众对指责他的人破口大骂,还扬言要打人。对他们在法庭上的所作所为,我们都偷拍了下来。 
  这些公诉人和审判人员,每当田冰及其辩护律师提出相反意见或质疑时,对方不是大声阻止,就是大声呵斥。他们的种种不符常规的行为,多次激起旁听席上群众的不满。 
  法庭认为,辩护人提出的公诉机关提供的43份证人证言均没有侦查人员的签名,该现象确实存在,该证言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但不能据此否认侦查人员是合法取得的证言,且经法庭审查认为该证言内容上具有合法性、真实性,证言之间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予以采信。辩护人提出的存在同一时间、不同地点,由同一侦查人员针对不同证人取得的及由一名侦查人取得的共计9份证据均不予采信。辩护人提出的重新审计的申请,经审查认为,[2007]济晨会师特审字第11号、第12号审计鉴定报告中虽引用了未生效的判决书,但公诉机关并未将该判决引发的审计结果作为证据出示,且经审查认为,该审计报告中关于抽逃510万元给明德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及明德公司欠乔羽学校款项的审计内容合法、真实,可予以采信,被告人及辩护人重新审计的申请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侦查员陈明涛与杜月野是同乡,其侦查取得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田冰与杜月野在2003年6月16日签订的协议其内容违法,且双方并未实际履行,不影响本案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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