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热门书库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人大代表王维忠传奇-第29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就公开表示,今年下半年集中整治虚假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重点查处6种行为,包括: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以新闻形式发布虚假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中使用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以患者、消费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做证明的;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的;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的;药品广告不明显标注通用名称的。 
  在国家发出号令后,各地很快就行动起来:2007年10月1日,湖南开始专项整治违法药品广告,禁用儿童、名人代言;2007年9月10日,沈阳规定在年底前禁止和取缔名人代言、以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2007年9月3日,北京作出决定,将大力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2007年11月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在会上,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表示,今年的治理目标是要禁止和取缔以公众人物、专家名义证明疗效的药品广告。     
  第八章 不辱人大代表的光荣使命   
  跟踪记者的正义之旅(1)   
  王维忠曾经说过:“如果司法腐败,社会就没了公道,老百姓就没有说理的地方,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必然丧失!所以,对法院的监督应该是对公正和效率的监督,对裁判是否公正的监督。我们不能允许某些法官视法律为儿戏,更不能让他们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不能让某些法官用人民赋予他们的司法权力践踏法律,欺侮人民。”“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然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这是西方哲学家培根的一句名言。 
  这也是人大代表王维忠平时引用最多的至理名言。 
  对此,我更是感同身受。我曾经因搞舆论监督而引发了好几宗新闻诉讼。在这些诉讼过程中,我亲身体验过某些基层法官视法律为儿戏,公然执法犯法等枉法行为;对于基层某些法官因为枉法而带给当事人的各种伤害,我更是有切肤之痛。前文曾提过,2004年“两会”期间,关于我的中国首宗记者自诉案受到王维忠代表的高度关注。那么,读者不禁要问,此案结果到底如何呢?2001年11月7日,我向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书。将近一个月后,也正是我和邓世祥在花都法院对簿公堂的第二天,北京朝阳区刑庭的法官逯艳光电话告知我称,我的案子在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诽谤罪”立案,先后三次向我及代理律师发出了“诽谤罪”的立案通知书,要求我尽快赶到法院。而当时我却因为邓世祥的诬告,在离开南方三年后突然被广州国家安全局第四分局以涉嫌出卖国家情报为由非法拘禁。在经历了11天的无辜羁押后,满脸沧桑的我不得不匆忙赶回京城。待我到朝阳区人民法院见到逯法官时,即遭个子不高、但脾气不小的逯法官痛骂一顿,当时我的代理律师王江华和一位女书记员也在场。逯指责我故意拖延时间,说我回来太晚,还说这宗案子事实清楚,案由也简单,他们很想早点结案。逯艳光多次警告我:不经他同意,不许就此案接受任何新闻媒体的采访,更不能随意写报道。2001年5月,逯艳光又多次要求我陪他飞往南方对案情调查取证,此时因官司早已负债累累的我实在无钱陪同,只好以工作太忙而婉拒。对方尽管不高兴,最后还是独自专程飞往广东和湖北调查取证。令我做梦也想不到的是,这位逯法官从南方回来后,态度判若两人,他几次把我叫到法庭,一再劝我撤诉!他称,如果你听我的话撤诉,对各方都有好处。他居然还称邓世祥的行为是一种正常行为,并没有对我造成任何伤害。见我不答应,逯艳光竟多次在法庭上对我粗言恶语地威胁起来:“我明确地告诉你,如果你再不撤诉,邓世祥完全可以告你诽谤罪。”我一听急了,忙据理力争道:“我的自诉案,证据充分确凿。邓世祥对我的诬蔑和诽谤都是白纸黑字,你还可以对其笔迹做鉴定。我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现在我为何又成为诽谤者了?”逯艳光忙岔开话题,硬生生地扔下一句话:“我不管这么多,反正你得撤案!”期间,他还公然对我叫嚣:“邓世祥对你构不上任何诽谤,只能怪当初立案庭的人水平太低,立错了案。”我反驳道:“这是刑事案,立案庭法官水平再低也不至于会立错案!人家可是依法办事。再说,你刚开始不是连续三次以‘诽谤罪’为名,发公文约我和代理人来法院谈话吗?这难道也发错了?”逯艳光一时张口结舌无话可说。我压着心中的火气,回敬道:“逯法官,我可以告诉你,要么你依法开庭审理此案,要么你依法驳回,我可以再上诉,但我绝对不会自动撤诉的。”他几次威胁无效,又见我态度坚决,最后只好悻悻作罢。奇怪的是,逯艳光法官每次约我到法庭谈话,都是他独自和我见面,也就是说,他在法庭上对我几次恶言威胁及独自约谈,都有违司法程序。在我翘首期盼开庭时,2002年6月22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本案诽谤地不在北京”为由驳回了我的自诉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陈兴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韩玉胜及国学法官学院的张泗汉等法学专家的大力帮助下,2002年6月25日,我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我重新补充了一份证据,那就是由北京市公证处公证邓世祥两年来在近两百家网站上发布的诽谤文章的公证书(那可是对方真名真姓的恶意诽谤,其内容与他寄给有关单位的一样,且后面还留有联系电话),以及三位著名法学专家对本案论证意见等有关新证据,一起交给法院。有关法官也找到我和我的代理律师作了调查,但从此杳无音信。直到2004年6月,当我的律师多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此案的法官询问案情后,对方却称:他们早就发出裁定结果了!直到2004年10月底,还是代理律师周剑英上门索要了一份,此时,这份迟到的法律文书已与法定到达时间相距整整两年,而结果却是“维持原判”。 
  2004年“两会”期间,这宗社会影响深远的记者自诉案,开始受到全国人大代表王维忠教授的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此进行了立案审查。   
  跟踪记者的正义之旅(2)   
  2004年10月的一天,王维忠在长春给我打来电话说:“你的案子,我早已反映给中央政法委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领导,最近就有回音了,罗干同志对此很关注。你要相信法律,你的案子终会有一个公正的说法的。”他还告诉我,最高法院的有关法官很可能会在几天内与我联系,就我所反映的有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违法乱纪等问题了解情况。 
  第二天下午,我和代理律师一起前往位于正义路的最高人民法院,找到立案庭的苗有水法官,就案情进行了面谈。 
  苗法官对我们说:“从你所提交的所有证据来看,那个被告邓世祥犯有‘诽谤罪’是确定无疑的。有关这点,谁也不会否认。现在有关你的这宗案子只是存在着程序的争议,是哪家法院审理的问题。”他告诉我,由于案子被北京两级法院驳回,要想在京重新审理可能困难较大,最好还是回广州有关法院立案。如果去广州市立案的话,他会大力支持我;如果我还是坚持在京打这场官司,估计难度较大。但我认为,被告邓世祥的犯罪所指对象,是针对在北京工作和生活的我。我已在京生活了五年之久,无论从哪方面讲,此案理应在京审理。何况,国内几位著名刑法专家都特意对此提出了论证意见。我想,最好还是在北京审理。 
  针对我所控告的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庭法官逯艳光多种违法违纪等有关问题,苗法官告诉我和律师,据他们调查,没有发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的逯艳光在办案过程中有犯罪事实,但存在严重违纪,他们已按规定要求北京法院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10月28日晚上,我把相关情况通过电话向王维忠代表作了汇报后,他认为,坚决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指定法院审理此案!他还一针见血地指出:“像这宗案情简单、证据确凿的诽谤罪,法院早该开庭审理,他们为何拖拉了几年?为何让作恶者一直逍遥法外?” 
  随后,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转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4年11月17日,正在武汉开会的我,突然接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刘福军法官的电话:“邓世祥告你和《深圳法制报》的名誉纠纷案早已终审完毕,法院判决你赔偿原告两万元人民币,并在有关报刊上刊登道歉启事。不过,你如果不服法院判决,可以去那边申诉,但不会我们影响执行。” 
  我被弄得莫名其妙,因为自上诉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从来没有通知开庭,我更没有收到过有关判决书。 
  当晚我从武汉赶回北京,并于第二天上午九时许赶到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同往的还有我的朋友徐灿律师。 
  到了执行庭,我们见到了刘福军法官。戴着深度近视眼镜、高个、满口京腔的刘福军听完我的陈述后,也觉得有些不可思议,在我们的再三要求下,他终于给我看了那份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终审判决书。但他拒绝提供给我,也不让复印。然后,他对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我尽快履行法院的判决,早日拿出两万元钱,特别是要写出向原告的赔礼道歉书。 
  徐灿当即提出,因为此案违法程序太多,先让我去广州那边向法院提出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