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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对在工厂和车间中工作的700万人和在矿井中工作的100万人的安全、健康和工作条件负责;要对在警察管辖下所有人的个人权利负责;要对公共秩序负责;还要对警方的拘留和监狱里存在的阴暗角落负责;总之,在所有的行政官员中,内政大臣与人民大众的生活最息息相关。
赫伯特·格拉斯顿本人作为一位推行改革的大臣,在他能干的政务次官赫伯特·塞缪尔的辅佐下,其政绩值得钦佩。他促使通过了更加宽大的工人补偿法,以及由于实施三项重要的法案罪犯缓刑法、防止犯罪法和少年犯罪法的结果,使在明确区分犯罪与罪犯方面前进了一大步,从而可以采取宽大或惩处的方法,这些一律判刑坐牢更为合适。他还开始探讨限制对犯人实行单独监禁的可行性问题,但他显然不是把这看作当务之急,因为他离任时告诉丘吉尔说:“就监狱而言,给某些人设置一种受折磨的场所,并不是一件坏事情。”
然而恰恰在这个问题上,丘吉尔希望采取行动,他有过当布尔人俘虏的经历,尽管他受到的折磨比罪犯们可能遭到的要轻,但仍使丘吉尔对所有丧失自由的人怀有极大的同情心。他父亲的一个老朋友威尔弗雷德·斯科恩·布伦特,19世纪80年代曾作为一名政治犯在爱尔兰服过徒刑,丘吉尔从他那里得悉,单独监禁是一种极其残忍的拘押形式,因此,立吉尔上任后,立即给布伦特拍了封电报,请他提供一份有关他在狱中经历的备忘录,并提出改革的建议。布伦特写道,他从基尔迈汉姆监狱刑满释放时,怀着一种仇视整个社会的心理。他认为,“比起东方野蛮监狱中那种喧闹性的折磨,这座监狱死一般的寂静,使我精神上备受全面的压抑。其后果也更恶劣。因为在东方监狱中,犯人或许会身带镣铐,但至少允许他们坐在一起晒太阳、互相聊天,这是他们在苦难中可以得到的惟一享受。”布伦特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说,政治犯应与战俘同等看待,“依法被俘获的对手是体面的”。这种观点的出现与当时政治局势密切相关,那时鼓吹妇女投票权的运动已经达到这样一个地步,因违法而犯罪不时有所发生,政治犯人数,特别是女政治犯人数急剧增加。
1910年大选直接后果是,内阁对议会中的主要盟友、爱尔兰民族主义者否会继续支持其政策表示怀疑。丘吉尔认为,政府在几星期内可能会垮台,便他决心要在卸职之前对监狱改革采取行动。事实上,公众舆论也强烈要求对犯人实行更为宽大的政策,这对丘吉尔有所帮助。在这一运动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约翰·高尔斯华绥的流行剧《公正》产生的影响。该剧促使人们特别关切单独监禁的恶行。高尔斯华绥认为,内政部官员反对进行改革,但正如丘吉尔在与他的私人通信中指出的那样,这种说法对主要官员来说是不确切的。监狱管理委员会主任伊夫林·鲁格尔斯—布赖斯爵士,是负责这项工作的主要官员,他已经进行了非常开明的改革,值得加以称赞。诚然,对所有的政治犯实行特殊待遇方面,执行上尚有许多因难,因为与许多非政治犯相比,在某些情况下,政治犯的罪行均较为严重。在鲁格尔斯—布赖斯和别的官员协助下,丘吉尔力排困难,规定出一种特等犯人,凡被捕前行为端正,未曾犯有“欺诈、残暴、猥亵或严重暴力”罪行的犯人,均可列入此类等级。1910年3月,即在他上任后的一个月内,在给下院的报告中,就提出一项对此类犯人实行较好待遇的法规草案。
在以后的几个月中,丘吉尔继续迅速进行其他监狱改革,在鲁格尔斯—布赖斯的协助下,他对实行强制性单独监禁制订出严格的规定。条文规定,除惯犯以外,单独监禁应限于一个月间。高尔斯华绥被请到内政部,听取丘吉尔本人在尚未公开宣布之前宣读的新规定。丘吉尔还提出,应该不定期安排一些由犯人参加的演讲会和音乐会。他还和有关慈善机构有效配合,改进帮助犯人获释的制度。在这项工作中,丘吉尔强烈感到,现行的监禁制度在有效在制止犯罪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因为他发现,在1903年到1905年期间,每四个服过长期徒刑而得释放的犯人中,至少有三个人遭到劳役监禁。7月间,他就这些措施向下院作了说明。
夏末,丘吉尔在他就政策性问题提出的一次措词强硬的备忘录中,向阿斯奎斯概括地指出了他所想到的未来改革的方向:严格执行前任于1907年通过的罪犯缓刑法所规定的期限;对青年犯人尤其要实行“惩戒性缓刑”,而不是关押性缓刑;逐步废除因欠债而判刑的规定;偿还罚款的时间应放得更长一些;实行分类制度,即对每一种主要的犯罪类型实行不同形式的监禁。这些都是富有远见性的改革议题,但却需要通过立法。1910年—1911年期间,在其他政务的重压下,丘吉尔抽不出足够的时间来管这些事。然而,他对这些问题的重要性确信无疑,正如他在下院的报告中所指出的,“公众在对待犯罪和罪犯问题上怀有的心情和脾气,是衡量任何一个国家文明的最为可靠的试金石之一”。
作为一个谨慎的内政大臣,如同他制订改革措施一样,亦需化大量时间对特殊的案件进行审查。当然,最为严重的特殊判断案是那些犯有死罪案件。如果内政大臣不去劝告英王行使君主的特赦之权,这些罪犯就要被处以绞刑,丘吉尔平均大约每两个星期就得作出一次决定,受绞刑犯人是否应予执行。要原则上,他并不像同时代中的少数人那样反对实施绞刑,其惩罪的严酷程度还要更好一些。但他强烈关注的是,对这类人要罪罚相当,因此,他极其认真地阅读卷宗,十分谨慎地将他的各项结论记录于重要的备忘录上。这一职责给他带来了沉重压力,他后来在一次回忆往事时说,“在我所担任的所有职务中,我最不喜欢这项工作。”
丘吉尔还亲自审阅判长期徒刑犯人的卷宗,发现了某些明显轻罪重判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有一项破例地予以公布,这是因为劳合·乔治陪同丘吉尔到达特穆尔进行过一次视察,在发表论战性演说中提到了这桩案件。这是一个“典型”的犯人,在监禁期间作羊倌,放牧一群羊,他因在教堂施舍箱里偷了两先令而被判处3年劳役监禁和10年预防性拘役。这个案子并不像看到的那么简单,因为戴维斯有长期进行夜盗和偷盗的作案履历,为此他已整整坐了38年牢。丘吉尔对他实行缓刑予以释放,并发落他到雷克萨姆附近地区当农民。然而,使下院反对党议员和保守党报纸称快的是,戴维斯不久又因再次破门抢劫他人房舍罪而遭逮捕,进一步判刑收监,刑期再次加长。丘吉尔对判处假定性的惯犯予很长时期的“预防性拘役”的做法表示疑虑,至少是有理由的,正如他所指出的,“对丑恶之事说些圆滑的话,有极大的危害。预防性拘役,从哪一方面讲,都是劳役监禁。”
丘吉尔在内政部任职期间制订的一项重要立法,是1911年的矿山法,该法对在矿井中工作的安全问题作了若干规定。1910年发生两起重大的灾难性事故,从而激起了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强烈关注。在坎伯兰的怀特黑文,有132名矿工致死,在兰开夏郡博顿的普雷斯顿煤矿,不下320名矿工死亡,这是直到那个时候为止英国煤矿事故中伤亡最惨重的一次。1906年成立的皇家矿山委员会,于1906年拟了一份报告,为改进现行安全法规提出了若干建议;而1910年由内政部拟订的法案,则从这一年发生的事故中吸取教训,又增补了若干条款,矿山稽查长理查德·雷德梅因负责拟订这项议案的技术细则。他发现丘吉尔是这一法案的“策动者”,因而对这位上司产生的敬意,这种钦佩之情超过了由此而引起的任何其他的强烈感情。雷德梅因后来写道:“他也鞭策自己,他是一个工作起来精力充沛的人,而且对问题理解之快令人惊叹不已。”这些对于一位大臣来说,都是重要的品质,这位大臣必须确保能恰当地草拟一项篇幅很长而且十分复杂的议案,而且提交并又能充分保证这项议案在议会这架机器运转的各个阶段都能顺利通过。应该加以说明的是,马斯特曼在委员会审议时为维护这项议案作了大量工作,只是在丘吉尔离开内政部之后,议案才得以最后通过。
矿山法对矿井的经理、工头和检查人员的培训和任用都作了详细规定,法案对下述几方面建立了严格的规定:矿井的通风、电气与炸药的使用,拖运及其机械系统。为了确保这一法规的实行,大大加强了检查人员的职权,并强行规定必须建立救护和抢救设施。井下工作的雇员最小年龄由13岁改为14岁。最后,则又大大扩充了内政大臣为改善安全法规而发布各项规定的权力。上述所有这一切,为国家干预建立起一个模式,这一模式为20世纪的大量立法所反复采用,尽管丘吉尔对这种做法并不总是予以大力支持,如同他在制订这项立法时所做的那样。拉姆齐·麦克唐纳在1912年举行的工党代表大会上所作的正式工作报告中,把这项立法称之为“我们采矿界的福音”。查尔斯·芬维克,在矿工出身的下院议员中是一位老前辈,他说“全国上下以极满意的心情为之欢呼”。
丘吉尔还提出了一项商店法案,其目的在于限定商店营业员的工作时间。1910年时,格莱斯顿就提出了一项与此类似的议案,但由于议会解散而未能进行审议。丘吉尔的目标是把每周工作时间,除用餐时间外,限制在60个小时;此外还要保证有足够的进餐时间,以及店员每周有半天的固定工休。然而,这项议案遭到了小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