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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出于冲动的这种规定,就是被感觉为渴望的那种东西。因而渴望绝对不是去产生质料,而是去改变质料。
18.渴望的感觉当初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上述冲动没有对自我的规定进行反思,这是不言而喻的。这种反思当初之所以不可能,是因为冲动没有受限制,具体地说,是因为那只显现于渴望之中的、指向着规定的冲动,没有受到限制。
但是,自我的一切限制,都只是被感觉到的限制。这里要问:从事规定活动的冲动,既然是通过某种感觉才被感觉到是受了限制的,那么,这种感觉是一种什么样的感觉呢?
19.一切规定作用都来于理想性活动。那么,假如所需要的感觉可能有的话,那就不会不有一个客体因这种理想性活动而被规定起来,而且这种从事规定的行动就不会不与感觉发生关系。
——于是,出现了这样的问题:
1.理想性活动怎么会成为这种规定作用的可能性和现实性的?
2.这种规定作用怎么能与感觉发生关系的?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是:早在前面我们就已经通过那只要能起作用就一定经常起作用的冲动给理想性活动作了规定。按照这个规定,首先限制的根据必定是通过理想性活动被设定为完全由其自己规定了的客体。但正因为这样,这个客体并不进入意识,也不可能进入意识。这样一来,一种在自我之中的冲动,根据对它的单纯规定,就被描述出来了。由于冲动的原故,理想性活动必定至少首先作出努力以争取对设定起来的客体进行规定。
——我们不能说自我是怎么因冲动而去规定客体的,但我们至少知道,按照这个植根于自我的最内在本质中的冲动,自我是规定者,是规定的单纯的和无条件的活动者。那么,这种规定冲动——我们撇开已经知道的渴望感觉不谈,因为仅仅渴望感觉的存在就对我们的问题有决定性影响——我再说一遍,这种规定冲动能不能按照其纯粹先验的根据而具有因果性,而得到满足呢?根据规定冲动的限制,才有渴望的可能性,根据渴望的可能性,才有感觉的可能性,根据感觉,才有生命,意识,以及一般精神存在。因此,只要自我的确是自我,规定冲动就不具有因果性。但是,其所以不具有因果性的根据,正如前面讨论一般冲动时所指明的那样,却不能存在于规定的冲动自身之中,因为假如这个根据就在其自身之中,则规定的冲动就不是冲动了。因此,其根据是存在于非我的一种规定自己本身的反冲动中,存在于非我的一种与自我及其冲动完全无关的作用或冲动中。而这种作用走的是自己的道路,遵循的是它自己的规律,正如自我的冲动遵循它自己的规律那样。
因此,如果一个客体及其种种规定是自在的,也就是说,是由本性的固有的内在作用产生出来的(对于一个客体来说,这是我们假设的,但对于自我来说,我们将马上证明这是现实的)。如果自我的理想性(从事直观的)活动是象我们证明了的那样被冲动驱逐出去的话,那么,自我就将要并且必定规定着客体。自我在这种规定中受冲动的引导,力图按照冲动来规定客体。但是,它同时又处于非我的干预之下,被事物的实际性质所限制,以至在或高或低的程度上不能〔完全〕按照冲动来规定客体。
由于冲动具有这样的局限性,自我就受到限制。于是正如任何努力受到限制的那样,就出现了一种感觉。在这里,这是一种自我受限制的感觉。自我不是感觉受了质料的限制,而是受了质料的性质的限制。这样一来,第二个问题也就同时解答了。这个问题是:规定的局限性怎么会与感觉发生关系。
20.让我们现在对刚才说的进行更深入的讨论,提出更确切的证明。
a.象上面指出的那样,自我是通过绝对自发性规定着自己本身的。这种规定活动就是我们当前正讨论的冲动所涉及的那种活动。它是被冲动驱使着向外面去的。如果我们想彻底认识由冲动所驱使的活动的规定〔作用〕,那么,我们就必须首先彻底认识活动自身。
b.在行动里,活动只不过是反思作用。它是按照自我的本来面目规定自我的,并不改变自我的什么东西。所以人们完全可以说,当初它是一种单纯的造型作用。它那里没有的东西,冲动既不能也不该给它添加进去。因此,冲动仅只驱使它将现成存在的东西加工制造出形象来,如果确有某种东西现成存在在那里的话。它只被冲动驱使去直观事物,但决不通过实际作用去改变事物。一种规定只应该在自我中被产生出来,就象它是在非我中的那样。
c.但是,就一种意义来说,那对自己本身进行反思的自我必定曾在自身中具有反思的尺度。这就是说,自我所涉及的曾是这样的东西,这东西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自我曾设定这东西为自我。只要我们仅仅把这种东西视为能反思的,那么这种东西之所以曾经现成存在在那里,就不取决于自我。然而自我为什么不曾对较少的东西反思呢?为什么单单反思被规定者或规定者呢?它又为什么不曾对更多的东西进行反思呢?为什么不曾扩展它的反思对象的范围呢?其所以如此的根据,曾不能不在自我之内。这是因为,当初发生反思完全是出于绝对的自发性。这样一来,那隶属于每一反思的东西就曾不能不只在自己本身中有它自己的界限。——当初情况之所以这样,也可以通过另外一种考察显示出来。自我应该已被规定,那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的东西,曾经被设定为自我。反思者曾在其自己本身中有这种尺度,并把这尺度带到反思中去。因为,既然它是通过绝对自发性进行反思的,它本身就是那同时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的东西。
是不是反思者也有为非我的规定所适用的这样一种内在的规律呢?如果有的话,那它是一种什么样的规律呢?这个问题是很容易根据前面已经列举的理由来解答的。
冲动所涉及的是进行反思的自我,如果进行反思的自我存在的话。冲动既不给自我增添什么也不从自我那里取走什么,冲动的内在规定的规律始终是同一个东西。凡是应该成为自我的反思作用的对象的和凡是应该成为自我的(理想性)规定作用的对象的一切东西,都必定(实际上)“同时既是规定者又是被规定者”。那要加以规定的非我,也是这样。因此,主观的规定规律就是某种这样的东西,它同时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或者说,它是通过自己本身被规定的。而且,规定的冲动所追求的就是发现这样的东西,规定的冲动只能在这个条件下得到满足。——规定的冲动所要求的规定性,所要求的充分完整性,仅仅以此为标志。某种东西,只要它是被规定者而不同时也是规定者,那它就是一个结果。而这种被引起来的结果,作为某种外来的东西,被排除于事物之外,为反思引进的界限所隔离,并由某种其他的东西加以说明。某种东西,只要它是规定者而不同时又是被规定者,那它就是一个原因,而规定作用被联系到某种别的东西上,并由此而被排除于反思给事物所设定的领域之外。只有事物与自己本身发生相互作用的时候,事物才是一个事物,才是那同一个事物。这个标志原是自我的标志,规定的冲动把它从自我那里取来转嫁到事物身上。而这一点非常重要,值得注意。
(我们用最普通的事例就可以说明之。为什么甜或苦,红和黄如此等等,都是一种不能再进一步分解的单一的感觉呢?——或者说,为什么它们一般说来都是一种自身独立的感觉,而不仅仅是别的感觉的一个组成部分呢?其所以如此的理由根据,显然必定存在于那意识到它们各是一个单一感觉的自我之中。因此,在自我里必定先验地就有一个划分界限的一般规律。)d.规定的规律虽然一样,自我与非我的差别却始终存在。如果被反思的是自我,则反思者与被反思者也是同一个东西,既是被规定的又是能规定的。如果被反思的是非我,则反思者与被反思者就是相对立的,因为不言而喻,反思者永远是自我。
e.现在同时就提出了很严格的证明。证明规定的冲动并不涉及对实在的改变作用,而只涉及对理想的规定作用,即对自我的规定作用,造型的作用。凡是可以是规定的冲动的客体的东西,必定实际上完全是由自己本身所规定的,而且在这里根本就没有自我的实在活动的存在余地,毋宁自我的实在活动会与冲动的规定发生明显的矛盾。因为如果自我实际上有所改变,那么,应该出现的东西还没有出现。
21.现在还有这样一个问题:可规定的东西是如何并以什么方式被给予自我的。通过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我们就将更进一步深入到这里要去剖析的这种行动体系的联系中去。
自我反思它自身,把自身反思为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并且恰恰由于自己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它给自己划定了界限,作了限制。但是,没有一个限制者,就没有限制可言。这个限制者,即自我的对立者,不能象它在理论上被假设的那样由理想活动产生出来,而必须是给予自我的,必须就在自我之中。可是,在自我之中的东西,当然只能是前面提过的在这种反思中被排除了的那种东西。——只有自我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自我才设定自己为自我。但自我只在理想的意义上才既是被规定者又是规定者。至于自我趋向实在活动的那种努力,则是受限制的,正因为是受限制的,它才得到设定,才被设定为一种内在的、封闭的、规定自己本身的力量(即它同时是被规定的和规定的),或者,因为这种力量没有外表,就被设定为积极的质料。这种质料得到反思,因此,它通过设定对立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