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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知识学的基础-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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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从第二个概念出发,或者反过来,那么,你们就是稀里糊涂的了。也就是说,就普通意义来说,如果无法以某种方式规定下来,那么,人们应该对哪一种全体进行反省呢?是对绝对地设定的和有规定的全体,还是对通过这种被排除了的全部而产生的可规定的全体,还是对两种全体都进行反省呢?)交替的形式规定着交替的实质,意思是,相互排除乃是这样的东西:它在上述意义下规定着全部,换句话说,它指明两个可能的全部中哪一个是绝对全部,应该从哪一个出发。

  把对方排除全部之外的那一方,由于它进行了排除,它就是全部;反之亦然。除此以外根本没有全部的规定根据。——如果B被绝对地设定的A所排除,那么,正是由于这一点A就是全部。如果对B进行反省,而不把B当成全部,那么,正是由于这一点本来无规定的A+B就是可规定的全部。有规定的是全部,还是可规定的是全部,这取决于人们怎么看这个问题。——诚然,这个结果好象没有说出什么新东西,说出的只不过是在综合之前我们预先就知道的东西,但是,先前我们毕竟曾抱有能找出某种规定根据的希望。而现在通过这个结果,这种希望就完全打消了。结果的含义是消极的,它告诉我们除了通过关系之外,根本不可能有什么规定根据。

  (就上述的例子来说,人们可以从无条件地设定的铁的概念出发,这样,固定在原位置上不动,对铁来说就是它的本质,或者人们从铁的可规定的概念出发,则这种固定不动性对铁来说就是偶然性的。两种看法都对,全看人们怎么去做,而且在这方面绝对不能有什么起规定作用的规则。区别只是相对的。)交替的实质规定着交替的形式,意思是,全部的可规定性,在已经说明的意义上,即在它由于规定某种别的东西而因之是被设定的意义上(换言之,规定实际上是可能的,而且存在着据以进行规定的某个X,但我们在这里不是在寻找这个X),规定着相互排除。两种全部之一,或者有规定的全部,或者可规定的全部,当其中一个是绝对的全部时,那另外一个全部就不是绝对全部了。因此,就有一种绝对被排除的东西,而这种东西是通过上述全部而被排除的。举例说,如果有规定的全部是绝对的全部,则因此而被排除的东西就是绝对被排除的东西。——因此可以说——这就是现在的综合的结果——全部有它的一个绝对的根据,这种区别不完全是相对的。

  (就上面的例子来说——究竟人们是从有规定的铁的概念出发,还是从可规定的铁的概念出发,究竟人们把在原位置上固定不动当成铁的一种本质性的东西,还是把它当成某种偶然性的东西,这并不是毫不相干的问题。假定出于某种理由必须从有规定的铁的概念出发,那么,只有运动才是一种绝对偶然的东西,而固定不动就不是了。)交替的形式与实质两者任何一方都不规定对方,而应当是两者彼此互相规定,意思是,(直接了当地说)全部的规定的绝对根据与相对根据应当是同一个东西;关系应当是绝对的,而绝对的东西应当只是关系,不是任何别的什么。

  让我们尽力把这个极其重要的结论表述得更清楚些。——由于有了全部的规定,要去排除的东西同时也就被规定了,或者反过来说,由于有了要去排除的东西的规定,全部同时也就被规定了。这就是一种关系,对于这种关系是没有什么好疑问的。问题是:应当采取和确定两个可能的规定方式中的哪一个呢?在第一个交替端项里,答案是:不应确定两者中的任何一个。这里根本没有确定的规则,只不过是如果采取了其中的一个,就因此而不能采取另一个,反之亦然。但是人们应当采取两者中的哪一个的问题,是无从确定的。在第二个交替端项里答案是:可以采取两者中的一个,而且这方面必定有一个规则。但是,这条规则到底是何种规则,自然不得不悬而不决,因为要加以排除的东西的规定,据说是可规定性,而不是规定。

  两个命题通过现在这个命题被统一起来。因此,由于现在这个命题而可以主张:规则确实是有的,但不是建立两个规定程序中的某一个的规则,而是建立作为彼此互相规定的两个规定程序的规则。——在至今被当作全部看待的各种全部中没有任何一种全部是我们所寻求的那种全部,而毋宁是只有彼此互相规定的两种全部才构成这种全部。因此,可以说这里所谈的是两种——一种通过关系的,一种绝对的——规定程序之间的关系。而且通过这种关系,我们所寻求的那种全部才彼此建立起来。这种绝对的全部不应当是A,也不应当是A+B,而应当是由A+B所规定的A。可规定的东西应当被有规定的东西规定,有规定的东西应当被可规定的东西规定。由此产生的统一体才是我们所寻求的那种全部。——非常清楚,这一定就是我们的综合的结果。然而通过这个结果究竟说明了什么,实在是更难理解的了。

  有规定的东西与可规定的东西应当彼此互相规定着,显然是说,要去加以规定的那个东西,它的规定恰恰就是这么一点:它是一个可规定的东西。它是一个可规定的东西,而此外什么也不是。这一点就是它的全部本质之所在。——现在,这个可规定性是一种有规定的限量,它有它的界限,超出这个界限之外就不再发生任何规定,而在这个界限之内存在着一切可规定性的可能性。

  现在,我们把这个结果应用到我们的事例上来,而一切情况就将立即清楚了。——自我设定自身。在自身中存在着绝对地设定起来的自我的实在性。这个实在性的领域是穷尽了的,因而包含着绝对地设定的自我的实在性的绝对全部。自我设定一个客体。这个客体的设定必然被排除于自我的自我设定的领域之外,可是这个客观的设定却应当被赋予自我,因此,我们就得到了(至今仍然是无限的)自我的行动的全部领域A+B。——根据现在的综合,A和B两个领域应当彼此互相规定:A提供它所有的绝对界限,A+B提供它所有的内容。现在,自我是一个客体,而不是主体,或者自我是主体,而不是客体,——如果按照这条规则设定自身为正在进行设定的话。这样一来,两个领域就重叠在一起,开始共同充填一个唯一的有限领域。在这种情况下,自我的规定就在于它的可规定性,在于可以由主体和客体来加以规定的可规定性。

  有规定的可规定性就是我们曾经寻找的那个全部,这样一个全部我们称之为一个实体。——如果实体不是首先从绝对地被设定起来的东西那里,不是从仅仅设定自身的那个自我那里推演出来的,换言之,如果不是有某种东西(在这里就是指一个设定起来的非我,或一个客体)从自我那里被排除出来,那么,作为这样一种实体的实体就是不可能的,——但是,实体既然本身只不过应当是单纯的可规定性,却毕竟又应当是一个有规定的、固定的、确定了的可规定性,那么,如果它不曾重新由无条件被设定的东西即自身设定所规定的话,那么它仍然还没有受到规定,它就不是实体(不是无所不包的东西)。自我由于自己排除了非我而设定自身为正在设定自身的,或者说,它由于自己排除了自身而设定自身为正在设定非我的。——设定自身在这里出现了两次,但意义非常不同。前一次所指的是一种无条件的设定,后一次所指的是一种有条件的,因为排除了非我而产生的可规定的设定。

  (如果说,固定在原处是自在的铁的规定,那么,位置的变动就因此而被排除了。在这种意义上,铁就不是实体,因为它不是可规定的。但是,现在位置的变动应该归属于铁。要做到这一点,依靠把固定不动完全扬弃掉是不可能的,因为扬弃了固定不动,就象铁当初被设定的那样,它本身也就随之被扬弃了。位置的变动因而也就归属不到铁身上了,而这是与所要求的互相矛盾的。于是,固定不动只能部分地被扬弃,而且位置变动就受到固定不动的规定和限制,就是说,位置变动只发生在一定条件(比如有磁的情况下)的领域里,而不发生在这个领域之外。在这个领域之外发生的还是固定不动。——固定不动在这里是在两个非常不同的意义上出现的,一次无条件地出现,另一次以有磁存在为条件而出现,这种情况谁都看得出来。)让我们在应用上述原理方面继续前进。由于A+B是受A规定的,B本身也就有规定了,因为B属于从今以后有规定的可规定的东西的范围。A本身现在就象刚才表示的那样是一个可规定的东西。现在,既然B本身是有规定的,那么通过B,A+B也就可以被规定,而且既然应当发生一种绝对关系,既然这种关系应当充满我们所寻求的那个全部,那么,它必定由此而受到规定。因此,如果A+B是被设定了的,而且在这个意义上A是被设定于可规定的领域之内的,A+B就重新被B规定着。

  如果我们把这个命题应用到原来的事例上,其含义立刻就清楚了。——自我应当从自身中排除某物:这是至今被认为是我们所探讨的整个交替的第一环节的那个行动。我们继续推演——因为我现在是在根据的范围内,所以我有权继续推演——如果自我从自身中排除那个某物,则那个某物必定早在排除之前,就是说,与排除独立无关地在自我中设定起来的,因此可以说它是无条件地设定起来的,因为我们提不出更高的根据。如果我们从这点出发,则自我的排除就不是在无条件地设定的东西中(如果它是无条件地设定起来的话)的某种被设定了的东西,而且必定被排除于这个无条件地设定起来的东西的领域之外。并且自我的排除对于无条件地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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