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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主义-第3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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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这些空泛的称谓,人本主义立即就加以改进和阐明。我们是和我们与之发生任何关系的任何事物在某种方式上相符合。假定它是一物,我们也许就产生出它的一个确切的摹本,也许只感觉到它是某处存在的一物。假定它是一个要求,我们也许一点也不了解它,只是感到它的一种压力而就服从了它。假定它是一个命题,我们也许因不反对它,让它通过,而就同意了它。假定它是二物之间的一个关系,我们也许因作用于其中的一物,而就证明了另一物在何处。假定它是一个我们所达不到的某物,我们也许用一个假设的事物来予以替代,而这假设事物,因为具有同样的效果,也就替我们得出了真实的结果。一般地说,我们对事物也许只是加上我们的思想;如果这事物容受这个增加,而且整个的形势因此而很好地得到延长,得到丰富,这思想就算是真的。    
  至于我们所与符合的那些存在究竟在哪里,虽然它们可能在目前的思想之内,也可能在目前的思想之外,人本主义认为决不能说它们就超越我们的有限经验。从实用主义来说,所谓它们是“实在”,只是说,我们必须服从它们、考虑它们,不管我们愿与不愿;但是对我们本身经验以外的一切经验,都永远是必须这样的。我们的目前经验所必须与之充分符合的整个实在,可能就和这目前经验相连续。这样的实在——作为目前经验以外的一切旁的经验来解释的实在——既可能是过去遗留下来的经验,也可能是未来将遇到的经验。不论是哪一种情况,它的“确定的存在”,对我们来说,只是我们的判断行为所给以配上的一些形容词而已,它们基本上都是人的产物。    
  所谓我们的思想并不创造这实在,依照实用主义的解释,只是说,假定我们的基个思想不存在时,这个实在还是以某种形式存在,虽然也许少了些我们的思想所赋予的某种东西。所谓实在是“独立的”,只是说,在每一个经验中都存在某种不受我们随意控制的东西。假定它是一个可感觉的经验,它会强制我们的注意;假定它是一个顺序,我们就不可能加以颠倒;假定我们对比两个名词,我们只可能达到一个结果。在我们的经验本身之内,都有一种强制人的力量、逼迫人的力量;对于它们,一般来说,我们是无能为力的。我们只能听它们驱使,驱使的方向就是我们信念的归宿。至于经验的这种趋势本身,归根结蒂是由某种独立于一切经验的存在所控制的说法,也许是真的,也许不是真的。使人的思想不断前进的,也许有一个超经验的“物自体”,或一个“绝对者”永远在人的思想所创造的不断确定的背后;也许没有,都说不定。但人本主义认为,无论如何,在我们的经验本身内部,某些“确定的存在”是表现得与旁的存在脱离而独立的;某些问题,如真地问这些问题的话,是只能以一种方式来解答的;某些存在,如真地假定这些存在的话,是必须认为在假定它们之前就已经存在的;某些关系,如真地有这些关系的话,是一定和它们的名词存在得一样久长的。    
  所以,按人本主义的观念,真理只是指经验中较不固定之部(宾辞)和旁的较固定之部(主辞)的关系。我们寻求真理,根本不用从经验与任何超经验事物的关系中去寻求。我们尽可“留在家里”,因为作为经验者,我们的行为是在各个方面被圈住了的。我们既受到我们客体的推动,也受到我们客体的抗阻。这一和任性或放肆相对的真理观念是必然会从每一个人生的内部独自生长起来的。    
  所有这一切都至为明显,而居然有人向人本主义作者一致进攻,真“令我厌烦”。譬如在我谈“杜威的研究”的一次哲学会上就有人提出:“一个杜威派怎么能区别真诚与欺骗?”罗伊斯教授反对说,“仅仅的①一个实用主义者怎么会感到认真思维的义务?”布拉德莱说,一个实用主义者,如果真地了解他自己的主义的话,“一定把任何一个观念,不管怎样荒谬,当作是真理,只要有人硬说它是真理。”泰勒教授则把实用主义形容为“随便可相信任何事物而叫它为真理。”    
  ①如果所谓“仅仅的”,象看来那样,是指否认实用主义者的思想会有任何具体内容的话,我不知道有哪一个算是“仅仅的”实用主义者。    
  对于人们实际思维的情况采取这样肤浅的看法,真使我诧异之至,不可理解。这些批评者好象认为,我们这种“无舵之筏”的经验,如果听其行驶,一定将随意飘流,无所底止。即使说给筏装上了指针,他们好象也觉得无的可指。他们坚持认为,除非我们不想到达彼岸,否则在“单纯的”航行之外,必须还有一来自经验以外的、绝对的航行命令;必须还有一独立的、不受我们支配的航行图才行。但我要问,即使说有了我们所应该遵循的那种绝对的航行命令(也就是先存的真理标准),我们真地去遵循这命令的唯一保证,不还是靠我们“人的因素”吗?如果在我们的经验内部没有一个可把握的合作的因素,这所谓应该遵循,不还是有等于无,空言欺人吗?事实上,即使对绝对标准最虔诚的信仰者,也必然承认人们不一定就能遵循这些标准。尽管这些永恒的禁令,顽固任性还是会存在。尽管有多少先验的实在,也不足以防止经验中无穷错误的产生。其足以防止那些顽固、不规则思想的唯一真正的保证,只有是经验本身的四周的压力,它才使我们不犯具体的错误——不管超经验实在的有无。再说,绝对实在论者又怎会知道那绝对实在要他想什么呢?他既不能看到“绝对”,也无法猜测究竟“绝对”对他要求些什么——除非靠人性的线索。实际上,他本身所能接受的唯一的真理,也只能是他的有限经验所自行引导他到达的那个真理。至于那种一想到人们的有限经验没有主宰掌握就觉得害怕,认为只要有一个“绝对”的空名就觉得有保障(仿佛这空名尽管不起作用,总是可以表示某种精神上的安全)的心理,那就等于象有些人听到某种可恨的社会风尚就满脸胀得发红,要“国会明令禁止”,好象仅凭一纸命令就足以济事的那种心理一样。    
  一个真理法则的制裁,完全由经验结构本身所决定。有“绝对”也好,没有“绝对也好”,具体的真理,对我们来说,总是我们各项经验结合起来时最有利的一种想法。    
  然而,我们的反对者就硬是说,你们人本主义者对待真理,总是比较那相信独立实在和严格标准的人来得变通随便。但如果这里所指的后者是指那些自以为知道那绝对标准而公然宣布那标准的人,那末无疑的,人本主义者是比较变通一些,随便一些;如果所指的绝对论者在具体事物中也采用经验主义的研究方法的话(实际上,目前的一些绝对论者正就是这样),那末,人本主义者决不比他们变通随便。考虑假设的态度,肯定地,总比随意主观武断要合理一些。    
  但正因人本主义者有些也许较为变通的气质,反对者就据以为给他定罪的根据。正因他相信真理是从经验中产生,和随时随刻代表我们各个人的最有利的反应,他就好象我一位博学的同事所说的,永远被否定了说服反对者的资格;因为反对者本身的看法,既然也代表他们暂时最有利的反应,不就满足了他们的要求了吗?按此理论,只有那相信真理是在事物之先的,才能对反对者进行说服而不自我矛盾。但我要问,难道对真理主张任何解说,都会自我矛盾吗?难道定义就会使行为矛盾吗?“真理是我想要说的”——假定这就是我的定义,“好吧,我就想这么说,而且我要你也想这么说;我就不断地说它,直至使你接受了为止。”试问,在哪里有什么矛盾?如果可说有任何真理,我这样说法就具有这一点真理。说话的气质是超乎逻辑的东西。固然,某一个绝对论者也许比一个人本主义者要热烈一些;但换一个绝对论者,也未必就这样。拿一个人本主义者来说,如果他秉性足够热情的话,也完全能为了说服改变一个反对者而不惜爬山涉水的。    
  “但你怎能对任何一个你所知道部分地是由你自己创造、而且隔一分钟就会改变的观念,感到任何热情呢?在这样微不足道的条件下,你怎能对你的真理标准,感到任何了不起的热情呢?”    
  这可正是反人本主义者所提的又一个反对理由,表明他们本身对实在情况掌握不够。只要他们能按照实用主义方法,问一下:“真理究竟被认为是什么?真理的存在究竟代表些什么具体的利益?”他们就会见到,真理这名词几乎代表了我们生活中一切可贵事物的全部内容。所谓“真”的事物,就是和一切不安定的、一切实际上令人失望的、一切没有用的、一切虚伪和不可信的、一切不可证实和得不到证实的、一切矛盾和不一致的、一切不自然和不正常的、一切不实在或实际上不关重要的事物相反的事物。这些就是我们所以要投向,而且拼命要投向真理的实用主义的理由——真理就能把我们从这种面貌的世界里拯救出来。无怪乎它的名字要令人真诚向往;更无怪乎对于一切微不足道的暂时快乐的相信,比起对真理的追求,要显得不值一顾了!如果说绝对论者认为人本主义不真而加以拒绝,那是由于他们整个的思想习惯已固定于另一种实在观,因而人本主义世界就好象只是一些狂妄少年的幻想。事实上,以“永恒的天性”的名义说话并使他们拒绝我们的人本主义(他们所理解的人本主义)的,只是他们一整套主观的统觉意识而已。但是我们人本主义者,也何尝不是同样地驳斥一切崇高的、绝对的、不变的、永恒的、理性的、神圣的哲学体系。根据我们对付自然的经验和我们的思想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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