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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仅仅行于某些阶级的特殊习惯法,例如商人习惯法。这些习惯法有时彼此大相径庭,例如那些与英国法律的普遍倾向相对立的习惯法,规定所有的子女平均分享遗产(gavelkind),而更奇特的是,给与最年幼的子女以长子继承权。
二、法庭的多样性。布莱克斯通说道,法律设置了不同的法庭,呈现出惊人的多样化;请看以下的大略分析。
1.首先有英格兰以外建立的法庭,如苏格兰和爱尔兰法庭,它们并非总是从属于英国最高法庭,尽管它们最后都须通往英国贵族法庭,我想。
2.至于英格兰本土,假如我没忘记的话,那么布莱克斯通的分类中计有:
(1)11种根据普通法而存在的法庭,其中4种真正说来,似乎已经废弃不用;
(2)三种裁判管辖区扩及全国,但只用于某些方面的法庭;
(3)10种带有特殊性的法庭。其中之一由地方法庭组成,地方法庭由最高法院的不同法令创设,或根据传统而存在,或是在伦敦,或是在各郡的市镇。这类法庭为数众多,其结构和规则五花八门,作者也无法细述。
因此,若参照布莱克斯通之说,仅仅在英格兰本土,在他进行写作的那个时代,即18世纪下半叶,便存在24种法庭,其中有许多又细分为大量各具特色的法庭。假如撇开自那时期几近消失的几种法庭,剩下的还有18种或20种。
现在,如考察一下这个司法制度,便不难看到它含有各种不完善性。
尽管法庭繁多,却常常缺少离诉讼人很近、花费很少、能就地审判小案件的第一审小法庭,这就使司法阻塞,并且昂贵。同样的案件隶属许多法庭管辖,因此第一审开始就不明不白。几乎所有上诉法庭在某些情况下都进行初审审判,有些时候普通法法庭,另一些时候衡平法法庭,进行初审审判。
上诉法庭花样繁多。唯一中心点为英国贵族上院。行政诉讼与普通诉讼并不分开;这在大多数法国法学家看来是一大畸形。最后,所有这些法庭都要在四部不同的立法中汲取裁决理由,其中一部只是由先例确立,另一部衡平法的确立根据不明,因为其目的最经常的是抵御习惯法或成文法,通过法官强行修正成文法或习惯法中过时或过于苛刻的东西。
英国司法的缺陷确实不少;将英国司法的这架庞大古老的机器同法国司法制度之现代化工厂相比,将英国司法中明显的复杂、不一致与法国司法制度的简单、一致、连贯相比,英国司法的缺陷一定会显得更为突出。然而,自布莱克斯通那个时代以来,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像英国那样彻底达到司法的伟大目的,这就是说,在英国,不管一个人的地位如何,不管他控诉个人或是国王,他都更有把握使世人听到他的控诉,而且在英国所有的法庭都可找到维护他的财产、自由与生命的最好保障。
这并不是说,英国司法制度的缺陷有助于实现我这里所说的司法的伟大目的;这只是证明,在一切司法组织中,都有次要的缺陷,它们对司法的这一目的仅有轻微的危害;在一切司法组织中,还有其他一些主要的缺陷,不仅危害司法的这一目的,而且会将它毁坏,尽管它们带有许多次要的完美性。第一种缺陷最容易被发觉,通常最先惊动民众精神的就是这些。正像人们所说,它们一目了然。另一种缺陷常常更为隐蔽,发现或指出这些缺陷的并不总是法学家或其他操此职业者。
此外请注意,同样的品质可以是次要的或是主要的,依时间和社会政治组织而定。在贵族制时代,在不平等时代,试图在法庭面前减少某些个人特权,为归法院管辖的弱者提供保障,以对付归法院管辖的强者,试图使国家行为居统治地位,这一切,当只涉及两个臣民之间的诉讼时,自然是公允的,并且变为主要的品质,但是,随着社会状况和政治体制转向民主制时,它的重要性便减少了。
如果根据这些原则研究英国司法制度,就会发现,尽管存在所有那些使我们邻邦的司法变得模糊、阻塞、迟缓、昂贵和不便的缺点,但是人们采取了无数预防措施,使强者绝不能以牺牲弱者而得益,使国家绝不能以牺牲个人而得利;人们越是深入这种立法的细节,就越会看到,英国司法制度为每个公民提供了一切自卫武器,这里的各种安排,都是为了给每个人提供最大的保障,以对付不公正、对付法官的卖官鬻爵,在民主时代,这类卖官鬻爵更为平常,尤其危险,它是从法庭对国家力量的屈从中产生的。
基于所有这些观点,英国司法制度尽管现在仍存在大量次要的缺点,我却觉得它胜过法国的司法制度。当然,法国司法制度几乎没沾染英国司法制度的缺陷,但也无法提供同样程度的英国司法制度的主要品质;它为每个公民进行私人间的争辩提供出色的保障,但在个人对付国家的保障上软弱无力;而在法国这样的民主社会中,这是必须永远加强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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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革命并不是因为这种繁荣而发生的;但是那种必然产生大革命的精神,那种积极活跃、不安现状、机智灵敏、锐意革新、雄心勃勃的精神,那种新社会的民主精神,正在开始推动一切事物,在瞬息间颠覆社会之前,它已足以促进社会动摇和发展。
《旧制度与大革命》
托克维尔著 冯棠译
附录一 论三级会议各省,尤其朗格多克
我并不是想在这里详细研究大革命时期尚存在的各个三级会议省的情况。
我只想指出三级会议省的数量,使人们了解在哪些三级会议省地方生活依然活跃,说明它们与国王政府处于何种关系,它们在哪个方面脱离我前面陈述的共同规章,又从何处回到这些规章,最后,通过它们当中的一个例证,使人们管中窥豹,举一反三。
法国大多数省份一直存在三级会议,就是说,每个省均在国王政府之下,如当时人们所说的,由三个等级的人治理,这就是说是由教士、贵族和资产阶级的代表组成的议会治理。
同中世纪其他政治制度一样,这种省政体几乎在欧洲所有文明国家都可以找到,且具有同样的特征,至少在渗透了日耳曼风尚和思想的地方是如此。在德意志的很多邦里,三级会议一直存在到法国大革命时期;有些地方三级会议被废除,那也只是到了17和18世纪期间才消失。两个世纪以来,君主们处处对它们发动战争,时而是暗中的,时而是公开的,但从未间断。他们从来不设法按照时代的发展来改善这体制,只是一有机会,别无他策时,便试图摧毁它或使它变形。
1789年,在法国只有五个幅员较大的省份和几个微不足道的小区还有三级会议。真正说来,只有两个省——布列塔尼和朗格多克还存在省内自由;其它各省,三级会议机构已完全丧失活力,徒有虚名而已。
我要单独论述朗格多克,把它作为特殊考察的对象。
在所有三级会议省中朗格多克面积最大,人口最多;它拥有2000个村社,或像当时人所说,2000个共同体,居民近200万。此外,正如它最大,它也是所有三级会议省中治理得最好、最繁荣的省份。因而我挑选朗格多克是很合适的,它可以说明旧制度下省内自由的情况,以及在省内自由最发达的那些地方,这种自由在何种程度上从属于国王政权。
在朗格多克,三级会议只有经国王特别命令,由国王每年将召开会议通知书个别发给所有三级会议成员,才能举行;
一位讥评时政的人因而说道:“构成三级会议的三个团体,其中之一——教士,系由国王指定,因为国王提名主教职位和有俸圣职,其他两个团体亦然,因为王室有权下令禁止三级会议任何一位成员参加会议,而并不需要将他流放或提交诉讼。只要不通知他开会便足够了。”
三级会议不仅必须按国王指定的日期召开,也须按他的指定日期散会。会议的时间,按御前会议的规定通常为40天。
国王派代表出席会议,他们随时可以参加会议,并负责在会议上陈述政府的意愿。此外,三级会议处于严密监督之下。它们无权做出重大决策,无权决定任何财政措施,除非它们的决议得到御前会议的判决批准;哪怕是一项捐税、一笔贷款、一桩讼案,都得经国王特别批准。三级会议的所有普通规章,甚至有关会议召开事宜,均须得到批准才能生效。它们的收支,用今天的说法叫预算,每年也要受同样的控制。
此外,在朗格多克,中央政权还执行它在其他所有地方得到承认的同样的政治权利;中央政权颁布的法律,它不断制定的普通规章,它采取的一般措施,在朗格多克亦如在各财政区一样适用。同样,中央政权在这里执行政府的一切天然职能;它在这里有同样的警察和同样的官员;它在这里如在各地一样,不时创设大量新官员,朗格多克省必须高价购买这些官职。
像其他省一样,朗格多克也由总督统辖。这位总督在各区都有总督代理,总督代理与共同体首领通信往来,并领导他们。总督像在财政区完全一样,执行政府监护制。远在塞文山脉峡谷的最小的村庄,除非得到来自巴黎的御前会议的判决,无权花费哪怕一文钱。今天被称作行政诉讼的这一部分司法权,在朗格多克亦如在法国各地一样广泛推行,甚至还更甚。总督初审决定所有路政问题;他判决有关道路问题的所有诉讼案件;一般来说,所有涉及政府或被认为与之有关的案件,均由总督宣判。和别处一样,政府也袒护所有官员,免受被其欺压的公民的贸然起诉。
那么,朗格多克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