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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制度与大革命-第4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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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在极其狭窄的范围之内。到18世纪,总共还有51座城市;它们在议会中占有两席,并拥有一个独特的呼声;但实际上,它们再也不能左右普通事务。    
  在内部,它们负债累累:这些债务一部分是由于人们继续按旧时城市鼎盛期的状况征收帝国税,一部分是由于城市治理不善。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治理不善似乎源于一种所有城市共有的神秘疾病,不论它们政体形式如何;贵族政体也好,民主政体也好,都生民怨,怨艾即使各不相同,至少都同样激烈:人们说道,在贵族政体下,政府变成了少数家族的小集团:恩惠、私利左右一切;在民主政体下,阴谋诡计、卖官鬻爵比比皆是。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抱怨政府不够刚直无私。皇帝不得不经常干预城市事务,试图重新确立秩序。城市居民减少,处境悲惨。它们不再是日耳曼文明的中心,艺术离开了这里而在新兴城市中焕发光辉,这些新兴城市是诸侯们的创造,代表着新世界。商业离开了帝国城市;它们昔日的精力和强烈的爱国热忱消失了;大致说来,唯有汉堡依旧是财富和知识的一大中心,但这是出于一些特殊的原因。    
  第65页,第11行。弗里德里希二世法典。    
  在弗里德里希二世的各项业绩中,甚至在他的国家内,最不为人知、最不显赫的就是依照他的命令起草并由他的继位者颁布的法典。然而我却不知道还有哪部法典更能说明弗里德里希二世本人以及他的时代,更能充分显示二者之间的相互影响。    
  就人们赋予宪法一词的含义而言,这部法典堪称真正的宪法;它不仅旨在规定公民之间的相互关系,而且还规定了公民与国家间的关系:它既是一部民法典,又是一部刑法典,还是一部宪章。    
  它是基于——或不如说仿佛是基于——若干以极富哲理、极其抽象的形式表述的普遍原则,这些普遍原则在很多方面与1791年宪法中的《人权宣言》所包含的原则相似。    
  法典宣布,国家和居民的幸福是社会的目的所在,是法律的限界;法律不能限制公民自由和权利,除非出于共同一致的目的;国家的每个成员均应根据其地位和财产为公益而工作,个人权利应当服从公益。    
  法典只字未提君王、王室的继承权问题,甚至连有别于国家权利的个人权利也未提及。国家这个名词已成为人们用来特指王权的唯一名词。    
  相反,法典讲到普遍人权:普遍人权建立在谋求自身利益而不损害他人权利的天赋自由之上。一切未被自然法或国家的人为法所禁止的行为都是允许的。每个国家居民有权要求国家保卫其人身和财产,假如国家不进行援助,他有权以武力自卫。    
  在陈述了这些重大原则之后,立法者没有像1791年宪法中那样,从中引出人民主权的信条,引出自由社会中人民政府的组织,而是突然一转,得出另一同样民主、但却没有自由的结果;他认为国王乃国家的唯一代表,并赋予国王以刚刚承认的社会拥有的一切权利。在这部法典中,君王不再是上帝的代表,他只不过是社会的代表、社会的代理人、社会的公平,弗里德里希在其著作中清清楚楚地这样写着;但是唯有君主代表社会,他独自行使一切权力。法典序言中写道,为整个社会谋利——社会的唯一目的——的义务属于国家元首,他被授权为此目标指挥和调整一切单个人的行动。    
  在这位全能的社会代理人的主要义务中,我发现下述几种义务:在国内,维护公共和平与安全,保障每一个人不受暴力侵犯。在国外,他有权缔结和约和战争;唯有他才有权颁布法律,制定普遍的警察规章制度;唯有他拥有权利赦免和撤销刑事诉讼。    
  国内现存的一切联合体、一切公共设施均服务于全民的和平与安全,受君主监督领导。为使国家元首能够履行这些职责,必须使他拥有一定收入和实权,因而国家元首有权根据私人财产,根据他们的人身、职业、商业、产品或消费,制订捐税。公职官员在他们的职权范围内,以国家元首名义发布的命令,应该被遵从执行,同元首本人的命令一样。    
  在这颗完全现代的头颅下,我们现在即将看到一具完全哥特式的躯体;弗里德里希只不过从他身上去掉了可能妨碍他自己的权力运转的东西,而这整个身体即将形成一庞然大物,仿佛是一种创造物向另一种创造物过渡。在这奇怪的造物中,腓特烈表现出对逻辑的轻蔑,同样也表现出对权力的关切,他不愿攻击尚有自卫能力的东西,以免给自己造成无谓的困难。    
  农村居民除了某些地区和某些地方外,尚处于世袭奴役之下,世袭奴役不仅限于与占有一定土地俱来的劳役和服役,而且还扩展到占有者的人身。    
  法典重新认可土地所有者的大部分特权;人们甚至可以说,这些特权是违背法典的:因为法典明文规定,在地方惯例与新立法有分歧的情况下,应以新立法为准。法典庄严宣告,国家不得废除任何这类特权,除非通过赎购和履行司法手续。    
  的确,法典保证废除真正意义上的奴役(Leibeigenschaet),因为它确立人身奴役;但是代之而起的世袭隶属(ErbunterthaBnigkeit),正如人们读法典本文时所断定的那样,仍旧是一种奴役。    
  在这同一法典中,资产者与农民被精心地划分开;在资产阶级和贵族阶级之间,可以辩认出一种中间阶级,它是由非贵族高级官员、教士、专门学校、中学和大学教师组成。    
  这些资产者与其他资产阶级有区别,也不与贵族相混同:相反,和贵族相比,他们处在低下地位。一般来说,他们不能购买骑士地产,也不能在民政部门中获得最高职位。他们也无陛见资格,这就是说,极少数情况外,他们不能去宫廷,家庭成员绝不能随同前往。像在法国一样,随着这个阶级一天天更有教养、影响更大,这种低下的地位便更伤害人心,资产阶级出身的国家官员即使不占据最显赫职位,也已占据了那些最繁重最有作为的职位。对贵族特权的怒火在法国曾大大促进大革命,在德国则酿成了最初对法国大革命的赞赏。法典的首要编纂者固然是个资产者,不过他无疑在遵循其主公的命令。    
  在德国的这部分,欧洲古老政体尚未充分毁灭,所以弗里德里希认为,尽管这个政体激起他的蔑视,要使那些残余消失,尚需时日。一般来说,他只限于剥夺贵族作为团体而集会和治理的权利,而让贵族个人保留其特权;他只对某些权利加以限制,规定其使用。结果呢,这部在法国哲学家的弟子的命令下拟订、在法国大革命爆发之后付诸实施的法典,成为最真实、最新的立法文件,为行将被法国革命从全欧洲废除的封建不平等奠定了法律的基础。    
  法典宣布贵族阶级是国家的主要团体,并明文规定,贵族中有能力者应被优先提名担任所有荣誉职位。唯有贵族才能拥有贵族财产,才能创立代理继承,才能享有贵族财产固有的狩猎和司法权,以及赞助教堂权;唯有贵族才能以所占土地为自己命名。因特别例外而被批准占有贵族财产的资产者,只能在许可的严格范围内,享受占有相同财产所赋予的权利和荣誉。资产者即使成为贵族财产占有者,也不能将贵族财产留给资产者继承人,除非继承人属第一亲等。在没有这类继承人或其他贵族继承人的情况下,死后财产必须拍卖。    
  弗里德里希法典最有特色的部分,是其中附加的有关政治方面的刑法。    
  弗里德里希的继位者弗里德里希-纪尧姆二世不管立法中包括我刚概述的封建专制部分,仍旧认为他叔父的这件作品有革命倾向,因此直到1794年才予以发表,据说他之所以放心是由于他想那些出色的刑法条文可以纠正这部法典所包含的有害原则。确实,人们从来没有,从那以来也没有,见过比这更全面的类似刑法。不仅起义与密谋遭到最严厉处罚,就连对政府法令不尊敬的批评也在严厉镇压之列。严禁购买、散发危险读物:印刷、出版、发行者要对作者的行为负责。舞会、化装舞会和其他娱乐活动被宣布为公开集会,必须得到警方批准,在公共场合聚餐亦然。出版言论自由受严密专横的监督。禁止携带火器。    
  最后,这部一半取自中世纪的法典还包括一些规定,其中央集权制的极端精神与社会主义相接近。例如法典宣布,凡无力维持生活、无权取得领主赈济和公社赈济者,其衣食、雇佣、工资均由国家负责解决:必须保证这些人有力所能及的工作。国家必须成立拯救公民贫困的设施。此外,国家有权取消那些鼓励好吃懒做的基金,亲手把这些设施所拥有的钱散发给穷人。    
  理论上大胆创新,实践上谨小慎微,是弗里德里希二世法典处处可见的特点。它一方面宣布,现代社会一大原则就是人人必须平等纳税;另一方面却允许那些提倡免除捐税的各省法律继续存在。法典规定,臣民与君主之间的争讼须按处理所有其他诉讼的形式和规定进行裁决;而实际上,当此规定违忤国王的利益或感情时,它从未被执行。人们大张旗鼓地炫耀桑苏西堡的风车,却在其他许多场合,不声不响地破坏法律。    
  普鲁士民族似乎对法典的公布毫无察觉,这证明法典虽然外表上革新很多,实际上很少革新,因而要想了解18世纪末德国这部分地区的社会真实状况,研究这部法典才是怪事。    
  当时只有法学家才研究它,今天,不少开明人士也没有读过它。    
  第86页,第19行。    
  18世纪市政方面的一个最突出特征,不是废除一切代议制和一切公众干预,而是市政所遵循的规章制度的极端不稳定,法律朝令夕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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