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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制度与大革命-第40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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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人们在所有其他制度的废墟中寻找它们,并且找到了它们。这些制度以前曾造成那些使人们分化屈服的习惯、情欲和思想;人们将它们复苏,并求助于它们。    
  人们在废墟中抓回中央集权制并将它恢复;在它重新建立的同时,过去限制它的一切障碍并未复苏,因此,从刚刚推翻王权的民族的腹部深处,突然产生出一个比我们列王所执掌的政权更庞大、更完备、更专制的政权。这番事业显得出奇地鲁莽,它的成功世所未闻,因为人们只想正在眼前的事物,而忘了曾经看到的事物。统治者垮台了,但是他的事业中最本质的东西仍然未倒;他的政府死亡了,他的行政机构却继续活着,从那以后人们多少次想打倒专制政府,但都仅仅限于将自由的头颅安放在一个受奴役的躯体上。    
  从大革命开始直至今日,人们多次看到对自由的酷爱时隐时现,再隐再现;这样它将反复多次,永远缺乏经验,处理不当,轻易便会沮丧,被吓倒,被打败,肤浅而易逝。在这同一时期中,对平等的酷爱始终占据着人们的内心深处,它是最先征服人心的;它与我们最珍贵的感情联在一起;前一种激情随着事件的变化,不断改变面貌,缩小、增大、加强、衰弱,而后一种激情却始终如一,永远以执著的、往往盲目的热忱专注于同一个目标,乐于为使它能得到满足的人牺牲一切,乐于为支持和讨好它的政府提供专制制度统治所需要的习惯、思想和法律。    
  法国革命对于那些只愿观察革命本身的人将是一片黑暗,只有在大革命以前的各个时代才能找到照亮大革命的灯火。对旧社会,对它的法律、它的弊病、它的偏见、它的苦难、它的伟大,若无清晰的透视,就绝对不能理解旧社会衰亡以来60年间法国人的所作所为;但是人们若不深入到我们民族的性格中去,这种透视还不足以解决问题。    
  当我考虑这个民族本身时,我发现这次革命比它历史上的任何事件更加惊人。它在行动中如此充满对立,如此爱走极端,不是由原则指导,而是任感情摆布;它总是比人们预料的更坏或更好,时而在人类的一般水准之下,时而又大大超过一般水准;这个民族的主要本性经久不变,以至在两三千年前人们为它勾划的肖像中,就可辩出它现在的模样;同时,它的日常思想和好恶又是那样多变,以至最后变成连自己也料想不到的样子,而且,对它刚做过的事情,它常常像陌生人一样吃惊;当人们放手任其独处时,它最喜欢深居简出,最爱因循守旧,一旦有人硬把它从家中和习惯中拉出来,它就准备走到地角天涯,无所畏惧;它的性情桀骜不驯,有时却适应君主的专横甚至强暴的统治权,而不适应主要公民的正规自由的政府;今天它坚决反对逆来顺受,明天它又俯首贴耳,使那些最长于受人奴役的民族都望尘莫及;只要无人反抗,一根纱线就能牵着它走,一旦什么地方出现反抗的榜样,它就再也无法控制;总是使它的主人上当,主人不是过于怕它,就是怕它不够;它从未自由到决不会被奴役,也从未奴化到再无力量砸碎桎梏;它适宜于做一切事物,但最出色的是战争;它崇尚机遇、力量、成功、光彩和喧闹,胜过真正的光荣;它长于英雄行为,而非德行,长于天才,而非常识,它适于设想庞大的规划,而不适于圆满完成伟大的事业;它是欧洲各民族中最光辉、最危险的民族,天生就最适于变化,时而令人赞美,时而令人仇恨,时而使人怜悯,时而令人恐怖,但绝不会令人无动于衷,请问世界上有过这样一个民族吗?    
  只有它才能造就一场如此突然,如此彻底,如此迅猛,然而又如此充满反复、矛盾和对立的革命。没有我所陈述的那些原因,法国人绝不会进行大革命;但是必须承认,所有这些原因加在一起,也不足以解释法国以外类似的革命。    
  至此,我已抵达这场值得纪念的革命的门槛;这次我并不想走进去:也许不久我能这样做。那时,我将不再研究这场革命的原因,我将考察革命本身,最后,我将大胆评判大革命所产生的社会。           
《旧制度与大革命》 
托克维尔著 冯棠译        
注释    
   第54页,第9行。罗马法在德国的威力。——它取代日耳曼法的方式。    
  中世纪末期,罗马法成为德意志法学家主要的而且几乎是唯一的研究对象;在那个时期,他们当中大多数人甚至不在德国而在意大利各大学受教育。这些法学家虽然不是政治社会的领导者,却担负着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责任,即使他们无法废除日耳曼法,至少也要改变其形态,尽力使之纳入罗马法的范围。他们将罗马法运用到日耳曼制度中一切看起来与查士丁尼立法略微相似的地方;他们由此而在民族立法中引进了新精神、新惯例;民族立法逐渐改造,变得无法辩认,以至到17世纪,人们简直再也认不出来了。它被一种我也无以名之的名为日耳曼的实为罗马的立法所取代。    
  我有理由认为,在法学家的这一工作中,日耳曼旧社会许多阶层的处境大为恶化,尤其是农民的处境;他们当中许多人在此之前,一直保有全部或部分自由,全部或部分财产,这时,却都失去了,这是由于学者们把他们的地位比作史载的罗马奴隶或罗马长期租赁契约中的承租人。    
  民族法逐渐改造,人们百般反对也无济于事,这种现象在符腾堡的历史上十分明显。    
  自1250年符腾堡伯爵领地问世,到1495年符腾堡公国创立,立法完全是土生土长的;它由习惯法、城市或领主法庭所制订的地方法、三级会议所颁的法规构成;唯有教会事务是由一种外来法——教会法解决。    
  自1495年起,立法性质发生变化:罗马法开始渗入:那些在外国学校里研究法学、人们称之为博士的人进入政府,占据了高等法院的领导职务。在整个15世纪初期直到15世纪中期,政治社会都在支持这场反对法学家的斗争,与英国同其发生的斗争相同,但斗争的成果却完全另一样,在1514年蒂宾根议会中,以及在随后历届议会中,封建制度的代表和城市议员提出各种各样的抗议,反对所发生的变化;他们攻击法学家,因为法学家闯入了所有法院,改变了所有习惯法和所有法律的精神或文字。优势最初似乎在他们一方;他们得到政府的许诺,今后在高等法院定要安插从贵族和公爵领地中挑选的有名望有教养的人,而不要安插博士,由政府官员和三级会议代表组成的委员会将起草一个通行全国的规章式法典。白费气力!罗马法不久终于从大部分立法中彻底清除民族法,甚至在允许民族法存在的土地上扎根。    
  外来法战胜了土生法,许多德国历史学家把这种胜利归之于两个原因:1.将人们的精神引向古代语言与文学的运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对民族天才的知识产物的蔑视;2.在整个中世纪一直流行于德意志、表现在这个时代的立法中的思想,即神圣罗马帝国是罗马帝国的继续,罗马帝国的立法是继承神圣罗马帝国的立法。    
  但是这些原因并不足以说明为什么这同一罗马法,在同一时期,同时传遍整个欧洲大陆。我认为,这是由于在同一时期,君主专制政权在各地稳固确立,欧洲的古老自由化为灰烬,而罗马法这种奴役法,最切合君主们的心意。    
  罗马法曾处处使公民社会臻于完善,又到处力求毁坏政治社会,因为罗马法主要是一个非常文明然而非常奴化的民族的作品。国王们热衷于采用它,在他们取得统治权的地方处处确立它。罗马法的解说者们在整个欧洲成为国王的大臣或主要官员。在必要时,法学家们为他们提供法律的支持,以对抗法律。此后他们常常如此办理,当君主破坏了法律,必有一位法学家出来断言这是最合法不过的了,并且引经据典地证明,这种破坏行为是正当的,过错在被压迫者一方。    
  第55页,第24行。从封建君主制向民主君主制过渡。    
  既然所有的君主制在同一时期都变成了专制君主制,那么,政体的这一变化不大可能与在各国在同一时刻的偶然的特殊情况有关。应当认为,这些彼此相似的同期事件,势必来自同时在各地起作用的一种普遍原因。    
  这普遍原因就是一种社会状态向另一种社会状态的转变,从封建不平等向民主平等的转变。贵族已被打垮,人民尚未受到教育,一方太低,另一方不够高,无法约束权力的运动。君主的黄金时代有150年,在此期间,他们的统治既稳定又强盛,而这二者通常是互相排斥的:他们像封建君主制那些世袭首领一样神圣,像民主社会的主宰一样专制。    
  第56页,第16行。德意志自由城市的衰落。——帝国城市(Reichs-staBdte)。    
  根据德国历史家的说法,这些城市最光辉的时期,是14世纪和15世纪。那时,它们是财富、艺术、知识之乡,控制着欧洲商业,成为最强盛的文明中心。尤其在德国北方和南方,它们终于与相邻的贵族形成独立同盟,正如在瑞士,城市曾与农民结成同盟。    
  到16世纪,它们还保持繁荣;但是衰落时期已经到来。    
  三十年战争终于加速了它们的灭亡;几乎没有一座城市在这个时期免于破坏或毁灭。    
  然而威斯特伐里亚条约却积极地提到它们,保持它们的直接国家资格,就是说它们直属皇帝;但是一方面是与之相邻的君主,另一方面是皇帝本人——自三十年战争以来,皇帝的权力只能施行于帝国的那些小诸侯——君主与皇帝每天都把城市主权限制在极其狭窄的范围之内。到18世纪,总共还有51座城市;它们在议会中占有两席,并拥有一个独特的呼声;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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