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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市场与国家-第6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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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即使接受了上述两个先决假定,也会存在着小于无穷大的关于个人之间的权利与所有权的种种分配形式。某种描述现状的特定的分配形式,从某种最基本的意义上来说,是任意给定的。给定任一种这样的分配形式,市场这种分散的机制或交易秩序就会使个体参与者的价值得到增进,而不论这类价值有多大。但是,下列问题仍然是悬而未决的.政治经济学究竟能否为人们之间的权利与所有权的分配提供任何一种规范的指导呢?    
  六 关于制度改革的维克塞尔准则     
  由于抛弃了效用主义者的价值标准,由于接受了个人是价值的源泉这个先决的假定,因此;政治经济学家们就无法对不同的制度结构按照任何非个人的价值准则来排列顺序了。只有当他采取了我们在前头指出过的准效用主义者的步骤,他才能运用某种“有效”的准则。    
  正是在这一点上,由克努特·维克塞尔(Knut  Wicksell)所提出的契约主义者的框架是有助于问题的解决的。②政治经济学家可以唤起他本人的特殊才能去分离出和识别出制度上的变化,在维克塞尔的术语中,这种制度变革是符合帕累托更高级的检验标准的。在个人具有某种既定的权力分配状况之后,政治经济学家可以提出一种假设,在社舍中的所有人都  可以通过他们自己的推算与估价;通过一种提出来的关于制度秩序的变化来改进自己的状况。这个假设可以接着接受检验;如果这种假设是可以制订出方案的,以致于社会中的全体成员都会同意采取这种变革措施,则就通过了检验;从而,上述假设就得到了证实。如果检验的结果失败了,则政治经济学家们就重返他的制图板上,寻求另一种变革社会的方案,或者到最后,他什么也找不到,于是就得出结论;他所发现的方案是帕累托一维克塞尔意义上最佳的方案。③    
  然而在这里必须注意不能从维克塞尔结构所提供的逃脱困境的途径中为契约主义者要求太多的东西。现代社会的政治结构是这样的,即使有人建议对某种制度实行改革,也很少能够通过维克塞尔一致性的检验。事实上,我们也许会说,对于立宪决策规则这一根本的水平来说;维克塞尔检验本身可能不会是维克塞尔有效的。④那么,这会把那些至今不愿采取准效用主义者步骤的政治经济学家置于什么位置?如果他不能在实际上进行维克塞尔检验,又不能观察到结果,则他就会只得到一种概念上的一致观念。批评家已经指出,企图要对那种“人们也许会同意”的变革进行定义,如果检验是可能的,则这种定义的企图会与对个人效用函数中的变量进行定义并赋之符号的企图完全相似。    
  但是;比起正统的福利经济学的准效用主义者的框架来说维克塞尔的契约主义框架要优越些,其原因在于,维克塞尔契约主义框架更加允许把价值增加与分配方式上的变化两者从概念上鲜明地区分开来。当然,对规范经济学来说。维克塞尔的分析方法是交易联系的一种直接延伸。在进行必要的和解时,为了使大家对一种关于制度变化的建议达到普遍的一致,对支付、交易以及许多方面的调整是必不可少的,个体的参加者实际上是在交换构成他们的矢量的要素,而这些矢量刻画了整个交易过程。只要这种和解妥协是可能的,我们就可以假定,最后能促进的变化是可以增进价值的。但是,维克塞尔的过程决定了。以效用作为量纲定义的纯粹的再分配不可能伴随着所有各方的一致通过而出现。而从效用主义者的论述的应用中,是不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的,效用主义的论证过程是规范讨论中出现许多混乱的根源。    
  七 公正与现状     
  因为政治经济学不可能对关于权利与所有权在人们之间的分配的不同状态的规范讨论有所贡献——这种讨论是关于纯粹的分配问题的讨论——因此,我们可以说,政治经济学在社会哲学中的作用是有限的。只要社会哲学是集中于考虑分配问题或社会公正问题,那么,政治经济学又到哪里去发挥用处呢?然而,一旦我们认识到,哲学家们对于“社会公正”的讨论是如此之少,而且这种对社会公正的讨论与任何一种最终选择相距如此之远,我们就会感到,把政治经济学在社会哲学中的地位降到次要的地位,这可能是为时太早了。我们时常听到或看到,社会哲学家们总是过多地隐喻式地假定,他们关于我们栖居于其中的社会世界的理想的公正原则的讨论是适合于现实的。但是,这个假定却存在着两个相关的缺点。首先,没有一个人、一个机构或一个集体会在不同的权力与要求的分配形式之间进行选择。其次,我们是生活在一种历史时间与空间之中,并且是在这种历史时空中相互发生关系的。我们不可能跳出我们的历史而重新开始。    
  我曾经一再指出,每当我们开始讨论体制变化时,我们必须承认,我们是从这里出发,并且,这早定义了空间与时间。伴随着由历史决定的规则以及由这些规则决定的对于交易的限制总是存在着一种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于权力、禀赋与要求的分配关系,而历史决定的规则则决定着权力交易的边界。分配是一种现存的现实。它是现存的,客观存在的,以及能够存在的。除此而外,别无他途。    
  于是,对分配中公正的思考必然会隐含着从现状出发的可能的变化。在这里,前面提出的两个先决假定简直不可能为再分配性的变化提供规范判断。这种带有某种令人震惊的结果(同时会干扰许多人)的基础在于,任何一种使某个人或某个集团所公开表达出或显现出福利受损而使另一个人或另一个集团的福利增大的再分配,只要它不是完全自愿的(如是完全自愿的则就不能被称为再分配了),只有借助于外在的以及与参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个人的价值观无关的价值准则,才能被认为是“合法的”。    
  我应该强调指出,承认在现实中我们不可能对真正意义上的再分配作出评估,即不能按照纯粹个人准则来对再分配作出评价,这绝不能理解为可以为现存的权利与所有权的分配关系进行伦理…道德上的辩护。从任何一个个人的价值准则来看,现存的分配关系也许是比任何别的分配关系都要坏的制度。说不存在自愿的一致的关于变革的看法的可能性,这是指现存的分配关系只是许多不同的个人准则中的一个唯一存在的一点,这一点以外所对应的分配关系都是与此不同的。    
  八 规则、终极状态与契约主义改革     
  如果上面的讨论能为那些认为分配问题从终极意义上讲是包罗万象或根本性的问题的人所懂得,那么.政治经济学的作用,用我们现在的维克塞尔一契约主义范例所作的解释;就不再是如此狭隘了。正如上面所述,“分配”不是由任何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来进行选择的。分配是在不同的独立分散的个人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所依赖的基础规则或体制运转的结果。公共选择,从而改革或变化的潜在目标正是这些规则或体制。不同的规则肯定会导致出不同的分配方式,但这个过程是一种随机过程。    
  正由于公共选择的目标在于这些规则,所以,人们可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契约变化的范围要比可能适用于终极状态比较的那种情况的范围大得多。这就是说,人们容易就规则达成一致,而这些规则转而会允许木同的终极状态的分配方式出现,而不易于就终极状态本身的评价达成一致的看法;或者,换言之,对于规则的意见一致会把关于再分配问题的冲突放到下一个阶段的考虑中去。    
  为什么人们容易就规则的选择或过程的选择达成一致的意见而不易于就终极状态的评价达成一致的看法呢?其原因在于,人们对于在不同的规则下或不同的过程中的各自的地位与状态是事先不能确定的,与人们对在不同的终极状态中的地位的预见度相比,前者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而根据定义,一个人在终极状态中的地位,是具有能见度的。与此相反,一个难永恒的规则的运行过程对于导致什么样的终极状态,这一点是具有随机性的,而每一种终极状态都具有分配的特征。这种随机性必然使个人难以准确识别与预见自己将会在未来的规则下处于什么地位。由于这种天然的不确定性,个人就会根据一种更广义的自身利益去评价不同的规则,而对较能识别的终极状态的选择则会根据更为狭义的自身利益进行,使选择后者的过程简单些。⑤    
  因此,从一种契约主义的观点与着眼于规则的观点来看,人们对于制度安排集合体的一致看法有可能出现;而这些体制在其运行过程中将会包含个人之间的转换;这种转换可以不严格地定义为是再分配。但是。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这种“契约主义的再分配”在类别上是不同于契约后的“政治再分配”的,这种政治再分配是不可能按标准意义加以认可的。不过,请注意,那些包括了契约主义再分配的制度支撑需要规范性的论点,而这种规范性的论据是来自于契约主义或规则制定的对话过程中所出现的一致性的。这种论据不可能也不是来自于任何外在的与超个人的价值标准。    
  九 社会哲学中的政治经济学     
  在任何关于社会哲学的终极问题的非正式的讨论中,政治经济学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当然,它不一定是充足的部分。按照契约主义一立宪主义者范例的概念,政治经济学为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分析提供了一个首尾一致的结构。它使关于市场相互作用的交换模型的分析得到推广并普遍化了,成为一个包括政治与统治在内的一个体制模型。当分析还限于简单的市场交换模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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