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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何应钦、黄绍竑、张群决定按照日方要求,先派军分会参谋徐燕谋(徐祖诒)前往密云接洽停战。同时将日方条件电告蒋介石和汪精卫。汪精卫立即回电称:“弟决同负责,请坚决进行为要。”'汪精卫致何应钦、黄绍竑、黄郛电,1933年5月23日。'
24日,蒋介石回电说:“事已至此,委曲求全,原非得已,中正自当负责。唯停战而形诸文字,总以为不妥。”'蒋介石致何应钦、黄绍竑、黄郛电,1933年5月24日。' 同日,南京国防会议也决定:“与对方商洽停战,以不用文字规定为原则。如万不得已,只可作为军事协定,不涉政治,其条件须经中央核准”。汪精卫将此决定电告何、黄(郛),并说明“此为中央自负责任。”'汪精卫致何应钦、黄郛电,1933年5月24日。'
二、缔结塘沽城下之盟
5月25日,按照日方提出的三步屈辱停战办法,北平军分会高级参谋徐燕谋,前往密云日本关东军第8师司令部请求停战,即所谓“阵前求和”。
日军第8师师长西义一让徐燕谋签订请求停战的所谓《觉书》(即备忘录)。
《觉书》列出5条:
(一)对于徐燕谋的停战申请受诺之。
(二)贵军应撤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以西、以南之线,此后不再越该线,亦不得有挑战之行为。
(三)日军为认识对方诚意,得随时派遣飞机及必要人员,视察中国军之撤退情况,中国应予以保护及便利。
(四)上列各款确立后,由关东军司令与北平军分会代委员长各派全权代表在北宁路某一地点会合,提出正式委任状,经相互承认后订立停战协定。
(五)迄至成文协定成立,以中国军不挑战为限,日本军不向中国军撤退线追击。'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1),台北1981年版,第649~650页。'
对上述条款,徐燕谋仅对第三项提出异议,认为含有侮辱之意。日方只是答应另立“觉书”时,将“派遣人员”改为“用其他方法”了事,显然原意未变。徐燕谋在这份文件上签字后,于当日返回北平。
何应钦、黄郛、黄绍竑根据徐燕谋的报告,决定派参谋本部厅长熊斌,临时以北平军分会总参议衔,为正式谈判代表;同时让黄绍坎赴庐山向蒋介石作报告。5月28日,何应钦、黄郛电告汪精卫说:已派熊斌担任停战协议代表,准备30日在塘沽开始谈判。
29日,汪精卫复电表示支持,并说:“倘因此而招国人之不谅,反对者之乘间抵隙,弟必奋身以当其冲,绝不令两兄为难。”'汪精卫致何应钦、黄郛电,1933年5月29日。' 29日晚,黄绍竑抵庐山,向蒋介石和汪精卫、孙科等人详细说明一切。
3O 日,蒋介石电告何应钦、黄郛:“季宽(黄绍竑)兄昨夜复赶到牯岭,面报兄等之孤诣苦心,众意均已谅解。”'蒋介石致何应钦、黄郛电,1933年5月30日。' 同日,何应钦、黄郛电蒋介石,告以经与日方交换意见的协定内容,蒋当即复电表示“欣慰”,指示何、黄“照常办理,放手进行”。汪精卫亦连发三电致何、黄,表示支持。
5月30日,中、日双方代表到塘沽举行停战谈判。
中方首席代表为参谋本部厅长熊斌,代表有:铁道部政务次长钱宗泽、北平军分会高级参谋徐燕谋、军分会顾问雷寿荣、李择一及华北第一军团参谋处长张熙光;日方首席代表为关东军副参谋长冈村宁次,代表有:关东军参谋喜多诚一、炮兵参谋远藤三郎、步兵参谋藤本铁雄、师参谋河野悦次郎、骑兵参谋冈部英一、公使馆武官永津佐比重。当日16时举行预备会议,双方交换全权证书,约定次日上午举行正式会谈。
31日9时半,停战谈判正式举行。日方首席代表冈村宁次首先提出停战协定草案,并说明这是关东军的最后案,一字不容更改,要求中国代表在一个半小时内(即11时前)作允诺与否的答复。中方首席代表熊斌阅读草案后,提出书面的《中国军代表停战协定意见书》,内容有四点:
(一)为恢复远东和平,改善中、日两国之关系,商讨停战协定,互以至诚相晤,互相谅解,共同排除前途之障碍,冀能达成所共同之目的。
(二)中国军队已退回约定之线,再向后撤以表示中国军之诚意,今后在尽可能之范围内,互相避免中、日双方之冲突。
(三)希望贵国军了解上述事实。为表示诚意起见,尽早恢复战区之原状,以奠定和平之基础。
(四)贵国军基于以上之了解,敝军以后在该区域内,如发现妨碍治安之武装组织,必须由中国军予以处理时,希望贵军勿因此而起误会。'张篷舟:《近五十年的中国与日本》第1卷,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49~150页。'
冈村竟然表示,中方对日方所提停战协定草案,只能回答“诺”与“否”,一切声明必须等待停战协定签字以后再行商议。
双方相持到10时50分,离日方要求的最后时限只有10分钟时,中国代表被迫在一字不容修改的日方提案上签了字。这个丧权辱国的《塘沽停战协定》的全文是:
关东军司令官元帅武藤信义,于昭和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在密云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所派军使,该分会参谋徐燕谋,正式接受停战提议。依此,关东军司令官元帅武藤信义,关于停战协定,委任全权于该军代表关东军副参谋长陆军少将冈村宁次,在塘沽与国民政府军事委员会北平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所委任停战全权华北中国军代表北平分会总参议陆军中将熊斌,缔结左列之停战协定:
一、中国军,即撤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之地区。尔后不越该线而前进,又不行一切挑战扰乱之行为。
二、日本军为确认第一项之实行情形,随时用飞机及其他方法,以行视察,中国方面对之应加保护及与以各种便利。
三、日本军,如确认第一项所示规定,中国军业已遵守时,即不再越该线追击。且自动归还于长城之线。
四、长城线以南,及第一项所示之线以北、以东地域内之治安维持,以中国警察机关任之。右述警察机关不可用刺乾日本感情之武力团体。
五、本协定盖印之后,发生效力,以此为证据,两代表应行记名盖印。
中华民国二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昭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方面代表:北平分会总参议熊斌
日本方面代表:关东军副参谋长冈村宁次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940~941页。'
31日14时,中、日代表继续开会,讨论熊斌上午所提之《意见书》。
冈村表示“断难照办”,喜多表示反对。中方代表费尽口舌,日方始同意增加一个备忘录作为附件,内容是:“万一撤兵地域,有妨碍治安之武力团体发生,而以警察力不能镇压之时,双方协议之后,再行处置。”'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第941页。'
另外,日方向中方口头表示希望四项:
(一)丰宁西南面之骑兵第2师,望即撤去;
(二)平、津附近之40个师,望即调往南方;
(三)白河附近堑壕及其他军事设备,望即撤去;
(四)彻底取缔排日。'《中日塘沽会谈记录》,1933年5月31日,国民党政府外交部档案。'
熊斌口头允诺前三项,第四项允代转达。
当晚,中国代表返北平向何应钦、黄郛报告。
签订《塘沽协定》后,国民党政府急急忙忙出来进行辩解。熊斌发表书面谈话,强调停战协定“完全属于军事范围”,但对双方达成的4项口头协议,特别是“彻底取缔”排日的政治要求,却秘而不宣。汪槽卫于协定签字当天由庐山返回南京,发表谈话称:“河北停战谈判,限于军事,不涉政治”,否认塘沽协定丧失华北许多主权的事实;胡说军事失败是由于现有国力不够,士兵虽能“悲壮惨烈”,但抵不住敌人的飞机、大炮,“失败乃必然”。'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一对日抗战时期》绪编(1),台北1981年版,第656页。'
汪精卫的书面谈话发表后,国民党中央控制的报纸都以此腔调为《塘沽协定》唱赞歌。6月3日,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32次临时会议,通过议案追认《塘沽协定》。6月5日,蒋介石在日记中美化《塘沽协定》说:“协定成立,停战政策得告一段落,人民暂可安息;国际形势,当有进步。对内对外,得此整顿准备之余豫,其足为复兴之基乎!”'〔日〕古屋奎二:《蒋总统秘录》第9册,台北中央日报译印,1977年版,第115页。'
三、国内外舆论抨击《塘沽协定》
《塘沽协定》是继袁世凯承认“二十一条”之后最严重的一次卖国条约。
即使从字面上看,协定通篇充满战胜者对于战败者之气势和口吻,诸如“挑战”、“扰乱”、“施行视察”、“不再追击”等词语,显然都是对中国人民的肆意侮辱,是中华民族所不能容忍的。而就其实际内容来讲,则更具有损害中国主权的险恶用心。
例如:第一条规定,中国军队从此条规定之线撤退后,“不得超过该线前进”,这就等于说中国永远不能越过该线,收复热河和东北三省失地;第二条规定,日本“可用飞机及其他方法视察”中国军队撤退以后的情形,这就可以作为日军今后随意越过该线,进攻华北、发动全面侵华战争的借口;第三条“规定日军回到大致长城线”,这就表明,既承认了日军强占热河的事实,又承认了长城线为伪“满洲国”的国界,并为日军屯驻、出入长城各口埋下了伏笔;第四条规定要在长城以南非武装区内任用亲日警察,这就意味着日本对该区的实际占领,中国不能在非武装区驻军。
凡此种种表明:协定虽然没有承认伪满洲国、划长城为界和涉及政治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