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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切萨雷·贝卡里亚[网罗论坛]寒寒-第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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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的必要纽带,否则,单个利益就会涣散在古时的非社会状态之中。
     还必须注意:别把某种实物的概念,例如一种物理力和一种实在体的概念,与
 “公正”一词联系在一起。“公正”是人们的一种简单的思维方法,它对每个人的
幸福产生着无限的影响。我这里讲的绝不是上帝所宣布的并与未来生活的赏罚有
着直接联系的另一种公正。—贝卡里亚注

三、结论
      由上述原则得出的第一个结论是: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
定刑罚。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而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
法者才拥有这一权威。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
能自命公正地对该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
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
都不得以热忱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
罚。
      第二个结论是: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
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由于
国家可能分成为两方:君主所代表的一方断定出现了对契约的
侵犯,而被告一方则予以否认。所以,需要一个判定事实真
相的第三者。这就是说,需要一个作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
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
      第三个结论是:即使严酷的刑罚的确不是在直接与公共福
利及预防犯罪的宗旨相对抗,而只是徒劳无功而已,在这种
情况下,它也不但违背了开明理性所萌发的善良美德—这种
理性往往支配着幸福的人们,而不是一群陷于怯懦的残忍循
环之中的奴隶—同时,严酷的刑罚也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
的本质。

四、对法律的解释
      第四个结论是: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
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法官们并不是从我们祖先那里接受法律,就像接受一些
只要求后代惜守的家庭传统和遗嘱那样。他们是从现实社会,
或者从它的代表者君主,即社会上一切人现成意志的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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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那里接受法律。他们不是把法律作为古代宣誓所承担的义务
来接受,'注'创那是一种业已失效的宣誓,因为它所约束的意
志已不存在;同时也是一种不公平的宣誓,因为它使人类从社
会状态沦人动物的群居状态。,法律的力量和权威源自它是臣
民向君主公开的或默不的忠诚宣誓,作为约束和控制个人利
益的必要手段。法律真正的和实际的威力其基础在此。,
      那么,谁是法律合法的解释者呢?是社会的代表者君主
呢,还是其职责只在考查一个人是否有违法行为的法官呢?
      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
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
刑罚。一旦法官被迫或自愿做哪怕只是两种三段论推理的话,
就会出现捉摸不定的前景。
       “法律的精神需要探询”,再没有比这更危险的公理了。
采纳这一公理,等于放弃了堤坝,让位给汹涌的歧见。在我
看来,这个道理已被证实。而在凡人看来却似乎是奇谈怪论,
他们往往只感触到眼前的一些小麻烦,却察觉不出在一个国
家已根深蒂固的荒谬原则所产生的致命而深远的结果。
      我们的知识和我们的观念是相互联系的,知识愈是复杂,
观点的差距也愈大。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在不同的时间
里,会从不同的角度看待事物。因而,法律的精神可能会取
决于一个法官的逻辑推理是否良好,对法律的领会如何;取决
于他感情的冲动;取决于被告人的软弱程度;取决于法官与被
侵害者间的关系;取决于一切足以使事物的面目在人们波动的
心中改变的、细微的因素。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命
运经常因法庭的更换而变化。不幸者的生活和自由成了荒谬
推理的牺牲品,或者成了某个法官情绪冲动的牺牲品。因为
法官把从自己头脑中一系列混杂概念中得出的谬误结论奉为
合法的解释。我们还可以看到,相同的罪行在同一法庭上,
由于时间不同而受到不同的惩罚。原因是人们得到的不是持
久稳定的而是飘忽不定的法律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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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
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
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
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询私的源泉。当一部法典业已厘
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惟一的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
否符合成文法律。当既应指导明智公民又应指导无知公民的
权利规范不再是争议的对象,而成为一种既定事物的时候,
臣民们就不再受那种小型的多数人专制的摆布,受难者与压
迫者间的距离越小,这种多数人专制就越残忍;多数人专制比
一人专制更有害,因为,前者只能由后者来纠正,并且一人
专制的残暴程度并非与它的实力成正比,而是同它遇到的阻
力成正比。
      公民们通过这种方式获得自己人身与财产的安全。这种
方式是正当的,因为它是人们结成社会的目的;这种方式是有
用的,因为它能使人们准确地衡量每一罪行所带来的不便。
通过这种方式,人们也将获得一种独立的精神,然而,它已
不表现为摆脱法律和无视最高司法官员。不过,如果有人胆
敢把屈服于他的专断强横的软弱称为美德的话,那么,这种
独立精神对他倒是架鹜不驯的。
      有些人把他们遭受的来自上级的横暴转嫁于下级,并把
这种手段变成了一种权利,上述原则将使他们感到扫兴。如
果说暴政的精神与成文法的精神能够结合在一起的话,那我
真会不寒而栗!
注:
    如果说社会的各个成员都受到社会约束的话,同样,该社会通过一项实质上
是互尽义务的条约,也同各个成员联系在一起。君主和臣民都承受着这种义务,
它平等地约束着最伟大的人和最渺小的人。这种义务仅仅意味着大家共同关心的
是: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公约应得到遵守。
     “义务”是最常在道德学中听到的一种说法。它是一种推理的缩写符号,而
不是一个观念。您在“义务”一词中找不到任何观念。如您进行一下推理,您就
会理解了,并且您也将被理解。—贝卡里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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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五、法律的含混性
      如果说对法律进行解释是一个弊端的话,显然,使人不
得不进行解释的法律含混性本身是另一个弊端。尤其糟糕的
是:法律是用一种人民所不了解的语言写成的,这就使人民处
于对少数法律解释者的依赖地位,而无从掌握自己的自由,
或处置自己的命运。这种语言把一部庄重的公共典籍简直变
成了一本家用私书。
      一了解和掌握神圣法典的人越多,犯罪就越少。因为,
对刑一罚的无知和刑罚的捉摸不定,无疑会帮助欲望强词夺
理。考虑到这在大部分文明开化的欧洲地区已成了根深蒂固
的习惯,我们应当由此联想到什么呢?
      联想到的一点是: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成文的东西,就决不
会具有稳定的管理形式。在稳定的管理形式中,力量来自于
整体,而不是局部的社会;法律只依据普遍意志才能修改,也
不会蜕变成私人利益的杂烩。经验和理性告诉我们:人类传统
的可靠性和确定性,随着逐渐远离其起源而削弱。如果不建
立一座社会契约的坚固石碑,法律怎么能抵抗得住时间和欲
望的必然侵袭呢?
      我们由此看到,印刷术是何等地重要,它使公众而不是
少数人成为神圣法律的保管者;它驱散了阴谋和欺骗的阴暗现
象,这种现象的追随者表面上虽然鄙视文明和科学,但实际
上却为之胆战心惊。因此,我们发现:在欧洲,犯罪的残忍程
度已经降低,我们那些时而成为暴君、时而义变成奴隶的祖
先,曾被这种残忍性折磨得凄苦不堪。
      了解二二百年前历史和现时代历史的人都能看到:从奢侈
和柔弱中如何产生了最温和的美德:人道、慈善以及对人类错
误的容忍心:,他还会看到:那些被曲解为“古朴”和“信义”
的东西造成了怎样的结局:难以容忍的迷信压迫着人道;少数
人的吝音和野心用人类的鲜血涂饰着王位和宫殿;隐蔽的背叛
和公开的残杀;每一个贵族都成了平民的暴君;布道福音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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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的牧师每天都用沽满鲜血的双手抚摸慈善的上帝。而这一切
却并不是目前文明世纪的产物,尽管有人称它为堕落的世纪。

六、关于逮捕
      就社会自身的安全来说,同样违背其宗旨的一个错误是:
允许执行法律的官员任意监禁公民,允许他根据微不足道的
借口剥夺某个私敌的自由,或者无视最明显的犯罪嫌疑,使
他的朋友不受处罚。
      监禁是一种特殊的刑罚,它需要在宣布犯罪之前执行。
但是,这一明显特点并不使它失去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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