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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其戴上的面罩(这种面罩是必需的,但又是脆薄的,它未能
使该事物受到贬斥,反而抬高了其身价);犯通奸罪是那样地便
利,而结论又是那样地含糊,以致立法者只能预防它,却难
以纠正它。“对于任何从本质上讲往往可以不受惩罚的犯罪来
说,刑罚变成了一种刺激。”这是一条普遍的规律。困难这东
西,只要它不是不可克服的或者还不是每个人的精神惰性所
不堪忍受的,那么它就更强烈地激发起想象力,并放大目标,
因为,困难好像同样能阻止那种脱离目标的想人非非,迫使
想象力权衡一切关系,更紧密地追随我们心灵最自然向往的
美好图景,面不去想象我们的心灵所躲避的、痛苦的不样结
局。这就是我们想象力的属性。
同性恋是受法律严厉惩罚的,人们也容易因此而遭受那
种征服无辜的折磨,它的基础是社会性的并受奴役的人所具
有的欲望,而不是独立自由者的需求。这种犯罪主要不是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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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对享乐的厌倦中获得力量,而是从在炽热青春汇聚处①所进
行的教育中获得力量;这种教育为了使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
有用,就使这部分人对自己成为无用的,在那里,有一座任
何交往都不可逾越的堤坝,蓬勃发展的自然活力以对人类毫
无益处的方式消耗着自己,进而提前进人衰老。
①贝卡里亚在这里暗指的是修道院、军营等与正常社会生活隔绝的地方。—译者
注
一个屈服于自己的软弱或者经受不住暴力打击的人,会
陷入一种不可避免的矛盾,溺婴罪同样是这一矛盾的结果。
当人们面临或者蒙受耻辱或者杀死一个还不能感知灾难的生
命这一抉择时,怎么会不选择后者,而选择那条必将使她自
己和她不幸的婴儿遭受痛苦的道路呢?防止这种犯罪的最好
办法就是:用有效的法律保护弱者免于暴政的侵害,暴政总爱
对那些不可能由美德的龙袍加以掩饰的过错吹毛求疵。
我并不希望减少对上述犯罪所应当施加的正当威慑。然
而,当我指出它们的根源时,坚信能从中得出一个普遍的结
论: “只要法律还没有采取在一个国家现有条件下尽量完善的
措施去防范某一犯罪,那么,对该犯罪行为的刑罚,就不能
说是完全正义的(即必要的)。”
注:
异性的吸引力,在很多情况下,就像是宇宙的重心力,因为,这两种力都随
着距离的缩短而减弱。如果说,一个是在改造一切物体运动的话,那么,另一个
则在持续期间改造一切精神运动。只有在下述情况中,、它们才截然不同;重心力
和阻力可以平衡相处,而异性吸引力则往往随着阻力的增长,变得更加强烈和旺
盛。—贝卡里亚注
三十七、一类特殊的犯罪*
*在这里,虽然贝卡里亚没有明确说出所谓的“特殊犯罪”是什么。但从他对此罪
的描述和评论看。这是暗指异端邪说罪。—译者注
读到这里,人们可能会发现我遗漏了这样一类犯罪:它使
欧洲的土地上洒满了人的鲜血;它把活生生的人体投人火中,
用它们架起悲惨的柴堆,在那里,烧焦的骨骼僻啪作响,还
在颤动的内脏受到煎熬,从人类躯体冒出的黑烟中传出嘶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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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成声的哭泣。然而,狂热的民众却把聆听这哭声当作
一种欣赏和乐趣。不过,聪明的人都能看出,地点、年代和
议题都不允许我去探讨这类犯罪的本质。
为什么有的国家要一反许多国家的范例,非得把人的思
想都完全地统一起来呢?为什么有些相互分歧的见解,尽管它
们之间的差异是极细微的、不明显的,而且是人们的能力所
难以顾及的,但是,如果不确立它们中一者的主导地位,它
们就也会干扰公共利益呢?为什么见解的本质竟如此地复杂:
有些见解在酝酿和斗争中日见分晓,正确的保留下来,错误
的则被记忆所淘汰;然而,另一些见解,为了勉强维持它们空
虚的永恒地位,却需要诉诸权威和强力呢?论证这些问题将太
冗长,太离题了。
对思想实行强迫命令,获得的只能是弄虚作假和随之而
来的意志消沉,为什么这种强迫命令尽管看来可恨,却仍然
是必要的呢?理性和比较受我们尊敬的权威要求发扬温和及
友爱的精神,尽管对思想的强迫命令违背这种精神,为什么
它仍然是不可或缺的呢?论证这些也将太冗长了。如果行使强
迫命令的人凭借的是一种公认的权威,那么,这一切就应被
认为是不言而喻的,是符合真正的人类利益的。
我所论述的只是那些由人类本性和社会契约规定的犯
罪,而不是罪孽,对于罪孽的惩罚包括暂时的惩罚,应该由
有限哲学原则以外的其他原则加以制约。
三十八、虚伪的功利观念
立法者所酿成的虚伪的功利观念,是滋生错误和非正义
的土壤。所谓虚伪的功利观念,它首先注重的是个别麻烦,
而把普遍麻烦置于第二位;它不是去诱导感情,而是向它发号
施令,它对逻辑说:为我服务!它为了防范一种臆想的或微不足
道的麻烦,可以牺牲无数现实的利益;它从人们手中夺去火和
水,因为火能造成火灾,水能溺死人;它只会用毁灭的手段一
去防范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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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禁止携带武器的法律实质上就是如此。它们只不过解除
了一些既没有兴趣、又没有决心去犯罪的人的武装。而那些
胆敢触犯人类最神圣的法律和法典中最重要规定的人,怎么
会遵守那些细碎的、纯粹随意制定的法律呢?触犯这些法律是
那样地轻而易举,而且平安无事,而严格地实行这些法律则
会剥夺每个人包括开明立法者都极为珍视的人身自由,并让
无辜者像罪犯一样地忍受屈辱。这些法律使受攻击者的条件
恶化,却为攻击者提供了便利。它们没有使谋杀活动减少,
却使它增加,因为攻击解除武装者比攻击武装者要更保险些。
这不叫预防性法律,而叫害怕犯罪的法律。在制定这些法律
时,人们不是理智地权衡一条普遍法令会产生的利弊关系,
而只凭借对个别事件的纷杂印象。
所谓虚伪的功利观念,是企图把死板的无机物所忍受的
对称和秩序给予一群感知物;它忽视那些持久而有力地影响民
众的现实因素,却重视一些遥远的因素,而如果没有某种非
凡的想象力通过放大去克服对象的遥远性,那么这种遥远因
素的影响就是极为短暂和微弱的。
最后,荒谬的利益观念为名称而牺牲事物,把公共利益
同所有个人的利益分割开来。社会状态与自然状态的一个区
别就是:野蛮人只要满足了自己的利益,就不再去损害他人;
然而,社会性的人有时受一些坏法律的支配,却去做一些损
人不利己的事情。
专制者在受他奴役的人们心中投下恐俱和消沉,但是,
这些东西反过来对他的心灵回敬以更大的骚扰。,这种恐惧越
是孤独,越是带有家庭式的色彩,对于那些利用它为自己谋
取幸福的人就越少危险。然而,这种恐惧越是公开,它袭扰
的人越多,就越容易出现鲁莽者、绝望者或一些善于利用别
人为自己目标服务的果敢者;分担危险的人越多,就越使人们
心甘情愿并充满幻想。不幸者对于自己生存的重视随着苦难
的加深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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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正是由于这个缘放,侵害行为不断制造出新的侵害行为:
恨是一种比爱更持久的感情,因为,恨从行为的持续中获得
了力量,而爱却被行为的持续所削弱。
三十九、关于家庭精神
就连一些最明达的人士都赞成这种有害的并得到认可的
非正义,就连一些最自由的共和国也实行这种非正义,因为
他(它)们一直更倾向于把社会看作是家庭的联合体,而不是人
的联合体。
假定有十万个人或者有两万个五口之家,每个家庭中,
包括一位代表着家庭的家长。如果按家庭进行联合,就意味
着有两万个人和八万个奴隶;如果按人进行联合,就意味着有
十万个公民,而没有一个奴隶。在第一种情况下,有一个共
和国和两万个组成它的小君主国;在第二种情况下,共和国的
精神就不仅洋溢在国家的广场和集会上,同时也吹进了人们
领受大部分幸福或苦难的地方—家庭的墙院内。在第一种情
况下,既然法律和习俗是共和国成员的或者说家长的习惯感
情的结果,因而,君主制的精神渐渐地渗透进共和国之中。
这种精神的影响,将只受每个人对立利益的制约,而不受渴
望自由与平等的感情的约束。
家庭精神是一种拘泥小事的琐碎精神,而共和国的调整
精神,作为基本原则的控制者;则看到这些小事,并把它们聚
合在关系着大部分人幸福的基本类别之中。在家庭共和国里,
只要家长还活着,子女们就始终处于他的权力之下,他们非
得等到家长死后,才能取得依靠法律的地位。在精力最旺盛
的年轻时代,感情很少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