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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切萨雷·贝卡里亚[网罗论坛]寒寒-第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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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形成;为培养这种感情,人们认为还必须借助最高尚的动力
和大量威严的程式。
      在同人类欲望的普遍斗争中,防止一切越轨行为的产生
是不可能的。随着人口的增长,随着个人利益日益交织在一
起,很难按照几何公式将不断增加的越轨行为引向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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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与刑罚 '意' 切萨雷·贝卡里亚

在政治算术中,需要以可能性的计算代替数学中计算的精确
性。浏览一下历史将会发现:越轨行为是随着帝国疆土的扩大
而增长的。由于民族感情被随之削弱,个人能从自己的越轨
行为中捞到好处,增强了犯罪的推动力。因此,加重刑罚也
就变得越来越必需了。
      促使我们追求安乐的力量类似重心力,它仅仅受限于它
所遇到的阻力。这种力量的结果就是各种各样的人类行为的
混合;如果它们互相冲突、互相侵犯,那么我称之为“政治约
束”的刑罚就出来阻止恶果的产生,但它并不消灭冲突的原
因,因为它是人的不可分割的感觉。立法者像一位灵巧的建
筑师,他的责任就在于纠正有害的偏重方向,使形成建筑物
强度的那些方向完全协调一致。
      既然存在着人们联合起来的必要性,既然存在着作为私
人利益相互斗争的必然产物的契约,人们就能找到一个由一
系列越轨行为构成的阶梯,它的最高一级就是那些直接毁灭
社会的行为,最低一级就是对于作为社会成员的个人所可能
犯下的、最轻微的非正义行为。在这两极之间,包括了所有
侵害公共利益的、我们称之为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沿着
这无形的阶梯,从高到低顺序排列。
      如果说,对于无穷无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
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有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
弱的刑罚阶梯。有了这种精确的、普遍的犯罪与刑罚的阶梯,
我们就有了一把衡量自由和暴政程度的潜在的共同标尺,它
显示着各个国家的人道程度和败坏程度。然而,对于明智的
立法者来说,只要标出这一尺度的基本点,不打乱其次序,
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

二十四、衡量犯罪的标尺
      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
社会的危害。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尽管认识这类明了
的真理并不需要借助于象限仪和放大镜,而且它们的深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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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都不超出任何中等智力水平的认识范围,但是,由于环境
惊人地复杂,能够有把握认识这些真理的人,仅仅是各国和
各世纪的少数思想家。
      亚洲式的见解和披着权势外衣的欲望,往往采取无形的
冲击,或者在个别时候通过对人们懦弱的轻信心来施加强暴
的影响,抹杀一些通俗的概念。也许正是这些概念构成了初
生社会的哲学,本世纪的光明似乎就是这些哲学思想的冉现,
然而在接受了严格的检验、痛苦的经历和磨难之后,它们被
进一步发扬光大了。
      有人认为:犯罪时所怀有的意图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
看来他们错了。因为,这种标尺所依据的只是对客观对象的
一时印象和头脑中的事先意念,而这些东西随着思想、欲望
和环境的迅速发展,在大家和每个人身上都各不相同。如果
那样的话,就不仅需要为每个公民制定一部特殊的法典,而
且需要为每次犯罪制定一条新的法律。有时候会出现这样的
情况,最好的意图却对社会造成了最坏的恶果,或者,最坏
的意图却给社会带来了最大的好处。
      有些人在衡量犯罪时,考虑更多的是被害者的地位,而
不是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影响。如果说这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
尺,那么,同谋杀帝王的行为相比,对大自然的失敬行为就
应该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因为自然的至高无上性完全足以
弥补罪行间的差别。
      最后,还有些人认为:罪孽①的轻重程度是衡量犯罪的标
尺。冷静地研究一下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
就将清楚地发现这种看法的荒谬。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
的,只是为了解决欲望的冲突和私利的对立,才产生共同利
益的观念,以作为人类公正的基础。人与上帝之间的关系是
依赖于上夭和造物主的,只有造物主才同时拥有立法者和审
判者的权利,因为惟独它这样做不会造成任何麻烦。如果说
上帝已经为违抗它那无上权威的人规定了永恒的刑罚,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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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胆敢去充当一个取代神明公正的爬虫呢?谁想去为这位不
能从周围接受任何欢乐和痛苦、自我作古、独往独来的存在
物复仇呢?
①罪孽(peccato)是指一种宗教罪恶,它被认为是对上帝旨意的违反。在中世纪,
对犯有严重罪孽的人也按犯罪论处。—译者注

      罪孽的轻重取决于厄测的内心堕落的程度,除了借助启
迪之外,凡胎俗人是不可能了解它的,因而,怎么能以此作
为惩罚犯罪的依据呢?如若这样做,就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当上
帝宽恕的时候,人却予以惩罚;当上帝惩罚的时候,人却宽恕。
如果说人们的侵害行为可能触犯上帝的无上权威的话,那么,
人们的惩罚活动同样可能触犯这一权威。

二十五、犯罪的分类
      有些犯罪直接地毁伤社会或社会的代表;有些犯罪从生
命、财产或名誉上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还有一些犯罪则属于
同公共利益要求每个公民应做和不应做的事情相违背的行
为。
      任何不包含在上述限度之内的行为,都不能被称为是犯
罪,或者以犯罪论处,只有那些能由此得到好处的人才会这
样做。犯罪界限的含混不清,在一些国家造成了一种与法制
相矛盾的道德,造成了一些只顾现时而相互排斥的立法,大
量的法律使最明智的人面临遭受最严厉处罚的危险,恶和善
变成了两个虚无缥渺的名词,连生存本身都捉摸不定,政治
肌体因此而陷人危难的沉沉昏睡。
      每个公民都应当有权做一切不违背法律的事情,除了其
行为本身可能造成的后果外,不用担心会遇到其他麻烦。这
是一条政治信条,它本应得到人民的信任,本应得到廉正地
守护法律的、高尚的司法官员们的宣扬;这是一项神圣的信条,
舍此就不会有一个合理的社会;这是对人的一种正确的补偿,
因为他已经牺牲了每个感知物所共有的、在自己力量范围内
做一切事情的普遍自由。这一信条培养着生机勃勃的自由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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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和开明头脑;它为了使人们变得善良,赋予他们一种无所畏
惧的美德,而不是逆来顺受者所特有的委屈求全的美德。
      谁要是用哲学家的眼光来读一读各国的法典及其编年
史,他就会发现:善良、罪恶、良民、罪犯这些名词随着历史
的沿革所发生的演变,不是以在各国环境中发生的因而总是
符合共同利益的变化为依据,而是以各不相同的立法者不断
煽动的欲望和谬误为依据。他往往还会发现:某一世纪的欲望
就是后来世纪的道德基础。强烈的欲望作为狂热和激情的产
物,当它被使一切物质和精神现象归于平衡的时间所冷却和
消蚀后,逐渐变成了后来的保守,变成了当权者和投机者手
中的工具。
      极其含混的名誉和道德概念就是这样形成的。它们之所
以成为这样,是因为:随着时间的变化,概念本身发生了变化,
事物的名称却保留下来;是因为:河流和山脉不但是某种实体
的界线,而且也常常成为道德地理的界线,因而,这些概念
也根据地理条件而发生变化。

二十六、叛逆罪
      前面提到的第一类犯罪,由于其危害性较大,因而是最
严重的犯罪,这就是所谓的叛逆罪。残暴和愚昧把这些字眼
和一些最明确的观念搞得混乱,只有它们才可能把叛逆的罪
名及其随之而来的最重刑罚强加于那些本质不同的犯罪,以
致使人们像在无数其他情况下一样,成为某个词的牺牲品。
      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然而它
们并非试图直接地毁灭社会。道德行为同物理运动一样,也
有它有限的活动范围。它也同一切自然运动一样,分别受着
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强词夺理的解释往往是一种奴役哲学的
体现,只有它才会把早已为永恒真理采用不可改变的关系加
以区分的对象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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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暴侵
      其次,就是侵犯私人安全的犯罪。一切合理的社会都把
保卫私人安全作为首要的宗旨,所以,对于侵犯每个公民所
获得的安全权利的行为,不能不根据法律处以某种最引人注
目的刑罚。
      在这类犯罪中,一部分是侵犯人身,一部分是损害名誉,
另一部分是侵犯实物。头一部分犯罪,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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