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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多德提出定义遵循的几条规则:1。定义应揭示被定义项的“是什么”;2。定义
不可过宽或过狭;3。定义必须是清晰的,不容许有含混不清的表述;4。定义不应
当是否定的;5。不应当通过对立的东西来下定义,不可以用被定义者本身来下定
义,而且种差对属来说必须是衔接的。在《后分析篇》《形而上学》等著作中也
详细阐述了关于定义的理论。
亚里士多德说:“定义要么是证明的本原,要么是一个不同形式的证明,要
么是证明的结论。”“定义被认为是对事物是什么的解释,很显然,有一类定义
是关于名称的含义的解释,或者是关于同等意义的名词、习惯用语的解释。”
“定义是一种命题,因为算术家把它规定为在量上不可分的单位。”(《后分析
篇》)“定义是揭示事物本质的短语。”
(《论题篇》)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定义是反映
事物本质属性并用一个语词或短语表述出来的逻辑形式;一是定义与证明有密切
关系,证明是定义赖以达到的工具,定义是证明的要素之一,是证明的前提。但
定义与证明也有区别:“定义揭示‘是什么’,但是证明却证实一个属性属于或
不属于某一主体。”而且,定义常以全称肯定命题来表达,证明则以三段论去表
述。(《后分析篇》)
亚里士多德认为定义的基本类型有三种:1。实质定义。即关于事性①有关
“证明”论述参看郑文辉:《欧美逻辑学说史》,中山大学出版社, 1994 年版,
第58—60页。
质的陈述,如可以把雷定义为“云中的响声”。2。名称定义。即定义是关于
名称意义的解释。3。发生定义。即关于事物为什么存在的解释,他举例说,打雷
是“因为火在云中猝灭”。(《后分析篇》)
一般认为,证明理论是亚里士多德逻辑学说的精华。但这样说也不太确切,
因为证明所讨论的问题已远远超出了形式逻辑的范围。所以,亚里士多德关于证
明的理论与其说属于形式逻辑,不如说属于科学逻辑。证明是关于科学方法论和
科学性质,即关于科学论的问题。作为主要论述证明理论的《后分析篇》,本质
上探讨了科学的性质乃至整个科学论的问题。
关于这一点,郑文辉在《欧美逻辑学说史》中有过具体说明:《后分析篇》
在论述证明理论时,试图建构演绎科学,并把演绎科学同数学科学比较。亚里士
多德通过这个工作去认知一般的科学原理。他说:“借论证而传授或接受的一切
教导均赖先有的知识进行……数学的知识以及一切其他思考的学科都是如此获得
的;三段论的和归纳法的论辩推理的两种形式也是如此,因为它们每一种都先利
用旧知识以灌输新知识。”
(《后分析篇》)可见,亚里士多德主张通过证明,从已知的知识开始,并
通过三段论的证明手法达到新知。这就是证明的本质,可见它超出一般形式逻辑
的范围。
同时,亚里士多德还探究了证明前提的性质问题。他认为作为证明的前提必
须是真实的、原始的,而这就不是形式逻辑本身所能解决的问题,它是科学论本
身的问题。亚里士多德认为,前提与结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顺序是不可逆倒的。
因此在证明中,必定先存在原始的而又不证自明的东西,这种东西不属于形式逻
辑本身的类属。为了寻求前提的真,《后分析篇》尤其注重中词,因为建立真的
前提要有理由,这理由就是中词。正如罗斯所说:“既然科学前提必须是直接的,
那么科学证明可以表述为这样的过程,即插入我们希望联接小词和大词这两个词
之间的必要的中词。”可见,在《后分析篇》里,亚里士多德的中词的意义在于
显示出科学证明前提的真实性和直接性,它与《前分析篇》的用法不同。
由于证明理论意味着把思想与现实联接起来,它在本体论意义上与真是一致
的,并且也通过三段论的结构来完成,因而它包含整个科学论的问题,其中既有
形式逻辑的问题,也有非形式逻辑的问题。形式逻辑仅仅是科学论的一部分,即
科学论中用公式表达推理规则的那个部分。
而非形式逻辑则是科学论的其余部分,它包括诸如归纳逻辑这样的非形式逻
辑,甚至包括整个科学性质的问题。亚里士多德的科学论的概念包括如下内容:
一是除了通过证明,还通过其他方法,如通过直接知识而认知的科学原理。二是
通过证明,即间接地认知的科学定理。三是作为科学三段论的证明方法。因此,
科学论不是纯粹形式逻辑的问题,形式逻辑只是它的一个子类,而且科学论问题
正是《后分析篇》在述说证明理论时提出来的。这样,亚里士多德的证明理论就
包含了比形式逻辑更多的东西,它实质上涉及了整个科学理论的问题①。
①参看郑文辉:《欧美逻辑学说史》,中山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4—
65页。
5 关于矛盾律和排中律亚里士多德逻辑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思维规律的
学说。人类的思维必须遵循一些具有普遍意义的规律。亚里士多德着重考察了两
条规律,即矛盾律和排中律。至于我们现在所用的同一律和充足理由律,他没有
明确的论述,只有零星的提示。形式逻辑是亚里士多德学术思想中最成熟的学说,
而他完整而明确地提出以矛盾律为最基本的形式逻辑规律的元理论以及从这个元
理论出发而建构的三段论学说就成为这成熟学说中的两大精华。
关于矛盾律。
亚里士多德认为矛盾律是本体论的规律、存在的规律和事物的规律。他这样
来表述矛盾律:“同一属性在同一情况下不能同时属于又不属于同一东西。”
“矛盾着的断定对于同一个对象来说不可能同时都是真的。”(《形而上学》)
就是说两个对立的规定不能应用于同一个事物。罗斯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说明:
“矛盾律首先被表述为这样的形式:‘同一属性不能同时在同一方面既属于又不
属于同一东两’。这个规律将要被遵循,它被十分客观地陈述为存在的规律。”
亚里士多德认为,作为事物或存在规律的矛盾律是客观现实的反映,因而是第一
位的,这足见他关于逻辑规律的思想明显受其哲学本体论思想的影响。
矛盾律同时还是逻辑的规律、推理的规律,也就是说,是一种关于思维正确
性的规律。对这点,他说得非常明确:两个相互矛盾着的东西决不能同时都是真
的,“对于同一事物,两个相互矛盾的命题不能同时都真,两个相互对立的命题
也是如此”。“对于同一事物,两个相互矛盾的肯定与否定不可能同时都真”。
(《形而上学》)“两个相反的命题,两个对立的命题,以及一个肯定命题和一
个否定命题决不可能笼统地属于同一事物”。(《辨谬篇》)“无论是一个真实
的判断还是一个真实的矛盾命题,都不可能与一个真实的判断相反”。(《前分
析篇》)
这些说法是一个意思:从逻辑上说明了两个相互矛盾或者反对的命题不可能
同时都是真的,其中必有一假。这样陈述的矛盾律主要是为了保证思维的正确性,
因而它是一种逻辑的规律。亚里士多德认为,先有事物的规律或存在的规律,然
后才有推理的规律或逻辑的规律。前者是后者的客观基础,后者是前者在思维领
域内的反映。前者决定了后者,后者受前者的影响和制约。
此外,矛盾律还可被看作是心理的规律、认识活动的规律。罗斯说:“从作
为存在规律的矛盾律得到心理的规律;认为相同属性同时在同一方面既属于又不
属于同一事物,那将是自身相对地限制在同一时间和同一方面下,因而这是不可
能的。”亚里士多德是这样论述这一问题的:“任何一个人不可能相信同一事物
既是又不是。”“同一个人不可能同时相信同一事物既是又不是。”“不可能同
时说同一事物是人而又不是人。”(《形而上学》)这些说法从心理或认识角度
说明矛盾律,实质上是说,一个人想象出同一事物同时既是又不是,这是不可能
的,因为客观存在不存在同一事物在同一时间同一方面既是又不是,因而作为反
映存在规律的心理活动规律也就不可能认为同一事物既是又不是。不过,亚里士
多德把矛盾律看作心理规律,这间接地反映出亚里士多德的
逻辑一开始就受心理主义的困扰。
不仅如此,亚里士多德还把矛盾律描述为语义的规律。他说:“如果‘这个
是’表示某一个事物,那么人们就不能说它又表示相反的事物。”
“如果肯定了这个字表示某个事物,那么这个字和这一事物就产生必然的联
系。”“同一事物既是而又不是,除了像我们称之为‘人’而别人称之为‘非人
’的意义含混的词之外,必不可能。”(《形而上学》)
这些论述都是从语言的字意上说明任何一个字都有确定的含义,既不可用不
同的字指称同一事物,也不可用同一个字去指称不同的事物。任何一个字本身都
有确定的意义,不能出现自相矛盾。
关于排中律。
亚里士多德对排中律的表述是:“同样地,在相互矛盾的判断之间不能有居
间的东西,但必须是对同一个东西的同一方面予以肯定或否定。”“每一事物必
定肯定或否定。”(《形而上学》)“所有的事物在现在或将来的时间里都或者
必然存在,或者不存在。”(《解释篇》)
这些是说对于任何事物的肯定或否定,必有一个是真的,而不可能两个都假。
“如果对于任何事物必须或者肯定它,或者否定它,那么,肯定与否定就不可能
都是假的。”(《形而上学》)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