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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第四卷)-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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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戈维里神父于是便对N先生提起诉讼,指控此人是造假者。但那位传教士谨慎地让教廷传信部的多名传教士看到了戈维里神父声明的原件,这甚至是在将原件呈给官吏之前。这些传教士们立即致书罗马,并将N先生誊写的抄件也寄往了那里,因而才造成了命令耶稣会会长将他的这位教士召回法国一事。”


《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 第一部分戈维里神父致某先生的第二封信(4)

    这是一篇冗长的陈述,它包括了多项罪状。我的回答是什么呢?它很简短:所列条款都是谣言,我向《趣闻轶事》的炮制者挑战,要求他至少证明其中的一项。然而,由于他清楚地知道对自己刚刚介绍的故事都很满意,所以他于其文第55页中,又简单地重复了曾经讲过的内容,明显是害怕它会从读者的记忆中消逝。我们就听一下他是如何讲述的吧。    
    “由于这种记叙,无论咨询和对于咨询的答复如何,戈维里神父确确实实曾经撰写过一份秘密文件。由于这份文件赞成受到了责贬的中国迷信,所以它是真实的;由于该文件是以不示他人为条件才送人的,所以它是可信的;由于是由一名中国官吏向一位囚禁中的教士泄露了这一秘密,所以它不会是伪造的;由于戈维里神父获悉这一消息后便大呼受诬蔑,正如他至今仍然在做的那样,所以它是言之昭昭的;由于该文件是根据原文誊写的,是同时抄写的,所以它是确凿无误的;由于教廷传信部的传教士们证明了这两种文件互相吻合,所以它们不会是伪造的;由于它们是于罗马写成的,所以是真文件;由于已下达了将戈维里神父召回欧洲的命令,所以它是实实在在的。”    
    大家可以对此作出的总结,可能就是为了让我“更多地尝尽被侮辱之苦涩”(第18页)。但其中为什么会遗漏掉一大项原因呢?而他在第16页曾极力地用这一条目来支持自己。它可能曾使他觉得是最主要的一项,因为它在某种意义上证实了其他所有项目。这就是:“我强烈指控受囚禁的教士(第16页)是造谣生事者,我要求他赔礼道歉,将向他提出起诉并控告他是歪曲事实的人。”    
    《趣闻轶事》的炮制者是否有意地掩饰这一陈述得特别详细的条目呢?他也可能从中窥伺到了,它可以转变成不利于自己的证据。因为它可以使所有谎言大白于天下,而正是这些谎言才使他杜撰了这一整套故事。    
    因为,归根结底,由一名传教士在一个中国那样一个不信仰基督的国度中,对另一名传教士提起的公诉,必然会引起轩然大波,不仅仅在本国如此,而且在整个欧洲也会如此,难道耶稣会士们当时在广州会缺少敌人吗?当然事实绝非如此。他们在哪里会缺少敌人吗?共有多少密探、多少监视人、多少职业帮凶分散在中国的全国各地,甚至直至北京城。我再重复一次,北京城当地都是草木皆兵!此外,共有多少欧洲诸邦的商人在广州经商!他们对于这场诉讼案,绝不会一无所知。    
    因此,出于什么厄运,人们才会将一种如此众所周知,如此显而易见和如此令人恶心的事件(它于十五年或二十年之前才传到广州),于1736年推出台呢?而且还是继一次明确和正式的辟谣之后(《耶稣会士书简集》第一卷,第1页)。    
    如果这件事是真实的,那么我丝毫不害怕讲它,一百张嘴便会使一种声音回荡于世界的所有角落,人们会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在大量嘲弄性的诽谤短文中伪装它。然而,直到今年——1736年,欧洲仍然在这场讼案中保持着高度的沉默,人们在欧洲曾经对此一无所知,现在于广州依然一无所知。其可靠的证据是,不仅仅是由于其事件是虚构的,而且还是因为“由一名传教士口授、书写和确认的记述”(第15页),同样也是一位伪造者的记述。    
    现在已经提起了诉讼。是在什么时候提出的呢?向哪个法庭起诉的呢?哪一位法官知道这件事呢?他是广东巡抚吗?他是本地的主教吗?因此,如果希望人们相信的话,那就应该有人向我们介绍某些可能存在和很可能是真实的、合乎情理的和已得到证实的事实真相。当有人非常倾向于散布谣言时,它至少应该懂得使它们与真相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已提起了诉讼。为什么呢?据说,由于他是“造谣惑众者、诽谤者、要求赔礼道歉的诽谤者”(第16页)。这里又出现了同样的答复。我应该向谁控告那名受囚禁的教士呢?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官呢?他会作出什么样的判断呢?    
    如果我公开指控那名教士是一个诽谤者和一个造谣生事者,那么他就不会放弃公开地为此辩护。这就是说,他至少应该先于当时正在广州的其他所有传教士(总数为三十或四十人)而自我辩护。但在这位被控告者身上,应有什么新形式的谨慎和防范措施呢?他希望公开地证明自己既不是诬告者,又不是造假者。他在将“《秘密宣言》的原件”呈送官府之前,仅仅向教廷传信部的传教士们出示过,因为他仅仅提到过这些传教士们。这就是说,他仅允许毕天祥(Appiani)先生以及尊敬的神父谢鲁(Joseph Ceru)和热罗尼(Dominique Rerroni)看过。他继此之后又徒劳地让《趣闻轶事》的炮制者夸张地讲述(第18页):“对原件的审视可以使所有人都坚信这一点。”“所有人”最终都应归结于谁呢?它们仅仅归结于三个人,再没有更多的人了。因此,我一直坚持认为,应该毫无畏惧地向被他提及的“所有人”辟谣,坚持认为“由一名传教士口授、书写和确认的记述”的全部细节,纯属一种杜撰,就如同《秘密宣言》的虚构一样臭名昭著,或者是如同那份“存放在一名中国官吏处的赞成受责贬的迷信之秘密文件”一样。这份秘密文件从来都是子虚乌有,从来未曾存在过,它仍是一份伪造和杜撰出来的文件。由此便可以得出如下结论:1。如果这份“秘密文件”不可能是由被囚禁的教士发现的;2。它也不可能是由一名中国官吏向那位教士通报的;3。它更不是由一名教经先生或传道员抄写的;4。未曾向教廷传信部的教士们出示过该抄件;5。这份抄件并未由他们寄往罗马;6。该文件的原件未曾呈交给中国官吏;7。那么,根本就不存在要求将我召回法国的那道致耶稣会会长的命令。其中的所有事件都是以同样的放肆和荒谬行为而提出来的。这些结论必然与其起因有关。现在的问题是以一种令人信服的方式证实它,它不会留下任何一点疑虑。    
    首先,如果这份“秘密文件”是真实的,其抄件被寄往了罗马,正如《趣闻轶事》的炮制者所确认的那样,并且在罗马已收到了该件,那么它就应该是出自教廷传信部的档案。他为什么不发表呢?让人听起来,他似乎掌握着这些档案馆的钥匙,并且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在我提出挑战之后,他最可靠的办法就是自我辩护并使我受挫。他为什么不如此行事呢?难道这是出于对我个人的宽容和照顾吗?难道他不是主要出于再无其他良策,才炮制了从未存在过的文件吗?    
    其次,他应回答我这份《秘密宣言》是用什么语言写成的。它只能是以拉丁文或法文写成的。因为我既不会写中文方块字,也不会手握毛笔。但人们却认为它出自我之手,因为“一名教经先生将一张纤细而透明的中国宣纸拓在原件之上,制造了一份非常相似的抄件”。在《趣闻轶事》中,已经有人明确地指出,“原文应出自戈维里神父之手”(第413页)。


《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 第一部分戈维里神父致某先生的第二封信(5)

    然而,他们出于什么动机才向官吏们呈送这样一份《秘密宣言》呢?因为它是用一种他们既不能读又不能听的语言写成的。将此文件报官,而无论是我本人还是在广州的其他任何传教士,又未受到过来自任何官吏的要求帮助的信息,这是为什么呢?继1716年以宣誓仪式签署了教皇通谕后,又将此声明呈送中国官方以表示“赞成受到责贬的迷信”,这可能吗?此外,还必须掌握其原因的某种表象,或者更应该是某种重大利益,才敢于违犯一次公开的和以文书表达的宣誓仪式。这一切要随着必然会被发觉的情况而定。因为归根结底,我不会不知道,当时在广州会有多少双敌对的眼睛从很近的地方向我投来询问之情,会研究我的全部举措。难道我们会成为人们心中高贵的无赖和伪君子吗?难道我会玩弄、背叛自己的良心,而又一无所获,即完全是为了背叛良心才背叛吗?    
    但是,我在送给广州官吏们一种“反对教廷的秘密宣言”时,可能会从中谋取什么样的利益呢?我能期待从他们那里得到些什么呢?早在1707年,我就收到了中国皇帝的“票”,它允许我留在中华帝国中。在1708年1月间,我便开始非常自由地居住在广州,于官吏们的众目睽睽之下,并在巡抚的明确同意下,管理着我们法国传教区的事务。我徒劳无益地想到了这一切,我未看到能支持一种如此不缜密的假设的借口,即使是最为无足轻重的。    
    《趣闻轶事》的炮制者,为了使其诬词瞎话以假乱真,冒险地提出了两种推测,我于此却羞于介绍它们,它们均显得微不足道,无丝毫价值。    
    第一种臆测便是(第18页),“我曾经被迫以一份秘密宣言,按照耶稣会的意见而作出了答复”。那么,是谁迫使我对此作出回答呢?我什么时候曾受到过询问呢?因为一种答复,尤其是一种“被迫的答复”,必须以一次询问或强迫询问为前提。我受到了谁的询问呢?我是利用什么机会回答他呢?    
    在克莱芒十一世颁布教皇通谕之前,耶稣会士们允许,而且他们相信也应该允许传教士们行中国礼仪。诸如亚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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