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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液囊的周边部位,有些排泄管、液腺,或者是其他类似的组织,那么它们完全可以将血液与胆汁分开,人们是否有可能把某条分泌腺或其他充满淋巴液的组织作为胆囊了呢?最后,这种胆汁及胆囊的残余部分是通过什么渠道,才得以从一条足转到另一条足上;或者是否应该相反,该动物的四条足是天生如此安排的,那里连续不断地接受胆汁并使之在那里储藏起来。
他们回答我说,中国屠宰了大批驯养和野生的动物,但人们在此事件中最关心的则是胆汁,〖=Y(〗073〖=〗它被派作各种用途,没有任何理由怀疑如此之多的精明人士会误将淋巴液作为胆汁。此外,他们不知道胆汁怎么从一条足转到另一条足上,但这件事情却是司空见惯的现象。
我又重复了一次,“你们是否读过这名秀才提到的书呢?”其中一位回答我说:“我过去读过。”“我没有读过。如果您有兴趣阅读它的话,那么我将去我的朋友家中寻找它。”我接受了这一提议,没过几天,有人便为我带来了此书。我发现它是一部中国植物和动物通志的第十五卷此书即指李时珍的《本草纲目》,该书关于大象的描述,见于第五十一卷中。——中译注。这是一部由不同作家们所写的全部著作集。在载有对大象描述的条目中,提到了一名叫做徐铉(Suhuein)的作者,他是这样表述的:“象胆随四时,春在前左足,夏在前右足,秋在后左足,冬在后右足也。”这部书还补充说,在宋朝第二位皇帝在位期间,一头大象于春天死亡,该皇帝命令取出其胆汁,但人们未能找到它。人们于是便询问徐铉,他让人从其左前足中去寻找,果然找到了。
我们必须指出,他使用的“足”字的本意是指蹄。但在本处所涉及的书中,它却意指从蹄与直到关节部位的腿(甚至是直到牲畜的身体)。他指出,象“足”酷似一根柱子,这再真实不过了,然而,这很少的一点准确性,却使人无法明确地看到此种胆囊位于何处。如果这种事值得下工夫深入研究,那么东印度公司就很容易让外科医生去检查。该公司在美洲的多处都拥有这样的医生,〖=Y(〗074〖=〗那里经常屠宰大象。
我就不再继续介绍在这本书中所讲的有关大象的全部内容了,这段离题话已经太长了。先生,我由此便再回到您书简中的下述段落。您于其中指出:“中国人的顾忌涉及到了对尸体的议论,这使您觉得最好是逐渐根绝另一种成见。但它取决于一种应该受到尊重的圆满无上的准则,该准则可能在中国人中保留下来了,它比解剖学得以挽救的生命会多得多。”
我坦率地承认,最理想的做法是人们能使中国人(至少是他们的内科和外科医生)习惯于通过解剖尸体而研究人体的各部位,以及医治其疾病的医术。但是,我不相信人们能劝说中国人这样做。我没有必要向您解释其原因了,因为您已经对此深有所知。一部分原因出自中国人的孝道,其他原因则出于他们对于解剖人体的天生厌恶,因为解剖是一种用与宰杀牲畜相同的方式切割人类躯体的手术。
您又补充说:“但是,怎能将中国人在此问题上的灵敏细腻,与他们闷死其出生过多的婴儿,或者是将婴儿抛弃给狗和野兽的习惯互相吻合起来呢?从各种迹象来看,我们神话时代的希腊人也是这样做的。但我们的古希腊人确实远离了人道与智慧的精神,而人称中国始终都以此自鸣得意。”
《耶稣会士中国书简集》 第一部分德·梅朗先生的信(7)
这种反对意见是很自然的,任何欧洲人都会这样做,却永远从中看不到答案。〖=Z(〗075〖=〗我经常向中国人提出这种反对意见。不少人都垂下了眼皮,只作叹息而不回答,可能是害怕在有关一种无法以任何方式证实的行为上,提出某些不能成立的原因;某些人抨击弃婴的行为。中国人使用了报复手段,声称欧洲人于其解剖尸体的习惯中,至少也与中国人弃婴的习惯一样残忍和一样野蛮。穷人、奴隶、病母,或者是缺乏抚养大其孩子们的其他手段,于是便沦至赤贫中,遗弃了其孩子们。您是否曾见过略为富裕一点的中国人会堕落到采取这种极端手段呢?然而,有什么如此紧迫的必要性来剖开死者的尸体,在其内脏中如同开矿一般地乱翻腾呢?而这样做仅仅是为了从中得出更应该是好奇而不是有益于世的知识。土地、海洋、山岳、平川、洞穴、矿藏、陆生与水生动物,难道它们不是向医生们提供了为治愈可治之症所必需的药剂吗?由于人们通过解剖尸体,从未发现过可以使人长生不老的任何东西。人们为什么如此不大尊重人性,直至将那些从未冒犯过他们的人的肌肉切割成碎片呢?〖=Y(〗076〖=〗我们曾在中国发现过将那些于死后才发现了其罪行的恶棍歹徒掘尸出墓,但并不将其尸体剁成碎块,因为他们的肉体已经腐烂了,而是将遗骨抛扬在城外的大道上,以在那里让驮兽践踏和让车辆碾压。这是依法对他们的罪行所作的公正惩罚。您说在你们那里,人们解剖的都是罪犯的身体,这是一种毫无价值的借口,因为衙门中尚未判决那些应受法律惩罚的人,为什么在罪犯死后还要受如此折磨呢?您声称,死者再没有感觉了,这是千真万确的。但是,无论是什么人,如果他知道有人在自己死后,还要对尸体剥皮、砍剁和分割肌肉,直到身体的细小部分都被解剖,谁不会不寒而栗呢?难道人们在这个问题上能控制其想像吗?更具体地说,人们所害怕的不是死亡,而是死亡的方式。当其罪行应以处死来惩罚时,人们便会绞死罪犯,总之是没有任何流血;如果其罪行比较严重,那就要砍头;但当其罪大恶极时,那就要凌迟处死,即将肢体分割成千上万块。那些由于贫困而被迫弃婴的人,当未亲眼看着婴儿死亡时,则必然会把弃婴包裹起来并将他带到医院去,他们希望那里有人将婴儿带走并把他们抚养成人,这样的情况经常出现。他们知道有人负责把婴儿捡走并送往医院,那里有专门雇佣的乳母负责给他们喂奶。最后,如果婴儿在到达医院之前便死亡了,那就把他们埋在一个专为他们指定的地点,其父母便不会痛苦地看着他们在缺乏任何帮助和得不到墓地的情况下而死去。您可能还会说,人们有时
也在不采取这些谨慎措施的情况下弃婴,甚至是在夜间把他们从墙头上抛出去,或者是遗弃在偏僻的荒郊野外。事实的的确确如此。但被遗弃的婴儿在一般情况下都是经过罪恶的途径来到人世间的。如果他们的出生已为人所知,那就会败坏门风或者有辱门庭。这种罪行还会引起另一种罪行,那便是一大混乱,但哪里会没有这种混乱呢?
我反驳他们说,人们在其他地方从未见过类似的弃婴罪行,它们也从未被法律禁止过,〖=ZZ(〗〖=〗也从未有人寻找过这些弃婴,就如同本处发生的情况一样,我觉得这是非常明显的。他们回答我说,这种寻找几乎是不可能的,我们凭什么能知道这些弃婴的父母呢?人们发现弃婴的地方,根本就无法证明他们是附近地区的儿童。弃婴的亲人往往来自很远的地方,弃婴的行为受法律禁止,法律在一般情况下都以死罪相威胁而禁止杀人。我回答说,在所有的文明民族中,杀人罪确实要受死亡的惩罚;仍然很真实的情况是,在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地方比在您那尊贵王国中为死人而会引起更多的轰动了。如果某些无耻之徒为报复其仇敌,便前往后者的门前自杀,法庭便会审理此宗案件。这种事件几乎永远是以此家主人的毁灭而告结束,有时甚至还会导致邻居们的毁灭。因此,在讨还公正的借口下,人们却干下了真正不公正的事;还有人大肆渲染地声称“人命要紧”,有人便压制这个不幸的人,使之处于失望之中,迫使他自杀。请您允许我们原谅为支持性本善而从事的研究。我问您为什么对于这些灾难深重的婴儿不具有同样的一片热心呢?他们的死亡似乎不能使您动情。我们发现婴儿被遗弃在大街的角落里、城门和塔门处。他们实际上几乎始终都采取了您讲到的那种谨慎行为。但这些小心翼翼的做法却阻止不了许多人的死亡,人们为什么不去寻找罪魁祸首呢?人们为什么不在近邻中搜集资料呢?您回答我说,我在您的几位同胞中听说的事情,仅仅是指一个小生命,仅仅为一些小生灵。在听到他们讲述时,大家会说这都是一些刚出土的小灌木,人们才敢于不负重大责任地将它们连根拔掉,但却不敢触及那些已经长大的大树木。中国人以一种更加谦卑和更加小心谨慎的口吻回答我说:“我们已经讲过这一切了,这是一种真正的堕落,但我们尚无法对此作出矫正。”
先生,我不再以〖=Z(〗078〖=〗与您交谈更长的细节来打扰您了。您知道,人们在争执中并不是始终都坚持真理的。我过分夸大了中国人的弊端,而他们却将一切都缩小并尽自己的最大能力来掩饰之。在这种情况下,我已知道了您向我提到由已故的由雷诺多(Renaudot)修道院长先生翻译的两名阿拉伯人的游记,而且我发现您对此并非坚信不移。这就是:过去,在继中国的一位皇帝统治之后,而出现的内战期间,获胜者吞噬了落入其手中的敌方全部臣民。在他们那个时代,也就是在公元89世纪期间,在那里的公共场合中经常有人出售人肉,其宗教教法容忍他们的这种残酷行为。我认为,如果说我知道了这样一种奇特事实,而且它使我觉得多少有点可能,那么我便拥有战胜中国人的武器了。我的胜利是全面的,除非是他们敢于着手缓和这样一种事件的恐怖性。对于那些不及您明智而毫不犹豫地采纳了类似的虚幻狂想的人,我曾说过:“我本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