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阅读过程发现任何错误请告诉我们,谢谢!! 报告错误
热门书库 返回本书目录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进入书吧 加入书签

[杂集]辩驳诡辩的方法与技巧 张晓芒-第20章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众口铄金”本意为,众口一词,足以使金属熔化。也比喻人多嘴杂,能混淆是非。用在诡辩手法上,则指以人为据的“推不出”诡辩。 

  所谓“以人为据”是指,仅仅以一些人的言行为根据,对某一论点或者肯定或者否定,却并没有考虑他们的言行是否符合客观实际。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以人为据”谬误却不胜枚举,并且有一些“以人为据”的实质是以“大家认为”来代替逻辑的论证,用以攻击某人的个人品质。这就是“众口铄金”的诡辩了。 

  报载一位老师,因自己班上丢了东西,又一时查不出是谁偷的,竟荒唐地让全班同学投票“选小偷”。当被“选举”出来的同学问有什么证据时,这位老师竟摇晃着那一叠“选票”说:“大家选你,你就是小偷。” 

  某次“丢东西”只是一次独立的事件,就算某个人以往有过“偷东西”的经历,但他以往的经历与这一次“丢东西”之间却没有必然的联系。因为,经验中的因果联系充其量只是一种“可能”,但这种“诉诸公众”的“共识”却显然把本不必然的“可能”联系当做“确凿的证据”,从而将毫不相关的两件事情扯在了一起。 

  遗憾的是,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类似于“选小偷”的事例。像什么“选最差公务员”、“选劣迹人”、“选最差教师”等事例,屡屡见于报端。更有甚者,据《今日说法》中的一个案例,某地的一个法官就曾言之凿凿地以“大家的共识”为据,将一个人无罪的人定了罪。这些冠冕堂皇的举措和言行,无一不是“选小偷”的翻版。 

  其实,一个“选”字并无多少特殊功能。但它却有着不容亵渎的严肃性,这种严肃性就体现在“选”的过程中的对所有相关事件的认可。如果只是为了交差,或为了对某件独立的事件有个交代,就滥用“选”字,无疑是对事物因果联系的漠视,无一不是在“众口铄金”之下,拿人的尊严开玩笑。
● 假虎张威“滥用权威”的“推不出”诡辩
 “假虎张威”是指,借别人的声威恫吓他人。用在诡辩手法上,则是在论证中,不是去分析论题本身是否正确,不是以真实、科学的论据去论证论题,而是利用自己的权利或不加分析地援引别人的权威,将之当成“永恒的真理”,以此有意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滥用权威”。 

  最为恶劣的“假虎张威”诡辩,应该说是《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记载的“赵高指鹿为马”了: 

  赵高欲为乱,恐群臣不听,乃先设验,持鹿献于二世,曰:“马也。”二世笑曰:“丞相误邪?谓鹿为马。”问左右,左右或默,或言马以阿顺赵高。 

  至于现代,“假虎张威”式的诡辩,许多人也是有所体会的。其中既有“假他人之威”的,也有“假自己之威”的。 

  如今在一些地方,有些人徇私舞弊的根据,是“领导发话了”。这种不要原则,不要责任的“假领导之威”,严重地毒化了党风和社会风气。 

  而前述“选小偷”的思维方式之所以能够得逞,除“以人为据”外,更严重的则是最后判定者的“我说这是根据就是根据”的“假自己之威”。如果他不具有一定的权利并且滥用了这种权利,他能够“我说这是根据就是根据”吗?这与当前许多领导的那种“没什么好商量的”的话语,殊途同归,都是一些人滥用了权利所赋予自己的权威所进行的“假虎张威”式的诡辩。至于问题的真假是非之根据,一切以自己的意愿为转移,用不着讨论或无须讨论。对于这种官僚主义作风,不民主作风,老百姓是深恶痛绝的。这也说明,党风建设,民主作风的建设,不但具有民主制度如何建设的问题,同时也具有逻辑的问题。
● 恶言泼语“诉诸他恶”的“推不出”诡辩
 “恶言泼语”是指,用恶毒、蛮横的话语胡搅蛮缠、撒泼耍赖、无理取闹。用在诡辩手法上,则是“诉诸他恶”的“人身攻击”。亦即,在论辩中不是以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论证论题,而是离开论题本身,无理攻击对方的个人品质。这种诡辩手法的实质,是以不道德的论证手段,取代正常的逻辑论证,以便使自己在论辩中获胜。 

  黑格尔曾讲过一个故事: 

  市场上有个女商贩在卖鸡蛋。一位女顾客挑选之后说:“你卖的鸡蛋是臭的呀!”这句话使女商贩大动肝火:“什么?我的鸡蛋是臭的?你自己才臭呢!……你爸爸吃了虱子,你妈妈跟法国人相好……你的帽子和漂亮的衣裳大概也是用床单做的吧?除了军官们的情人,是不会像你这样靠穿着打扮来出风头的……” 

  “市场女商贩”的狡辩,可谓锋芒毕露,至于这些“人身攻击”的“论据”、“理由”与自己所卖鸡旦质量的联系是什么,一点也看不出来。 

  其实,黑格尔笔下的这个“市场女商贩”在现实生活中也并非没有,个别摊贩在顾客提出“东西太贵”的质疑时,不是解释自己所卖东西为什么是这个价钱,而是以不屑一顾的语气说:“你能不能买得起,买不起,就找便宜的去!”这种话语,同那个“市场女商贩”一样,都是“恶言泼语”的诡辩。 

  对于这种诡辩,光讲逻辑恐怕不行,需要大家一起来制裁他了。
● 借风使船“诉诸感情”的“推不出”诡辩
 “借风使船”比喻借助外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用在逻辑论证中,则指以激动的感情取代合乎逻辑论证的“诉诸感情”的“推不出”。由于“诉诸感情”往往情辞难却,所以常常能够迷惑一些人。如果在“诉诸感情”中使用了煽动性的言辞,则就有诡辩的嫌疑了。 

  前几年,有城市出台了新的交通法规: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规则的一方将承担全部责任。这对行车无过错的司机来讲,无疑是个福音;对无视交通法规的人来讲则是个严肃的警戒。但在就此法规举行的一次电视辩论中,有人认为这条法规无疑是在说“撞人有理”。其后又见一篇文章,怒斥“血腥野蛮”的“撞了白撞”,认为,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当然是不对的,但究其性质,仅仅是一种“不文明而已”,它只能用道德的力量去纠正。可机动车伤人就由于“伤害者”与“被伤害者”的“一目了然”,就构成了一个“毫无疑义的案件”。如果是主观故意,则构成故意杀人;如果没有主观故意,也构成过失伤害。文中还极富感情地渲染着:“你的孩子也可能走着出去,抬着回来。汽车撞了人无须停留,因为负全责的是倒在血泊中的孩子。……肇事的司机还会对倒在血泊中的孩子吐口唾沫,骂上一句:找死,活该!法律要为这样的司机撑腰?” 

  新的交通法规是否合理,是需要科学论证的,但“撞了白撞”的观点却显然不是科学的论证,而是“诉诸感情”的情绪化的宣泄。因为: 

  第一,在无过错的钢铁汽车面前,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被撞之人的确是生理上的弱者。但是,如果认为生理上的弱者就“任何时候都有理”,就又将无过错的司机置于“法律的弱者”位置了,而这是极不公平的,“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也将无从谈起,又何能谈论立法的诚信?“法”的尊严又在哪里?怒斥“撞人有理”的人在这里显然是把“撞了人是否有责任”偷换为“撞人是否有理”了,“撞人”显然有故意的成分在内。这在逻辑上也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 

  第二,机动车无过错伤人是否就构成案件,也是值得商榷的,不能以预设'37'“伤害者”与“被伤害者”,就混淆了案件与交通事故的界限。因为,如果机动车无过错伤人就构成案件,那么它到底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又有哪个司机敢再开车上街“犯罪”去? 

  第三,健康的社会秩序,必须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健全和道德的完善之上。我们有了“红绿灯”的规范,还必须要有对“红绿灯”的认识和自觉遵守“红绿灯”的意识,这种意识是一种秩序意识,一种守法意识,一种从儿童时代开始就要养成的现代文明意识。这样才可以在充分发挥人的主体能动性的过程中,自觉地将他律变成自律,由外烁达到内省。这样,就有了一个如何统一自律和他律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归根到底,又是一个如何保障“红绿灯”规范的权威与信用,从而使道德规范的弱约束辅以法制规范的强约束,以培养“红绿灯”意识的问题。因此,无论是现实的要求还是思维的要求,我们都急需强化“违反道德规则,必将承担后果”的强约束,使理想主义的自律培养在现实的他律警戒下来严肃地锻造,从而将理想主义的道德规范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从而真正在人文意义上保证我们在现实的“应然”生存方式中真正使道德规范由自发转化为自觉;从而真正使道德规范的思维必然发展至现实的必然;从而真正体现制度是被制定出来保障和约束人们的行为以求得价值最大化的准则、规范体系,它是“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38',它具有使行为规范化、有序化以及对任何人都具有的普遍化、一般化、抽象化的意义。 

  但是,上述“诉诸感情”中的“倒在血泊中的孩子”、“肇事司机”的态度,却使一个交通法规的是否合理的问题,便得复杂了。由此,司马迁所说的“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法之所为用者易见,而礼之所为禁者难知”(《史记?太史公自序》)的真知灼见,就被掩盖在同情弱者的情感中了。 

  因此,从如何公平地保证所有人的利益,以及如何保证社会必要的秩序角度讲,“撞人有理”无论如何不能算做是成功的逻辑论证。 

  还有一种话语,是宣泄了自狂的“诉诸感情”,这就是地地道道的诡辩了。 

  据报载,辽宁大贪官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