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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彼岸的杀戮美国凶案纪实-第21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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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的记忆中,没有。” 
  
       “我是否可以这样理解你的意思:如果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你也忘记了?” 
  
       “我不确定该怎样回答你用这种发式提出的问题……”福克纳开始冒汗了。 
  
       “那我换一种方式吧。你是否承认,在1985或1986年以来,你或许曾使用过黑鬼一词,而自己却不记得了呢?” 
  
       “不、这不可能,我……” 
  
       “如果有证人出庭,证明你曾经用过黑鬼这个词,那么,这个证人就一定是在说谎喽?” 
  
       “对,他们是在说谎。” 
  
       好,先看到这里,解释一下为什么我说李·贝利成功地将福克曼带入了圈套,这是一个怎样的圈套。在西方的司法体系中,证人的诚信度决定着其证词的可信度。比如说,有多位目击证人看见“富强面粉”杀了人,但是,太平绅士李嘉诚先生出庭为我作证,证明案发当日,他一直和我呆在一起,那么法庭99%会判定我无罪;相反,如果是待业青年、瘾君子、妓女妓男为我出庭作证,其结果还不如不作证;因为这些证人本身的诚信度就有待考量。李·贝利就是利用了这一点,将福克曼逼近了死胡同——即,如果后期有证人证明他在过去的10年中曾经使用过黑鬼这个字眼,那么,他在陪审团成员心目中的诚信度就会大打折扣,连同他的其他证言,也都无法令陪审团取信了。 
  
       很快,一位女作家,劳拉·麦克金尼向法庭出具了一盘录音带。这是她在1986年收集写作素材时,采访福克曼时录制的。在整盘带子中,福克曼先后41次使用了黑鬼这个词,这使庭上的陪审团成员愤慨不已。大家可以想像一下:12名陪审团成员中,有9名是黑人,在他们连续听了41次黑鬼这个侮辱性词汇后,对待福克纳会是一种怎样的态度。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对于一个张嘴闭嘴说中国人是“支那猪”的老鬼子的证言,你,作为中国人,会采信吗?他妈的,信也不信了! 
  
        
  
       下面是一段诘问,在“黑鬼录音”播放完毕后,辩方律师对福尔曼的一段诘问。 
  
       “你在预审当中的证言是否完全可信呢,福尔曼先生?” 
  
       “。…。。” 
  
       “你是否伪造了警方的现场勘查报告?”——注意,话题开始转移了。 
  
       “……” 
  
       “你是否在此案中,伪造了不利于我当事人的证据?”——这才是最想问的一句话。 
  
       福尔曼惊慌失措,张口结舌。最后才吞吞吐吐地表示:我有权力保持沉默。 
  
       检察官的鼻子都被气歪了。此案败诉以后,洛杉矶地方检察官立即以伪证罪起诉了福尔曼老兄,他被判有罪,刑期3年。哎,让我说点啥好呢?算了,啥也不说了。 
  
       事后,人们纷纷指责辩方律师使用种族牌,混淆视听是一种卑劣的行径;但如果真要怪,你还得怪伊藤法官才对呀,毕竟是他同意李·贝利这样做的。 
  
       其实,即使辩方不打种族牌,福尔曼的证言也同样让人难以取信:他声称自己在辛普森的公寓内找到那只带血的皮手套时,手套上的血迹仍然为干。案发时间是前夜10点左右,而福尔曼发现手套的时间第二天凌晨6点钟左右,时隔近8个小时,什么样的血会不干呢?辩方律师死死咬住这一点不放,一口咬定这只手套是福尔曼赶到辛普森的公寓后,对其进行的栽赃!总而言之,福尔曼在法庭上被弄的生不如死,名声从此一臭千里。 
  
       6月15日,检察机关再次陷入被动。 
  
       约翰尼·科克伦,这位洛杉矶前任副检察长,使用挑衅性的话语,一再敦促助理检察官让辛普森戴上那副“他杀人时”沾满血迹的皮手套。尽管检察机关事先已经作出了决定,绝不让辛普森当庭戴上那副手套——因为该手套在进行科学检验的时候,经过多次冷冻、解冻,早已缩水了。可惜啊,达顿还是头脑一热,同意了这项要求。 
  
       随后,人们看到,辛普森开始费力地戴手套——就如同戴一副小号的橡胶手套那样费力。 
  
       科克伦嘲讽地一笑,对陪审团说:如果这个证据也不能成立,就请判我的当事人无罪! 
  
       后来,这句话被人们以讹传讹地改成了“如果这副手套的大小不对,就请判我的当事人无罪”。两句话都是用的一个关键词——fit。 
  
       6月22日,检察机关再次搬起石头,狠狠地砸向自己的脚。 
  
       达顿在庭上说,辛普森在案发前后,其左手中指有伤,而其本人对该伤口的由来语焉不详;怀疑是其在行凶之时,与被害人发生搏斗所致。并当庭呈上了去年6月13日警方对辛普森伤口拍摄的照片。 
  
       辩方律师马上给与了驳斥:如果按检控官所言,我的当事人是戴着皮手套行凶的,那么,为什么他的手指被割伤,而皮手套却完好无损呢???如果他是在行凶之后戴上的手套,那么,为什么手套的里衬没有沾上血迹呢?难道我的当事人是在行凶过后,在现场包扎好伤口,再戴上手套,然后再把两只手套沾上被害人的血迹,再摘下一只,丢在案发现场,把另一只丢在家中?简直是荒唐至极!!! 
  
       哇!梦之队! 
  
       洛杉矶地方检察机关,你们上庭之前有没有作足了功课呀? 
  
   

最新卷 第33节
   
  
   日期:2008…8…3 19:17:00 
  
       XIII辛普森杀妻案(四) 
  
       案子审到这个份上,洛杉矶地方检察机关依然信心十足,他们依然坚信会把这宗案件办成“铁案”solid case。 接下来的庭辩,就围绕着案发当日,辛普森是否有作案时间展开了。 
  
       根据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显示:辛普森在去年案发当夜,和自己的好友,一位好莱坞的龙套级演员布莱恩一起吃的麦当劳;在晚上9点36分,二人返回到辛普森的公寓。在此后的1个小时零18分钟里,没有人能证明辛普森在什么地方。而这段时间空白,恰好能够和法医得出的案发时间相对应上——夜里10点至10点15分之间。 
  
       案发当晚,亚伦·帕克,豪华房车司机按照辛普森的约定时间——10点30分,赶到了辛普森的家宅外。他足足按了近20分钟的门铃,里面无人应答。他刚回到车内,就看见一个“高个子黑人男性”进入了辛普森的公寓,时间大概是10点50分。2分钟后,他再次按铃,辛普森应答了,声称自己睡过了头。10点54分,大门开启,帕克把车开进了辛普森公寓的前院。辛普森的朋友布莱恩帮着把他的行李放进汽车的后背箱中。据帕克向警方提供的证言,当时辛普森显得烦躁不安。 
  
       但是,洛杉矶国际机场的工作人员却提供与此截然相反的证言,他们认为辛普森的举止言行相当地正常perfectly normal。 这前后两个彼此矛盾的证言,成了控辩双方在庭上抢占的高地。 
  
       然而,辛普森所称的“睡过了头”的证词,被自己的辩护律师一改再改。约翰尼·科克伦称,案发当晚辛普森一直在自己的房间里整理行李。后来又到院子里打了一会儿高尔夫球,球被击打在墙壁上,发出了沉闷的声响,被自己的女儿和朋友都听到了。并且,他还请到了一位人证,辛普森的邻居,西班牙裔美国人,罗莎·洛佩茨。她可以证明在警方确认的案发时间里,辛普森的白色福特车一直都停在屋外。但是,当她把手放在《圣经》上时,她又不敢确定了。 
  
       检察机关抛出了杀手锏——从案发现场的血迹中提取出了辛普森本人的DNA。警方的刑侦专家丹尼斯·冯出庭作证,证明辛普森的DNA数据是从现场的血迹中提取的。 
  
       好哇,你们控方想拿DNA说事儿,我们“梦之队”可有巴瑞·瑟克这样的人物,你们就等着接招吧! 
  
        
  
       前面我们曾提到过,在1994年6月13日,警方对辛普森抽取血样后,该血样被一个名叫瓦纳特的警官带到了案发现场,3小时后,该血样才交到化验员的手中——这已经很糟糕了。但更糟糕的是,洛杉矶警局的化验员在从案发现场提取血样后,也没有立刻开始化验,而是把血样揣进了白大褂的口袋里,一揣就是将近一天!这简直让人难以置信,不是吗?活该他们当庭出丑! 
  
       巴瑞·瑟克没有过多地使用技术方面的语言来进行驳斥,当然,他的身份使得他的证词更具有说服力。在向陪审团成员讲述完那两份血样的“奇遇”之后,他提出了以下猜测和论断: 
  
       1。当日,辛普森在警局被抽取的血样大约有8毫升,而后来在警方化验室里只发现6。5毫升,大约1。5毫升血样不翼而飞,不排除瓦纳特警官将血样带回案发现场栽赃的可能性; 
  
       2。从现场提取到了辛普森的毛发纤维,这不足为奇。因为案发前数周辛普森曾在妮可的家中留宿,警方从妮可公寓中取出的,用来盖尸体的白床单上,很有可能粘有辛普森当时留下的毛发; 
  
       3。警方称是从案发现场提取的血迹中检测出了辛普森的DNA,而警方的化验人员(被其称为trainee,实习生、新兵之意)就连最基本的常识性知识都不具备——进行DNA检测的程序,是应该先用棉签沾上血迹,待血迹风干后装入物证带中;而警方化验员的做法是,直接将血样装入物证带,一揣就是一天;此外,血样当中还被放置了过量的防腐剂……从其后来的种种表现可以断定:该化验员确实连一些最基本的操作常识都不具备,其化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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