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未阅读完?加入书签已便下次继续阅读!
将棉花团沾满酒精,点燃后送入自己的肛门;那个被他先前用来折磨儿童的球拍,这回用在了自己身上;可能是觉得不够刺激,他还乐于把钢针穿入身体,直到血流不止,而具体穿入的位置,是介于阴囊和直肠之间。由于钢针被插入的越来越深,以至于有一些到死也没有取出来。后来在X光的照射下显示,在阿尔波特身体骨盆处,居然集中了29根钢针。
最新卷 第29节
日期:2008…8…1 22:37:00
XII无间也无涯(下)
在阿尔波特的婚姻生活结束后,他开始热衷起另外一项活动——写信。
当时的美国,几乎每一份报纸都有人事专栏,那些待业人员可以花很少的钱在该专栏当中简单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然后在家里等待雇主联系。阿尔波特每天都会从人事专栏中寻找一些女性,然后写信寄给她们。阿尔波特在信中图文并茂,生动地描绘他所渴望的性体验。这些信件的内容至今未被公开,即使当年作为呈堂证供,也仅限于法官和陪审团成员偷偷地观看,朗读地不要;由此可见其信件内容下流龌龊变态之程度。我想,是不是可以再送他一个头衔:意淫狂。
充满激情地写了一大堆信却无人回应,这令阿尔波特郁闷不已。他开始背着行囊游走四方,将意淫化为实际行动。据说,他特别喜欢对残障儿童和非洲裔美国儿童下手,因为警方向来对这样的人群不会给予太大的关注。而事实证明,也的确如此。
就这样,阿尔波特是一路走来一路“割”,具体有多少黑人儿童死于他的特制球拍和切肉刀下,就连阿尔波特本人和美国警方都说不清楚;尤其是他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叶做过的那些案件,基本都是无据可查了。既然谁都说不清,那就尽可能往少了说吧,以此减少一些社会舆论压力——死于阿尔波特魔掌之中的受害者为,5人。(我对此持保留意见)
1928年5月25日,18岁的小伙子爱德华·伯德在《纽约世界报》的周末版上刊登一份求工启示。三天后,一个58岁的老人拿着报纸来到了爱德华位于纽约曼哈顿的家。他自称叫作弗兰克·豪伍德,一个农场主;他给爱德华提出的薪金是每周15美金,这令小伙子全家欣喜不已。就在这位弗兰克老人要走的时候,他看见了爱德华年仅10岁的妹妹,格雷斯。
弗兰克声称自己在纽约城里还有点事情要处理,下周会再次拜访,届时将把爱德华接走。
转眼到了约定好的日期,弗兰克并没有出现,但他给爱德华发了一份电报,又重新约定了日期。1928年6月4日,他如约而至,还给爱德华的弟弟妹妹带了礼物。爱德华全家都对眼前这个慈眉善目、谦和有礼的老人颇有好感,以至最后完全地信任。
午饭过后,他对爱德华的家人说,自己一会儿还要去妹妹家给外甥过生日派对,想带着10岁的格雷斯一同前往。爱德华一家竟无一人反对,还给格雷斯穿上了节日的盛装,目送着她被老人带走,从此杳无音信。
这个所谓的弗兰克老人,就是阿尔波特·菲斯。
7年后。
1934年11月11日,格雷斯的父母收到了一封匿名信。就是这封信,最终带领美国警方找到了阿尔波特。原信件很长,信中充斥着大量的拼写及语法错误;阿尔波特在信中详尽地描述了格雷斯是如何被勒死,以及被分切、烹食的情景;似乎想要安慰受害人的家人,阿尔波特在信中着重强调了,小格雷斯并没有遭到过性侵犯She died a virgin。 但后来他对自己的辩护律师承认,自己确实强奸了那个女孩。
这封信的信封上印有一个六角形的标志,每个角上有一个字母,连起来就是N。Y。P。C。B。A。那是纽约私家车司机慈善协会的缩写字母,警方马上对该组织进行了调查。经过逐一排查,相关人士都被免除了嫌疑。后来,该组织的一个保安对警方称,自己曾住在52号街东200号的一栋廉价公寓里,搬出时把一些该组织的文具丢在了那里。于是警方又赶到了52号街的那栋公寓,找到房东。女房东告诉探员,东200号一直住着一位阿尔波特·菲斯先生。
狐狸终于露出了它的尾巴,警方当即决定守株待兔,生擒了阿尔波特。
1935年3月11日,该案开庭审理;审理过程只持续了10天,阿尔波特认罪;但试图以精神错乱为由逃避法律的制裁。尽管庭上有多位精神病专家为他作证,陪审团依然认定其精神状态正常,判处电椅死刑。
1936年1月16日,午夜11点零6分,阿尔波特被带入行刑室。据说他当时只说了两句话;第一句是:这将是我人生中的一次终极快感体验;第二句是:我甚至不知道我为什么会在这儿。
随着电椅开关的开启,关于阿尔波特更多的秘密,都化作几缕轻烟,消失在了空中。
最新卷 第30节
日期:2008…8…3 3:45:00
1994年7月,辛普森被洛杉矶警方逮捕。这位前美国橄榄球明星受到两项谋杀指控——涉嫌杀害其前妻妮可·辛普森和罗纳德·古德曼,妮可的男友。
这宗案件在全美乃至全世界都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尤其在1995年10月3日,当法庭宣布辛普森无罪时,举世哗然。有人说,这是因为他有钱,请的起名律师,巧舌如簧帮他过关;也有人说,这是因为陪审团的多半成员都是黑人,在美国这样一个种族社会,得此结果也不足为奇。也许这些都是原因,但也绝对不是主要原因。
相信关注此帖的大部分网友,都会对这宗案件有不同程度上的了解;我这里恭候大家阅读过后提出宝贵意见。
XIII辛普森杀妻案(上)
1994年6月12日深夜,美国加州,洛杉矶布兰伍德。
在一栋西班牙风格的豪华公寓门前,横躺竖卧两具尸体,一对路人被吓的魂飞魄散。
大批警员赶到现场,很快确认了死者的身份。女性尸体系美国著名橄榄球明星辛普森的前妻,妮可;男性尸体是妮可的男友,一家餐厅的服务生罗纳德·古德曼。二人均为利刃所杀,现场十分血腥,妮可的颈部几乎被刀斩断;而古德曼的尸体上有多处“戏弄”性伤口(即非致命的划伤),似乎凶手在杀死他以前,对古德曼进行了一段时间的精神折磨。
公寓里,妮可和前夫辛普森所生的两个孩子还在熟睡。警方决定将孩子送到距此几英里外的辛普森家中。一位最先赶到现场警员自告奋勇,接下了这个任务。他叫福尔曼,请大家记住这个名字,他将成为本案的主角之一。
可以说,这宗案件和我们前面写的琼被杀案有一些相似之处。最集中的表现,就在于警方的一系列错误之举,最终导致真凶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首先,从案发现场派出福尔曼就是个错误。当时共有4名警员一同前往辛普森家里,而这4个人,无一例外的都是从案发现场离开的。这就为辛普森的辩护律师在后来的庭辩中提供了口食:你们警方怎么能够证明,在辛普森家中发现的血迹不是那4个警员带过去的?
另外,现场没有得以很好的取证。警员到场的确是不少,但似乎都是跑去“猎奇”的。为什么我这么说呢?举例:在妮可尸体的肩部,发现了7滴血迹,这很明显是妮可倒地后,从高处滴下的;那么这些血滴应该不是古德曼的,就是凶手本人的——至少这是一个重要的物证;而这7滴血迹,均没有被取样保存;后来在解剖室里,被法医用水龙头冲的一干二净;
再举例:由于法医迟迟未到,洛杉矶警局的警务人员便从妮可的公寓里,取出两条白色的床单,直接盖在了尸体的上面;这种做法似乎没有什么错,可问题在于:案发前数周,妮可曾经在公寓里留宿过辛普森,这就为案发现场发现辛普森的毛发提供了说辞——床单带过去的。
好了,更多的细节我们会随着案情的进展,一点一点地为大家展现。
6月13日凌晨,福尔曼带着3名警员来到了辛普森的公寓外。在长时间按门铃无人回应后,福尔曼独自一人围着院墙开始转悠。在公寓的后门外,他看见了一辆白色福特车。经过仔细察看后,他在车把手上发现了血迹。福尔曼立刻警觉起来,迅速将该情况通报给了另外3名警员。几个人都开始担心起辛普森的安全来,决定立即进入公寓。就这样,4名有着丰富刑侦经验的老警员翻墙进入了辛普森的公寓。这是他们犯下的又一重大错误。
《七宗罪》这部电影相信很多朋友都看过,里面有这样一个情节:男主角要进入嫌疑犯的住处察看,由于没有法院开具的搜查令,被老探员拦下了,但他还是趁老探员不备,一脚踹开了门。这个情节为我们展示的,就是美国司法取证的必要程序。警方如果想要进入疑犯的家中取证,事先必须先向地方法官提出书面申请;法官同意后,会出具一张搜查令,而且警方必须严格按照搜查令上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取证工作。如果警方违背操作流程办案,那么,无论拿回来的证据多么充分、必要,都不会被法庭采信。
4个人翻墙进入院子后,来到前门按门铃,还是无人回应。于是,他们又绕到公寓后面的独立客房敲门;出来一个白人青年,自称是辛普森的哥们。他告诉警员,辛普森在隔壁,和自己的大女儿呆在一起。再敲门,辛普森的大女儿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