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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务调查报告-第1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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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打假研究权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原全国打假办公室副主任叶伯林在《假冒伪劣商品是二十世纪的工业“毒品”》一文中认为全球假冒商品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暴利可图。“造假比销售麻醉品和走私军火的利润更高,且没有风险”,是一个高获利低风险的产业。    
    2.很多国家打假或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不健全。    
    3.使用假冒的设备、材料和劳动力等相当便宜。    
    4.除极少数恶性事故外,总体来说,制假是“低级无伤害的犯罪”。有些国家虽然有健全的“打假”法律,但是,“书本上的法律不等于实施中的法律”,与其他刑事犯罪相比,人们往往看重偷窃有形资产的罪行,而偷窃无形资产的制假罪往往被放到次要的位置。    
    5.由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增长(如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国际贸易总的趋势是消除或减少各种贸易壁垒,主张同国际贸易自由流通,例如,美国对船运货物的抽查只有3%,这样在1994年一年中,美国海关还是查禁了3700万美元的假冒商品。    
    6.原来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一些国家,由于转轨的速度过快,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监督体制已失调和弱化,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形成还需相当长的时间,在新旧体制转轨、碰撞和摩擦中,假冒伪劣商品迅速找到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我认为叶文对假冒商品泛滥的原因的评估是相当准确而有见地的,特别是对于中国而言,这几点表现得更加明显,以至于我基本可以很有把握地认为:随着中国全面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国的制售假,特别是集团制售假行为将会越来越泛滥猖獗,压在政府打假职能部门及民间打假调查公司身上的担子也会越来越重。    
    从历史经验的角度看,任何一个后起的工业化国家(地区)基本都有过一段制假猖獗的历程,无论是早期工业革命中的德国、法国,还是后来的日本、美国,20世纪70年代的四小龙就更不用说了,其中的中国台湾货前些年还被认为是全球生产价廉质差商品的典型呢。我认为这里边是有一定规律性与深刻的社会经济历史根源的。    
    说句不太符合从事这一行业的“政治正确性”的话,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虽然是相关法律原则的自然延伸与市场经济一般原则的自觉体现,但很大程度上也确实是一种不尽公正的市场竞争游戏规则,特别是市场格局中的先发者对后起者进行压制的工具。一个技术含量很高的新产品的研发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与时间是不假的,但对于多数技术含量一般,主要靠品牌价值撑起来的商品将其品牌的附加值标定得如此之高,是否合理那就见仁见智了。对于很多生产同类产品的后起者,庞大的专利费与使用许可费是它们无力承担的,而它们生产的商品在很多情况下与正品相差不远,甚至消费者还更乐于接受,这就是明证。说得更直接一点,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一些后起企业而言,发达国家某些企业所制定的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事实上就完全剥夺了它们通过正当手段获得技术与使用许可,从而进入市场的可能。这一点,前段时间思科诉华为的案子就是个典型的例子。在国内这方面的矛盾有时表现得更明显,如浙江的温州,十多年前谁都知道这是中国假货及假货标志生产的大本营之一,而如今它们当地的很多企业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后,自己已经不再造假(这本身当然还是好事),反而开始对内地一些刚起步的企业口诛笔伐。这种情况在今天中国的经济生活中是很普遍的现象———一些摸着石头过了河的人(其中何止是一两次地湿鞋)转过头来就把路给断了,惟恐有人顺着他走过的路也过河。因此,说起国家法律当然是应该遵守的,但对于这种因不同地区、阶段的政策不同造成的矛盾如何处理也是一个值得很多人深思的问题,要不非但人心难服,到时真正的法律秩序、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市场秩序也难以有效地建立。    
    正因为假货的泛滥涉及这么多很复杂、一时又很难解决的深层矛盾———如某些地方政府对一般性制假行为的默许、部分地区民众的生计对假货生产的依赖等等,因此假货泛滥的问题也不要期望一下就能有大的改观。中国加入WTO后,全面卷入世界经济大循环,加工生产能力极度膨胀,而高层次研发、品牌创建能力的严重不足使假货的生产、泛滥产生了可能。另一方面,随着中国签订加入世贸保护知识产权的TRIPS协议,对假货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也将越来越大,这两者之间的张力对国内有远见的调查公司未雨绸缪地及时加大力度尽早整合各方面资源,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谋篇布局可以说是提供了几乎是无限的空间。    
    (四)料敌———当前集团化专业制售假活动的一般规律与特点。    
    前文已经提到这类活动一般具有专业化强、组织化程度高、调查与反调查之间具有高强度对抗性等突出特点,因此对这类案件的特点及调查工作规律进行深入地分析,在思路上总结出一整套制胜策略技巧不但对于调查公司本身提高工作水平、减少不必要损失有明显的助益,而且对于从事相关打假维权的公安经侦、工商、技监等职能机关的朋友也将具有极其重要的参考意义。    
    根据我个人这几年的观察与思考,此类制售假活动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或者说规律最值得引起打假方的注意。    
    第一,对市场具有极大的冲击性。前已详述,此不赘言。    
    第二,分工负责,环节独立、公秘结合、幕后指使———此类制售假活动本身的特点。这一点在前边已经提过,这里从它给调查带来的难度再进行一些更深入的分析:除了制售环节相对独立,降低了可能的刑事与经济风险外,制假者的主体身份也正由原来以港台企业、乡镇企业为主的本身无品牌的作坊式制假发生变化,一些已具有一定规模和知名度的国有或民营企业出于牟取暴利、减少自创品牌的成本、打击竞争对手等多种考虑也开始加入规模化制假这一违法群体中来。由于此类制假主体本身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与企业声望,同时也进行合法品牌的生产,因此一般视线很难把它们与专业制假工厂联系起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就销售过程而言,此类集团化售假流程一般呈多级递减的模式,先是与生产工厂最近的内部销售部门,下一级是各地区的专业批发商,然后是各大专业批发市场的二级批发商,然后再通过这些二级批发商将货物通过来进货的批发商批发到全国,最后才到各销售终端和客户手中。因为在所有这些活动中,制售假组织的老板一般不直接出面,而是通过自己亲信的管理或技术人员负责各种具体生产和销售活动,再加上流通过程本身的多层性———必须经过多级中转批发假货才能到达直接用户手中,因此从市场上进行明面地顺藤摸瓜,要找到背后的真正源头确实非常困难。    
    记得有报道说中国加入WTO的一次中美高级谈判中,美方代表抱怨中国侵犯美国公司知识产权的现象一直没得到遏制,而且中国打假打了这么多年,假货越来越多。这些确实不是有关方面不努力,制假者所采取的种种降低风险、规避打击的措施确实发挥了作用也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第五章  重中之重——专案调查第五节专业化制售假案件调查的谋略思考(3)

    第三,地域性与群体性特点。    
    目前国内集团化专业制售假活动具有很强的地域性与特定群体性的特点,除了前文所举,另外,潮汕人、河南人也分别以其在假烟、假酒、假农资等领域的“领先地位”广为人知。制售假活动多产生自这些特定地域与群体,并不是没有原因的。悠久的商业传统、较为发达的民间小工业、地方政府较宽松的管制、与周边制售假泛滥地区的毗邻位置———如广东之与香港、福建之与台湾。这些都是造成这些地域性与群体性特点的直接原因。而且,这里强调这个制售假活动的地域性与特定群体性也是有着实际意义的———正因为多数制售假组织内的这种地缘纽带与家族化关系,使之对于欲了解此间内幕者具有引路者的作用。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一个来自北方的调查员到了广东潮汕一带,如果既不会说本土话,又没有当地的朋友引荐,他在那些明显到处都是的假货市场上转得再久也不会有任何实际意义,在某些特殊地区,如普宁的流沙镇甚至还有可能直接遭到人身上的危险。    
    第四,专业制售假集团多与地方政府中腐败分子或地方保护主义倾向较重的官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这一点是毫无疑义的,我和不少同事在某些省进行调查乃至联系执法部门采取行动中对此有非常深刻的感受———我们工作的主要难度还不仅仅在调查本身,如何让我们辛辛苦苦甚至是冒着生命危险获得的线索证据在提交给有关执法部门或者跟当地进行协调沟通中不泄密反倒要耗费我们更多的心力,一位同事在办完一起案件后一语以蔽之———“总算从白区出来了”。虽是玩笑亦可见其艰辛。第五,即前文所说由于制售假分子极强的反调查意识与反调查能力,导致高对抗性成为此类调查最显著的特点。    
    我这几年曾抽取了自己、同事、其他公司朋友和从各种渠道收集到的此类调查与行动案例几十个,进行细致研究后发现这类集团化制售假的反调查意识与措施基本是贯穿其活动整个过程,每一环节都基本设想或采取了专门针对国家有关执法部门与调查公司的防范措施,总结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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